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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1 08:35:40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生育保险委托书

篇一:申领生育保险金委托书

申领生育保险金委托书

**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 ,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篇二: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本人xxx,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xxx(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篇三:生育保险委托书

委 托 书

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委托我司 杨逸梦 同志办理周洪芬员工的生育保险相关事宜。

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分公司

2011年4月1日 篇四:生育保险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

龙湾社保分局 本人 娄春连 身份证号:×××,因本人不便,特委托×××。身份证号:×××,到贵单位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

推荐第2篇: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现委托 (身份证:)代为办理 事宜,请批准!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此致敬礼

推荐第3篇: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农业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敬礼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日 期:

推荐第4篇: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办理生育保险委托书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XXX,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XXX(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推荐第5篇:生育保险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

龙湾社保分局

本人娄春连 身份证号:×××,因本人不便,特委托×××。身份证号:×××,到贵单位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

特此委托!

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6篇: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委托书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委托书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兹委托 同志前来办理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保险编号:

)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待遇项目: )申领手续。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电话: ,与参保人关系:

年 月 日

注:受托人需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业务材料。

推荐第7篇: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委托书

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期:

推荐第8篇:生育保险的委托书范本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xx,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xx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xxxxxxxx支行

此致!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

日 期:

推荐第9篇:生育保险津贴业务委托书

生育保险津贴业务委托书

兹有我单位

(身份证号:

)委托其到贵单位办理

(身份证号:

)生育保险津贴业务。

单位(盖章) 年

推荐第10篇:生育保险

关于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有效期为一年,即按《出生证》上小孩的出生日期为起算日期,一年内没有申请报销的,不能跨年申请,逾期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目前,集团公司还有部分员工没有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包括男性员工陪护期间的工资待遇。现经人力资源部与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多次协商后,将一次性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解决人员范围:孩子《出生证》上出生日期为2011年7月1日后的,并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

二、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男性员工办理陪护期间工资待遇的,提供《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独子证》、《出院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男性员工配偶无工作,办理配偶医疗费用报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独子证》复印件各一份;

2、加盖社会保险所公章的《失业证明》原件;

3、《出院证》原件;

4、出院结算发票原件。

(三)女性员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独子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2、《出院证》原件;

3、产检发票原件一张;

4、出院结算发票原件。

三、因处理上述遗留问题时间紧迫,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 63831833

人力资源部 2013年9月9日

第11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享受条件:产前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或产后一个月

一、产前备案

专管员携带以下资料去社保局备案:

1.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空白处写上预产期和孕妇本人联系电话) 2.医保卡原件 3.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即可

二、产后报销

生产完6个月后递交微信材料,下个季度公布生育津贴

1、通过微信平台上传数据:

查找公众号 → 关注“郑州社会保险”/“zzshbx”→ 依次点击“服务大厅” “生育报销”→录入数据并提交

2、生育保险报销两种情况:

(1)在定点医院结算过生育医疗费的职工无需再到社保局办理,只需等待生育保险博客发布报销信息即可(生育保险博客 blog.sina.com.cn/zzsybx ) (2)未在定点医 院结算医疗费、已在定点医院结算但报销类别为流产或引产的,需在数据上传成功的次月到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信息验证。

三、报销大概费用

1、围保费:1200(无住院)

2、生育津贴:晚婚晚育,一胎:180天 * 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

二胎:90天 * 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

异地生育

1.结算发票原件

2.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4.剖腹产 手术记录

5.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难产的话 诊断证明+病例原件

第12篇:生育保险

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持职工《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根据职工意愿,各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职工凭《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站)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计生手术,领取《申请表》

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凭其《身份证》、《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手术前,出示社保卡

实施生育手术或计生手术的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或《申请表》到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查验其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社保经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转诊、转院怎么办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外地工作,生孩子也能报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怎么办?配套规定为: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其护理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凡今年3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为职工缴费的单位,其职工参保后6个月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结算标准。 产妇硬要剖腹产“不鼓励”

有些产妇主动要求剖宫产,不愿意自然分娩,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不鼓励”。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三种情形的医疗费用: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产检11项费用可报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还出台了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表,超范围的项目基金不予支付。

首次产检项目:血液分析(三分类)、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测定、肝功能ALT、心电图、空腹血糖、B超、阴道分泌物检查、尿液分析、产科检查、ABO血型及Rh血型鉴定(以上11个项目各1次)。

门诊妊娠中晚期产检项目:血液分析(1次)、凝血三项(1次)、肝肾功能(2次)、心电图(1次)、空腹血糖(1次)、B超(2次)、阴道分泌物检查(必要时1次)、尿液分析(1次)、产科检查(9次)、胎心监护(1次)。

产后访视:1-3次。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产后访视费用,单次限额标准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第13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险报销标准职工生育保险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各省市略有差异)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生育险报销标准男性保险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生育险报销标准报销程序

1.根据江夏劳保局的有关规定,若学校有参保职工怀孕,在怀孕5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组织人事处报案(即领取《武汉市江夏区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武汉市江夏区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并由组织人事处到江夏劳保局备案。未报案者,不能报销生育保险。

2.江夏劳保局只和以下单位达成了协议,受理在以下医院的报销事宜:

江夏区的定点医保医院;武昌:陆总、附

一、中南;汉口:协和、同济

暂时与省妇幼没有达成协议,请大家慎重选择在省妇幼生育

3.报销单据:

①出院小结

②发票

③门诊发票及对应报告单

④住院结算总清单(①-④项提供原件,江夏劳保局审核后不再返还,如个人需留存请先复印再上交)

⑤结婚证

⑥婴儿出生证明

⑦计生服务证

⑧双方身份证

⑨双方户口本(⑤-⑨项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江夏劳保局审核后返还原件)

⑩武汉市江夏区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第14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   ·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作用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都有哪些?

《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另外,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2、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需要提供《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3、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4、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  ·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报销方法

在广州市生育的可办理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就是:在你怀孕满十六周并社保(生育)险购买满一年,由单位为其办理产前检查及分娩定点挂帐的由自己选定的生育定点医院。(广州的定点医院需参考广州定点医院生育医院名录)

需回老家生育的需要由单位为其办理异地分娩。异地分娩在怀孕满十六周且社保(生育)险购买满一年的情况下如需在广州进行产检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定点医院检查,同时为其办理异地分娩凭证。异地分娩的医院一定要具备生育定点的等级,小门诊是不可以作为定点生育医院的。

生育保险报销金额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1、生育保险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4)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200元。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险,要在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第15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申报材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申报时须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

3、原始收据;

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单;

6、医院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二)分娩医疗费用申报时须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

3、原始收据;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医院全额结帐证明;

6、单位情况说明

7、医院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申报所须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

3、原始收据;

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单位开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

七:注意事项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20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3、产前检查费用在孩子出生后一次性申报,当年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完成申报。

4、用人单位及时汇总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费用相关材料,并按费用发生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按照提交材料的顺序整理后向校人事部申报;

5、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6、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

7、因北京无人照顾,需到外地生育分娩的住院费用由单位出具详细情况说明予以报销;

8、生育报销各种表格填写齐全,不能空项,金额准确;

9、《申报表》“项目类别”:

西药费总金额:西药

中药费总金额:中成药、中草药

检查费总金额: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

治疗费总金额: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

化验费总金额:化验费

材料费总金额:材料费

其它总金额:其它、床位费、取暖费、陪床费、护理费、诊疗费

第16篇:生育保险

重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如何?

[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重庆市生育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生育并发症备案

确诊为生育并发症(13种),由确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报告单,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医院盖章)一式两份,由企业经办人在确诊结论作出5日内将以上材料报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登记备案。由社保局盖章后交单位一份,待申报待遇时一并交回待遇审核科存档。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一次性申报,申报结束后不得再申报并发症费用。

1、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一次性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正规发票原件,身份证、准生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审核),《生育就医证明》复印件(未办证的不交),病历,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婴儿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急诊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2、申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参保职工在协议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江北区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正规发票原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审核),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费用审核及待遇支付标准(在2009年3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1、产前检查费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150、200、250 说明:产前检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2、终止妊娠医疗费。

“终止妊娠”是指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必须凭《(再)生育服务证》享受此项待遇。终止妊娠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终止妊娠:

4个月以下流产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 7个月以上引产宫外孕一级医院1004508001800

二级医院15060010002100

三级医院20075012002400

这里的一月按30天/月计算,即怀孕大于等于120天为4月以上,怀孕大于等于210天为7月以上。

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终止妊娠的,必须要出示急诊就医证明并符合急诊就医的条件:如产妇大出血、低血压、昏迷等表现。

终止妊娠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

3、生育医疗费。

“生育”是指计划内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计划内再生育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生育有顺产和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两种情况,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生 育顺 产难 产剖宫产

一级医院80010001800二级医院100012002100三级医院120014002400

4、生育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为大额生育医疗费,需由审核人员初审后报市医保中心生育办医疗管理科复核,故申报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5、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生育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

糖尿病、急性脂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生育并发症的支付方式是限额+累计分段按比例,不分医院级别,支付标准如下:

费用段500以内(含500)500-1500(含)1500-2500(含)2500-3500(含)3500以上

费用额度500100010001000不封顶

支付比例100%80%70%60%50%

自负比例020%30%40%50%

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500ML、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重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

6、产假天数计算

普通生育90

晚育+30

每多N胞胎+N×15

难产+15

4月以下流产15

宫外孕30

4月以上流/引产42

晚育:《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7、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及待遇审核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8、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分医院级别定额支付,标准如下:

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下埋植术其他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45504590

二级医院507055100

三级医院608065110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复通手术人工流产手术400250160080

550350180090

7005002000100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政策流、引产,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药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宫内节育器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文):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

二)见下:

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项目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一一级医院3001200(顺产或七个月以上引产)1800(难产) 2500(剖宫产)

二二级医院4001400(顺产或七个月以上引产)2000(难产) 3000(剖宫产)

三三级医院5001500(顺产或七个月以上引产)2100(难产) 3100(剖宫产)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2500(宫外孕)650150

3000(宫外孕)800200

3100(宫外孕)850250

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附表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序号产前并发症产时并发症产后并发症

1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

2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羊水栓塞产后尿潴留

3前置胎盘产后出血乳腺炎

4胎盘早剥宫颈及阴道裂伤晚期产后出血

5母婴血型不合子宫内翻产娠中暑

6妊娠糖尿病产科休克产娠期精神异常7急性脂肪肝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8妊娠剧吐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9轮廓胎盘

10 血管前置

11 羊水过多

12 羊水过少

13 胎膜早破

14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五、有关生育待遇申报的说明

参保企业经办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办理申领待遇所需资料,社保局受理申报后,由单位经办人在待遇接收登记本上登记。申报时间为每月25日-次月5日,从材料交齐之日计算。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重新予以受理。申报时需将发票粘在申领表左上角,单位帐号和开户行(必须是本单位的帐号)清楚打印在申领表右上角,复印件用A4纸。每月25-30日领取当月待遇支付结果。[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数据维护

审核的同时完成金保系统的待遇录入,参保身份、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的确定。之后由审核人、科长、分管领导在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上签字,加盖社保局公章。结算表一份交财务、一份交单位经办人(领取时需签字)、一份由待遇审核科归档。

七、生育待遇支付

待遇审核科每月20日前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当月生育待遇支付情况统计表,由审核人、科长、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专用章和社保局公章,和生育医疗发票一起报基金财务科,由财务科支付。审核结果存档联,由单位于每月25-30日到待遇审核科签字领取,如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请一并咨询。生育的社会化发放表由待遇审核人员审核后生成,于每月15日前报基金财务科,由财务科支付当月的社会化发放。

八、审核资料归档及统计报表

每月最后一周将当月支付的审核资料整理归档,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与待遇支付统计表装订在一起。根据基金财务报表的数据,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生育保险待遇统计报表,报表由经办人、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按照规定时间(月表在次月3日前、季表和年表在次月10日前)及时向市市生育办传送并存档。统计报表工作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制及时。

九、政策咨询

待遇审核科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准确、合理的政策咨询。

十、生育就医要求

参保职工可在重庆市的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如确需在重庆市外的医院就医,需出具单位证明(加

盖单位公章)和医院的级别证明(加盖医院公章),急诊需出具医院的急诊证明(加盖医院疾病证明章)。 享受生育待遇的主体为生育职工。

所有的证件由单位核实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单位公章

第17篇:生育保险

淄博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为标志,向前审查职工的缴费情况,审查时掌握缴费是否一年以上,中间是否有间断,存在其中一种情况即不符合待遇申领条件。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文件依据: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95号)

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正常产的医疗费定额为150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定额为3500元(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正常产且有并发症的,在1500元~6500元之间据实报销

剖宫产且有并发症的,在3500元~8500元之间据实报销

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来计发。

淄博市申报生育保险,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按照《淄博市生育保险实用手册》打印)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有并发症的提供)

9、在指定银行办理结算存折,提供存折首页的复印件。

淄博市:农业银行;张店区:仅限西二路建设银行;淄川区:中国银行;博山区:工商银行;临淄区:工商银行;周村区:农业银行;桓台县:农业银行;高青县:农业银行;沂源县:农业银行;开发区:建设银行。

淄博市异地生育须知:

自由职业者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可以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到外地住院的,需本市三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在淄博市参保人员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18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上述单位不管有没有女职工,不管有没有生育女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参保单位工作和缴费180天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新增人员缴费不足180天,怀孕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 因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术及施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2) 计划生育有内发生的诊断费、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3) 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 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

五、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有何规定

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中晚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医保手册》、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证》。

六、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计划内怀孕引产、意外怀孕人流手续如何处理

职工实施上环取环手术时,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实施计划内外怀孕引产及人流手术,需要单位证明或医院引产证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然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七、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计划内(外)怀孕引产发生的诊疗费如何支付

职工因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孕妇因本人疾病或胎儿疾病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株洲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节育、绝育、终止妊娠、生育医疗费用的暂行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八、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怀孕人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九、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假期满后,由于单位医保专管员携相关资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15天内核准身份,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数额,然后将应支付的生育津贴注入该参保人员的单位帐户中心。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交下列资料: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定点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道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及《生育保险待遇证》等。医保专干将生育津贴领回发给参保女职工时须由职工签字认可,并将签字单存档保存。

另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者,双方需提供已参加生育保险或尚未参保证明(未参保者需说明理由),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的,须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男职工参保证明。

十、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计发: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应享有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期间单位停发工资。

第19篇:生育保险

(滨州市)生育保险报销准备材料清单

1、生育前一个月内领取生育档案卡(二楼生育科领取);

2、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

6、费用总清单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生育出院后 一个月内 到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待遇。

9、男职工家属无工作的,男职工单位出具其职工家属无工作证明,

家属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无工作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0、定点医院:人民医院、滨医附院、滨南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11、在外地就医必须提前写申请审批。

第20篇:生育保险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指南

一、生育保险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2、缴费基数

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3、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6‰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 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缴费方式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子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方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见(附表)。

二、生育保险申报核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需就医.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有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做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参保人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特《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治疗或生育的,由患者家以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于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

料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6、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外地诊疗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7、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或异地就医的要求

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 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 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 险基金无法支付。

四、申领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l、《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急诊)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

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l.《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S、《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由领表》。

六、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孕妇保健手册》;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领医疗费补贴及生育生活津贴所需材料要求

1、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①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②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 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3、所有复印件必须用B5纸。证明材料要求用B5纸打印或书写,加盖单位公章。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

2、医保中心在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或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后,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

八、医保中心办理各项生育保险业务时间

参保人员须办理异地就医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或患者家用持相关资料于全月正常工作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及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

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一、申领条件:

(一)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所需材料:

(一)分娩或剖宫产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外地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准生证有效期为从发证之日起算三年,超过有效期的需进行延期或提供原发证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4、自然流产而未实施人工流产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领流程: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 《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

(四)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核实期限为三个月,若无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四、待遇申领时间:由于缴费数据延迟,生育事实发生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五、市区分工:市属企业职工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区属企业职工请到各区社保中心申领

生育保险委托书
《生育保险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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