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做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委托及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
《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厂家委托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梯施工单位及其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上述“电梯制造单位”一般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指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对于在用电梯的改造、修理,如原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原制造 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修理。对于改造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实施电梯改造的单位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于修理的,由实施修理的单位对电梯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原制造单位仅对制造所涉及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负责。
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委托实施过渡要求
安装告知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新增电梯的安装以及使用登记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在用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使用登记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用电梯的改造、修理,不需要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仍然延续以往的工作要求。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委托材料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受委托的电梯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告知时,应出示电梯制造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材料原件,并同时提交委托材料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电梯制造单位出具的施工委托材料可以是长期委托形式,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进行委托。委托材料应当明确委托人、被委托
人、施工项目、施工范围、有效日期等相关内容。进口电梯施工委托材料应采用中文。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校验调试及自检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出台之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对电梯施工质量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校验调试报告或对施工单位自检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电梯定期检验及改造、大修监督检验之前,维保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DB11/420-2007)要求,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并出具自检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对电梯实施定期检验及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查验电梯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电梯制造单位施工质量校验调试报告。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