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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赔偿的最高金额,但是最高的赔偿金额也不超过一千元。即使委托人投递的贵重物品丢失或是损毁了,也是按照最高赔偿金额。据邮政局有关人士说,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

2、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排除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条款确定了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指导原则,也符合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观。而做为下位法的《邮政法》和邮政部门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或5倍,已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消费者做为弱势群体,本应有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邮政法》却更多的侧重保护邮政企业及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利益,与《合同法》规定不符,也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背道而驰,应排队除其适应。即不管是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还是非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都应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托运人进行合理赔偿,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快件丢失赔偿问题初探

2008-04-01 13:31:51| 分类: 理论研讨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岛城律师事务所3月28号会议

曲广贤整理

近几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中国社会与WTO并轨以后,民营快递行业迅速崛起,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行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种快递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有关快件丢失而引起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

关键字 快递行业 快件丢失 赔偿

案 情

小王2008年1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寄发邮件,邮件内装有其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国家办颁发的资格证明等重要证件。在邮寄时其本人没有选择保价。2008年2月小王指定的接受人仍没有收到该重要邮件,于是小王询问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告知“由于其内部工作人员辞职后私自带走寄件人信件,现信件已经无法查找”。双方就赔付问题产生争议。

一 法理分析

1、现行赔偿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而

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又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

基于上述规定,现在大部分企业抱住这根救命草,而有恃无恐。很多企业的运单后面都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章规定将此标准做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准,利用“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由此导致公平正义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淡泊。

2、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排除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条款确定了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指导原则,也符合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观。而做为下位法的《邮政法》和邮政部门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或5倍,已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消费者做为弱势群体,本应有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邮政法》却更多的侧重保护邮政企业及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利益,与《合同法》规定不符,也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背道而驰,应排队除其适应。即不管是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还是非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都应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托运人进行合理赔偿,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二、五大“霸王条款”

1、应认定“霸王条款”为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的运单,大都存在一些不公平条款:条款一,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条款二,不经平等协商,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条款三,快递延误不赔;条款四,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条款五,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其他损失,快递公司不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此类“霸王条款”符合该规定。同时,它具备格式条款的一些特征:如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承诺的无奈性、不平衡性;事前确定性和不变性;缔约的高效性、低成本性等等。

2、认定“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的订立,合同法作了相应的规制:除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否则该条款无效。上述五类条款均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不合理、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计算货物灭失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 解决途径

1、可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本案快递公司所丢失的物件为受害人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国家办颁发的资格证明等重要证件,对于受害人本人具有重要意义。且丢失快件行为完全是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因此认为受害人可以以其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附加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为侵权行为永久性的灭失,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本案中所丢失的物品非特定纪念物,但是,因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特别是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明等证件对受害人本人来说是证明其人生经历,学习经历以及对其所具有的资质的证明,是社会价值的表现,对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证

件虽然无法定值,但是这些证件的价值就在于其附加在证件所有人身上给所有人所产生的增值效应,因此仅以其物化价值进行索赔是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因此,应当附加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可依保管合同提起损失赔偿

根据本案所述,快递公司所遗失的物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明等重要证件,该快件遗失之实事造成的直接损失即邮资损失与将给小王本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间接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如若按照邮资两倍的标准来承担赔付责任,小王岂不冤矣。

快递公司之邮寄行为至少包含两方面:妥善保管、如约送达,两行为之服务费用都包含在邮费里,即是有偿保管、有偿送达。邮寄合同包括了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两方面。参照《合同法》之有偿保管合同之规定“保管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保管人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间接损失。而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

3、委托人无过错,也未有不可抗力等。本案快件是在快递公司保管邮寄时遗失的,现已查找不到可以推定为灭失;又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实施委托邮寄之行为时会根据快递公司之要求填写快件内容,即快件公司应该知道如若遗失该快件将给委托人造成何种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快递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又因快递公司承认是其员工存在恶意行为,所以,比照有偿保管合同之规定,作为快递公司应赔偿对小王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应包括:补办证件的工本费、服务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另,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同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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