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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城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6: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景德镇中国陶瓷城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合同

受托人:景德镇市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均认为搞好景德镇中国陶瓷城(以下称本市场)的经营暨物业管理对于本市场的稳定、繁荣、发展及房产的保值、升值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基于以上共识,为把本市场建设成为繁荣活跃、经营规范、秩序井然、文明安全、环境优美的中国最大的陶瓷贸易中心,同时也为了不断提高各商户的经营效益、切实维护各方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乙方自愿将所购/所租本市场内商铺及其共用部位、有权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甲方进行管理,并承诺接受甲方对自己在本市场内的经营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及所提供的服务;同时,甲方保证以促进本市场的发展繁荣为宗旨,致力于向乙方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商户经营管理内容

1、甲方将采取有力措施宣传、推广和完善本市场的商业形象,以不断促进市场的活跃、成熟和繁荣,为此,甲方应积极进行广告宣传、招商工作,并根据市场情况对专业市场及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营业时间进行调整及采取适当的促销活动,促销措施或其他商业手段,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

2、市场经营的指导、服务与管理

(1)做好市场的宣传、提升市场的品牌和知名度,引进国内外知名商家进驻本市场;

(2)协调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防止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及对商户的不合理收费;

(3)协调商户间的纷争;

(4)制止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市场内的违规违法活动;

(5)及时提供商品信息、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物流信息;

(6)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场时机成熟时可提供物流配送等服务;

(7)规范市场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制止、查处违规行为。

3、为提高商业信誉,维护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乙方承诺所经营商品来源合法且货真价实、物美价廉,严禁摆放、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或内容不健康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如有顾客因乙方所售商品有质量或权利瑕疵而出现投诉,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必须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强卖骗卖、哄抬物价。

5、为维护市场整体形象,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摆放证照、商品及其他物品,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经营方式进行营业。

6、为使市场在短期内繁荣起来,乙方应按市场统一开业时间开业;除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外,未获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歇业、停业。

7、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规定缴交各种税费。

第三条物业管理内容

1、商铺外观及市场整体形象的维护和完善,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建设部标准保养、维护设备,保障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共用部位指商铺公共屋顶、户外墙面、走廊通道、设备机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池井、广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2、环境卫生:负责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并派专人定期清扫。

3、保安:保安人员24小时在市场巡逻,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和治安防范。

4、交通秩序:对市场内各种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管理,使市场内车辆管理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5、商铺装饰装修管理:对报送的商铺装修方案进行审批,对商铺装修违章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6、消防:积极协查消防隐患并监督整改,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市场内的消防隐患进行检查。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2、实施和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所涉各项内容的管理和服务。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场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书面公告且贯彻实施。

4、建立健全本市场的管理档案资料。

5、制止、处理违反本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6、依据本合同和经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7、编制本市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

8、交铺前将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负责本市场内物业之装修审批和监管。

9、为乙方提供商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当地物价变化情况,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11、对商铺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管理。

12、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或实施其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本合同及本市场的有关管理制度、公约。

3.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有偿服务费用。

4、不得占用、损坏商铺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及破坏墙体外观。

5、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需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使用完毕后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权利人赔偿。

6、乙方、商铺其他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7、乙方、商铺其他使用人在市场公共范围活动有谨慎和自我保护之义务,如不幸发生摔跤、财物丢失、被侵害事件等,自行承担责任。

8、乙方、商铺其他使用人对所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市场内的行为和活动有完全监管责任,发生侵害或被侵害事件,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商铺其他使用人对商铺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10、按照维护市场整体利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商铺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为保持市场的整体形象,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的结构、用途、外貌,商户如因经营需要需对商铺进行装修、维修,必须将装修、维修的设计图样、尺寸、施工单位及施工方案呈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应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施工、完工,完工后应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且施工单位和乙方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严禁对承重墙进行凿、挖、改、拆。

12、乙方不得对窗户、阳台、屋面、外墙做任何改变。如需搭建户外雨棚、阳棚或安装空调、防盗网或进行其他加建、改建的商户,须申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除此以外,乙方不得进行有对商铺存在任何损毁或潜在损毁或对商铺外貌、形象有任何改变的装修、维修、改建、加建、搭建。

13、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及经营范围、类别或品种,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将商铺长期闲置;如乙方须出租或转让所购商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应确保其承租人、受让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履行。乙方承诺甲方享有该转让或出租商铺的优先受让、承租权。

14、遵守甲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所进行的管理,不得阻碍、干扰甲方履行管理职责。

15、乙方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持照、亮照经营且须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照,做到资质合格、证照合法齐全。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经营范围,但其范围不能与本市场整体商业规划相违背,并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妥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六条物业及市场经营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及市场经营管理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该收费文件甲方在市场公告栏内公布后即视为送达乙方。

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前向甲方交纳本月市场经营及物业管理费用。

3、乙方出租其所有的商铺,物业及市场经营管理费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其所有的商铺,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及市场经营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5、上述费用均不包括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6、公用照明、公用动力及水电线网损耗按所占有的商铺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月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第七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他管理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执行。

2、甲方可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开展各项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

第八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物业维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物业维修经费的收取与使用按江西省及景德镇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2、乙方转让商铺时,结余经费不予退还,随商铺同时过户。

第十条环境卫生与秩序维护

1、甲方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维持市场的秩序与环境卫生,负责设置垃圾站并做好各垃圾站点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2、乙方应自备垃圾袋,将垃圾置于指定的地点,不得饲养家畜禽及宠物,并负责\"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3、禁止在市场内摆放、张贴、发送内容不健康的书报刊、宣传单或播放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不得滥张滥贴、高声吆喝、高分贝播放音像;不得打骂闹事。

4、为维护公众、乙方、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采取紧急措施时,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

第十一条保险

1.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办,所需保险费用由全体商户按各自所占有的商铺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商铺及其范围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广告

1、乙方如需在本市场区域内发布广告,须将广告内容、设计图样、尺寸、色彩效果、广告形式、发布位置等送甲方审核,由乙方按甲方审核意见自费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在报经有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在甲方确认或指定的方式、位置、期限内发布。

2、为宣传和促进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甲方可在本市场内所有空地、屋顶及外墙面制作、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多收的费用。

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占用或损坏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及破坏商铺外观的,或不经甲方批准进场装修或已获批准但在装修中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破坏商铺外观的,或不经甲方同意擅自制作发布广告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权利人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出于维护市场整体利益的需要,甲方将代为修复已损坏的部位,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该修复费用的50%承担违约金,因上述行为引致第三方追究乙方或甲方责任的,皆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先行赔付后,可全额向乙方追偿。

3、乙方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甲方可以书面催促乙方限期交纳,乙方逾期仍不交纳,每逾期一天承担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纳,甲方将公布其姓名,并可停止有关服务,逾期三个月不交纳,乙方除缴交应付管理费、滞纳金外,还应承担应付管理费及滞纳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外,未获甲方同意,乙方每延期开业、歇业或停业一日,应向甲方支付2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延期开业或擅自歇业、停业达30日,乙方除须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并只需按市场租价的一半向乙方支付商铺使用费而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甲方不选择直接经营管理而采取其他任何认为适当的方式或措施以维持、促进市场繁荣。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本市场的管理制度、公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消除影响,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50-200元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在本市场经营及物业管理过程中就实际存在而本合同未涉及的有关专项问题、在广泛征求商户意见基础上所制定的专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附则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处理。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均以书面形式公布于市场内公告栏。

4、本合同年月日签订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受托方(甲方):景德镇市香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方(乙方) :

签字代表:

商户合同

商户经营承诺书

中原第一城食品区商户经营规范

商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百货商户合同

经营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商户经营情况证明

街区经营商户承诺书

商户规范经营书

商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通用版)

陶瓷城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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