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巡察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巡察的要求.。
1、上班时间:晚上9点至次日6点,不得缺岗、脱岗、早退。特殊情况例外,必须参加每日班前会,有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
2、不得在井下睡觉,若发现一次或经举报,一律开除。
3、严格按公司《处罚条例》开展工作,不得多罚,少罚或徇私舞弊,打架斗殴。服从矿领导安排,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下井处理。
4、对井下存在的隐患安全员、职工不会操作的,一定要亲自处理和操作,直到隐患排除方可离开。
5、对井下存在的重大隐患,当班不能处理的,立即撤出该工作面人员,并向矿领导汇报。
6、工作期间不得酗酒赌博。
二、事故追究及奖、惩。
1、巡察每人按月按工区跟班。
2、每月基础工资4000元,每工作1个月工资基础上涨100元。当班发生3000元以上事故的(顶板、瓦斯、透水),扣除该工区当月巡查月工资500元,不是发生在当班的,处罚巡察当月工资200元。当班发生3000元以上事故,不属于顶板等责任事故的,处罚当班巡察200元,不是当班的处罚100元。当班发生死亡事故的扣除该工区当月巡察月工资3000元并予以开除,不是当班的处罚3000元。
3、当月该工区为发生任何事故的,该工区当月巡察奖励500元。大山乌煤矿安全生产科2011年3月
《安全巡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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