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一、客户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及贷款卡查询结果;
(五)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申请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信贷业务材料
(一)申报流动资金贷款,应尽可能提供与借款原因和还款来源直接相关的合同、订单等商务文件。
(二)我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担保材料
(一)保证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6)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
1 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明;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抵押方式
1.抵押人应当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