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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客户就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供用电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双方均受到合同的约束。订立供用电合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2.供用电合同包括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就电力供应与使用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函、意见、承诺、答复等。如并网调度协议、电费电价结算协议、错避峰用电协议及客户资产移交或委托维护协议等。

3.转供电合同。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地区,为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用电人得用电问题,供电人在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用电人(委托转供人)的同意,委托其向附近的用电人(转供用电人)供电。

4.客户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根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的权利;对情节严重者按照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的权利。

5.因故需要停电时,按规定事先通知客户或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电的义务。

6.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企业依法规经营、避免法律纠纷和防范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8.合同签订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情况不明的,应要求提供有效担保;对国家规定需持有许可证的项目,应严格审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9.供用电合同必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规定的印章;企事业单位的供用电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供电企业不得与以个人名义申请用电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电力客户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供电企业作为供用电合同附件保存。 10.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应参加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具备资质,并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委托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授权;电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必须事先办理书面授权委托书。

11.供电企业应建立供用电合同内容的签约审查制度及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禁先供电后补合同、合同尚未生效即提前履行等违规行为。 12.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供电方案的合理性、执行电价的正确性等条款进行审查,对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3.供用电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并导致不利后果的,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签约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重新签订合同。 14.在签订合同时,电力客户应出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供电企业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保存。电力客户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客户应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许可项目还应包括许可证。

15.对用电量大的客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附件或补充协议与供用电合同具有等同效力,但在经济关系上,不能违背供用电合同的原则。

16.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客户同意,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电力的行为,称为转供电。供电企业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客户转供电;客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17.转供电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

18.转供区域内的客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19.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

20.电网调度协议时为了规范供用电双方在地区电网运行过程中的行为,就供用电双方在调度运行中管理范围与内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达成书面法律协议。签订电网调度协议的目的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调度指令的畅通。

21.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合同履行中,供用电双方可依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

22.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约定的时间内,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终止、修改、补充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按原合同有效期重复履行。 配网降损与电能质量

1.线损电量主要由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和其他损耗三部分组成。

2.线损率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反映了一个电网的规划设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3.客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称之为违约用电;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达到不计量或者少计量非法占用电能的行为称之为窃电。

4.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违约用电的行为有:

1)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5.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的行为有: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用电检查人员对已查的窃电用户,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书,写明事实、理由,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7.用电检查应有组织的开展工作,严禁私自查电。

8.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9.《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电价低得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11.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12.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客户用电服务

1.三相四线制中性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的不平衡负载电流。用于接零保护的中性线,其导线不应小于中相导线的50%。

2.低压电气设备正常补带电的金属部分接地(接零)应良好。配电屏两端应与接地线或者中性线可靠连接。

3.客户低压用电设备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补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补放过,通过事故的调查,举一反三,查找不足之处,规范管理。

4.检查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0.7m。

5.电力电缆禁止过负载运行,其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5%。 6.停运时间超过6个月的变压器在重新投运前,应按预试规程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自耦变压器的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8.检修或停运三个月及以上的断路器,在投入运行前,应作传动试验,绝缘试验。 9.隔离开关闭锁良好,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

10.停运半年及以上的互感器应按有关规定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电流互感器允许在设备最高电流下和额定电流下长期运行。 12.停用电压互感器必须拔掉二次保险或断开二次开关。

13.任何情况下电容器跳闸,5分钟内不允许再次合闸,应查明跳闸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运行。

14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温度异常高等可能对设备运行及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应迅速转移负荷或者停电处理,防止意外发生。

15.35kV客户变电站进入电网运行时应在入网前签订入网调度协议。

16.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7.工作票是指准许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的书面命令,是明确安全职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书面依据,是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的手续。因此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时,应按照要求认真使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18.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19.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地交接。

20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继续工作后,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21.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22.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是: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23.接地线、接地开关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开关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在接地开关和断路器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不会分闸的措施。

24.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25.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拦(围栏)、标示牌。

26.客户供电设备进行检修时,供电企业应协助客户做好检修的安全服务工作,指导客户做好检修现场的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27.专责监护人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监护范围与被监护对象,跟随试验人员进行监护,无监护不得开工,禁止任何人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工作期间不得跨越围栏。

28.双电源供电的用户,未经供电公司许可两个电源不得并列运行,并且必须加装联锁装置,或采取其他可靠地安全措施,以防误操作而造成误并列。对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29.允许并列的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在运行并列和解并操作时,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30.凡经批准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其两路电源不得自行转供其他用电用户。 31.双(多)电源用电客户投入运行前,必须作核项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

32.双(多)电源用电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向其他用电客户转供电,亦不得将主、备电源自行变更。用电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33.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多)电源用电客户需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低压双(多)电源用电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同供电部门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

34.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接到客户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5.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36.保电的组织措施

1)建立保电工作领导小组和保电工作办公室,宣传保电工作的任务和意义,全面落实保电工作职责,部署保电工作的各项措施,并督促坚持各部门的保电职责。

2)建立保电期间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保电职责。

3)制定保电方案、事故处理预案和供用电应急预案。

4)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抢修预案的演练。

37.保电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有:保电工作的目的和原则;保供电组织机构及职责;保电范围和应急抢修分类;供用电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预案;应急抢修工作具体要求。

38.在制定方案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保电工作任务、保电地点和保电范围;

2)明确各部门保电工作职责;

3)做好事故的预想和应急预案;

4)与客户、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建立互动机制。

39.单电源双绕组变压器停电时,应先停负荷侧,再停电源侧,然后分别按照变压器侧、母线侧的顺序拉开各侧隔离开关。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40.三绕组升压变压器高压侧停电操作,先合上高压侧中性点接到隔离开关,然后拉开高压侧断路器,停电后高压侧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保持合位。

41.低压供电的客户,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宜采用直接接入式;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

42.错接线主要类型有:

1) 电压回路和电流回路发生短路或断路。

2) 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一、二次极性接反。 3) 电能表元件中没有介入规定相别的电压和电流。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发生错误后,电能表的圆盘转动现象一般可分为正转、反转、不转和转向不定4种情况,直接影响正确计量。

计算

43.一客户电能表,经计量检定部门现场校验,发现慢了10%(非人为因素所致),已知该电能表自换装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表计电量为900000kwh。问应补收多少电量。

解:假设该用户正常计算电费为W,则有

(1-10%)W=900000

W=900000/(1-10%)=1000000(kwh)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电能表超差或非人为因素致计量不准,按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退补电量,则应补电量

△W=

1(1000000900000)50000(kwh) 244.有一只三相三线电能表,在U相电压回路断线的情况下运行了4个月,电能表累计为50000kwh,功率因数为0.866,求追退电量△W。

o 解:cosφ=0.866 ,φ=30U相断线时,电能表计量的功率表达式

o

PX=UWVIWCOS(30 -φ)=UI

更正系数

GX=

P03UIcos33cos PXUI2350000=75000kwh

2实际电量

W0=GXWX=

应补电量

△W=75000-50000=25000(kwh)

45.某厂更换电压互感器时,误将电流互感器公用线断开(V/v接线三相三线制),运行了3个月,电能表计得电量为2000kwh,求此期间实际消耗的电量?

解:原理接线图及向量分析图如图所示

依据接线图可知:电流互感器公共线断开时,两元件电流串联,阻抗增加一倍,且第一元件电流为11,电压为;第二元件电流为,电压为。 2IUW2IWUUUVUWV第一元件:

第二元件 PP112UIUVo

COS(60 + );

UW212UIWVo

COS(60)

WU

=3UI COSφ 2= G3UICOS3UICOS2X2

W

0220004000kwh 46.某一电力客户,批准容量为630kVA 2,10kV供电,采用高压计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为75/5,当年5月1日发生故障时,将电流互感器烧毁。该客户未向供电企业报告,擅自购买了两只100/5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了计量电流互感器,并将原来互感器的铭牌拆下钉到新互感器上,经调查,5月1日至7月31日,该客户抄见电量为60万kwh,该户电价为一般工商业电压1-10kV,0.7683元/kwh。问: 1.该客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用电检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3.试计算应追补的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47.某用户装设三相四线制电能表一只,经检查发现其在U相电压断线时运行了1个月,电能表计度电量为4000kwh,该户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8125元/kWh,该用户的实际电费是多少?

48.某10kV大工业客户,变压器容量为630kVA,高供高计,装设多功能电能表一只,电流互感器变比为50/5,在运行的过程中发现电流互感器W相电流接反,运行时间1个月,多功能电能表有功电量显示-12kWh,无功电量显示20.7kvarh,该用户销售电价为0.6020 元/kwh(其中含城市附加0.004元/kwh,地方水库移民0.0005元/kwh,可再生能源附加0.002元/kwh)。该用户是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读取多功能电能表中的最大需量读数,需量表综合倍率为1040,需量表读数为-0.14核定需量为400kW,基本电价为38元/kW 月,试计算该用户实际电费。

49.某工业客户变压器总容量360Kva,10kV供电,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总表电流互感器为40/5,本月抄表指数有功电量为215(其中峰77,谷70,平68)无功指数为-69,下有一个照明分表,照明指数为2179,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户总表电流互感器二次u相断线,试计算该用户本月应退补的电费。(大工业电价:峰0.8958元/kwh,谷0.3747元/kwh,平0.6020元/kwh。居民照明电价0.5503元/kwh,基本电费按照变压器容量收取,28元/kVA 月,不考虑代征费用)

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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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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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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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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