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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关于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歪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人民法院关于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歪风的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干部行为,营造“效能提升年”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文明和谐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歪风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院干警,特别是科以上领导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新风为己任,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全体干警,包括正式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生日、满月、升学、参加工作、参军、订婚、结婚、回门、调动、晋职晋级、乔迁、丧事等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院成立由商成彬、冯国全、王哲英、巴剑英、申春波组成的红白理事会,由商成彬任理事长,王哲英任副理事长,负责协调、管理我院的婚丧事宜。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在婚礼筹备过程中,不得再设置锅灶、搭建帐篷等,不得再用酒席招待客人。

第六条在婚事中宴请亲属的规模不得超过二十桌或二百人,按每桌十人标准,每桌烟酒饭菜不得超过500元标准。男方婚礼和婚宴必须合并一天进行。女方可集中安排一次婚宴宴请亲属。均不得分批次进行。

第七条婚礼当天,除亲属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再就餐。

第八条本院干警不得参加规定禁止的其他人员的宴请活动。

第九条严禁利用上班时间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为自已或他人下通知,参加婚事活动。

第十条婚礼中严禁使用公车;使用租借车辆不得超过六辆。 第十一条提倡在重大节日举办集体婚礼。

第十二条在操办丧事中,严格长时间停丧,一般不超过3天,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三条在操办丧事过程中,除参加丧事的亲属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就餐。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上班时间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参加丧事活动。

第十五条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生日、满月、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订婚、回门、调动迎送、晋职晋级、乔迁等事宜一律禁止宴请直系亲属以外的宾朋。

第十六条举办婚丧事宜要执行申报、报告和公示制度,婚事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申报,要报告拟举办婚礼时间、地点、宴请范围、桌数、用车数量等;婚事后要于十日内向本单位报告,报告婚礼时间、婚礼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用车数量等。

第十七条丧事要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并于丧事后十日内报告与丧者关系、丧葬时间、参加丧礼人员范围、数量。

第十八条婚丧事宜申报由本人向本单位申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再由本单位向县纪委申报、报告。

第十九条本单位对婚、丧事办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同时将公示内容报县纪检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本院干警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职人员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的、擅自扩大宴请范围的、超过规定桌数的、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从主管领导到庭长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违反者本人在晋职、晋级时给予慎重考虑,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全院干警对大操大办事宜的行为互相监督。

第五章 附 责

第二十三条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狠刹大操大办歪风

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关于重申禁止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纪律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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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县人民法院关于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歪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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