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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喜庆事宜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29:07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xxxxxxxx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机关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xxxxx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事由

操办婚丧喜庆对象为全局公职人员。事由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桌(按10人/桌标准);

(二)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xx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xx桌,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三)葬礼应从简办理,殡葬车队应从严控制规模;

(四)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六)不准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七)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三)不准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四)不准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工作秩序;

(五)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操办婚丧、寿庆的申请报告

操办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坚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组织如实报告。报告方式: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提前15天填写《xxxxxxxxxx操办婚庆寿庆事宜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操办;操办丧事应操办完毕后15天内填写《xxxxxxxxx操办丧事报告表》。

五、操办允许的婚丧、寿庆活动中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不准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允许请客对象打电话、发短信、发请贴;

三不准超过规定桌数、超过规定对象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不准以私人名义用公款(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收受不允许请客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不准接受邀请参加《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六、操办婚丧寿庆事宜的督促检查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找其操办对象谈话、宣传政策、告知规定并将情况向党组汇报,及时制止问题的发生。

七、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处理

如有违反《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情形,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支付凭证礼品按规定及时清退。违反规定的对象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推荐第2篇: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为带头移风易俗,积极践行文明新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本人郑重承诺:

一、带头严格遵守公司《关于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二、正常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主动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报,及时填写相关表格。宴请对象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三、保证做到不以乔迁新居、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开业庆典、生日寿诞、干部退休、立碑、生育、满月、周岁、升学、参军、就业等事宜为由邀请亲戚以外人员设宴办酒。

四、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制止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行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节俭办事。

五、坚决履行承诺,自觉接受公司党委、纪委和群众的监督。若违反《规定》,除自愿接受公司处分外,同意扣除个人全年绩效奖。 承诺人: 2017年月 日

推荐第3篇:婚丧喜庆事宜分析材料

常宁市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案例

分析材料

一、典型案例 违纪人员情况:

1、曾昭才,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常宁市罗桥镇罗市居委会人,大专文化。1982年4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罗桥镇副镇长,2007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荫田镇副镇长,2014年11月拟任板桥镇副镇长候选人。

2、刘全腾,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常宁市江河乡人,大专文化。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12月至今在荫田镇计生办工作。

违纪事实:

1、经查,2015年1月8日至1月9日,曾昭才在乔迁新居期间,分三次采取不同方式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在王府御景酒店、塔山酒楼参加乔迁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2、经查,2013年12月26日,刘全腾在“常宁人家”违规操办其39岁生日酒席,接受荫田镇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参加酒席并收受礼金,后在市纪委调查期间将镇工作人员所送的礼金全部退还。刘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酒席,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处理结果:

经研究,常宁市纪委给予刘全腾和曾昭才两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件分析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已迫在眉睫。

(一)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形成的原因

1、陈规陋习难以摒弃。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伦”、“孝道”等道德礼仪的国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风俗由来已久,加之婚丧嫁娶都是一生只有一次的大事,所以被看作人生中最大的礼仪,因此很多人都会隆而重之地进行操办,尤其是旧传统习俗保留较多的基层更是如此。

2、补偿心理所致。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遇有婚丧嫁娶的事情,亲朋好友随个“份子”,表达一下心意,在大家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周而复始,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存在别人办了自己随了礼,自己如果不办就吃亏了的补偿心理。

3、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多达数百个,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限桌令”、“限礼金令”“限客令”,但由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花的是自己的钱”,一些党员干部抱侥幸心理,觉得纪检监察机关查不到自己头上,在实际中变明为暗,化整为零地分次、分地变相操办。

4、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没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尤其是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还没充分调动起来。平时只能靠突击抽查、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问题。

(二)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表现形式

1、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有明文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对象只能是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而现实中很多邀请对象不仅有亲戚、同学、朋友,还有同事、战友,甚至扩大到上下级和日常有利益交往人员。有的不请自来,难以拒绝。

2、名目越来越多。基层人情礼往名目繁多,除了传统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小孩满月、周岁、10岁、升学、参军等要待客;成人过30岁、60岁、70岁生日要待客;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都要待客,很多干部都会在“潜规则”的驱使下借机送礼。

3、负担越来越重。以前集体凑份子钱,有的50、100不等,现在礼金单独送了,很多人觉得送少了拿不出手,只有送200元、甚至500元;酒席花费也越来越高,由原来集体办到现在分批分次单独待客,档次不能低,花费越来越高。

4、手段越来越隐蔽。有些党员干部采取化整为零、掩人耳目等方式,要么打“持久战”,今天几桌,明天几桌;要么打“游击战”,今天到这个酒店,明天到那个农家乐;要么打“运动战”,今天请亲戚,明天约同学,要么干脆“退居幕后”,想方设法逃避监督。

(三)整治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手段更为隐蔽。少数党员干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婚丧喜庆事宜作“变通”处理,请客方式由直接告知变间接转达;办理方式由一次大规模的变几次小规模的;操办地点由本地变异地;收钱方式由公开变暗地,或者只收礼金不设宴请等,手段变得更为隐蔽,形式更为多样。

2、证据难以固定。现在婚丧喜庆事宜现场一般没有礼簿,由于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如果礼簿上没记明数额、当事人自己不说,就无任何证据,造成收受礼金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固定,并且收受礼金和宴请范围都难以界定。

3、监督方法有限。目前只能依靠群众举报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市纪委对宴请现场进行监督的工作难度大,每场婚丧喜庆事宜,市纪委监察局采取逐个盯守式的监管,也力不从心。目前让干部主动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承诺表》,也只能偶尔随机抽查是否按报备请示实际操办。

(四)意见建议 一是严肃纪律,加强党员干部管理。按照分步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具体明确哪些酒席禁止办,哪些酒席限制办。第一,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凡接到涉及有关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举报、反映,经核实后一律列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作为涉及人员评先选优、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平级转重等廉政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开曝光制度。凡查处的违规操办酒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案件,一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市内报纸、电视及违规人所在单位党务政务公栏上进行公开曝光。第三,领导并联制度。凡接到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同步展开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调查,一旦发现存在在治理工作宣传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是部门联动,加强对普通群众大操大办的治理。违规办酒难以根治,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普通群众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普通群众不是纪委监管对象,要靠各单位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才能取得根本效果。如文化宣传部门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禁止刊发承办升学、搬家、满月等酒席的广告;工商部门可加大对餐饮业的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对酒店承办违规酒席加以限制;人武部门可在征兵时将参军入伍不请客收礼作为纪律要求;教育部门可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向学生家长发放不办升学宴倡议书;乡(镇、办事处)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好辖区内的治理工作,村(社区)可制定一定的村规民约,加以约束;建设、房管部门可在审批手续时作为一项承诺,在户主领取相关证件时必须有村(社区)、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未违规办酒证明;城管单位可加强城区占道办酒的管理,没有了办酒的场所,自然就会减少一部份酒席。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标本兼治。宣传文化部门和精神文明单位在全社会营造从俭办酒、抵制不良风气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观,从思想上转变办酒观念。可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标语、手机短信等形式加大对违规操办酒宴相关规定的广泛宣传,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文明风尚,还可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行宣传教育,比如创作一些文化作品进行公开演出、播放,开展主题演讲、征文、书画比赛等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让大家自觉抵制大操大办,使操办者为社会所不屑,最终让办酒敛财没有市场,无人捧场。

四是采取交叉检查形式。纪检监察机关一般组织相关部门突击检查婚丧喜庆事宜,存在一个地方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些干部碍于人情因素,不愿意去得罪人。采取县市区交叉检查的形式,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更有利于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推荐第4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

纪工委通知: 各局办、公司,请及时上报2018上半年的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和备案表,表格填写要求:

1、结婚喜庆事宜需要在事前7日前报告纪工委,事后15天内将备案表报到纪工委,

2、丧事需电话报告,在事后15天内将备案表报到纪工委,

3、表格需要本人手写填报,

4、各单位办公室要留存一份,各单位干部职工以后有婚丧喜庆事宜需按照要求随时报到纪工委。

推荐第5篇: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我作为一名党员(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和带头落实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各项要求,作出如下承诺,并请各级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或亲威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二、不操办本人及本人直系亲戚乔迁、寿诞、升学、参军等其他喜庆事宜,切实做到不攀比送礼、不铺张浪费。

三、不授意他人为本人、本人直系亲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其他喜庆事宜,如若操办,视为本人操办。

四、不违规参加他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坚决不参加他人操办的其他喜庆事宜或向他人赠送礼金礼品。

五、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做移风易俗的先行者、新风正气的推动者。

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2018年

推荐第6篇: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推荐第7篇: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洪洞县卫生计生系统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按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7、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本单位发生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 诺 人(姓名): 单 位 及 职 务: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按照市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泰纪发〔2014〕16号),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居民公约

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居民公约

一、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自觉破除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的陈规陋习,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的文明新风尚。

二、提倡婚礼新办。结婚彩礼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哄抬“天价”彩礼(聘礼)和嫁妆,亲戚以外人员随贺礼最高不超过200元,宴请招待最高不超过20桌(200人),办酒席不超过1天。反对组织豪华车队、选择豪华酒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反对低俗闹洞房等行为,提倡举办集体婚礼、家庭婚礼、旅行婚礼等有纪念意义的婚礼。

三、提倡丧礼简办。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进行,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不违规摆酒设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反对在公共场所(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乱搭灵堂灵棚、乱放哀乐鞭炮、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乱埋乱葬、修活人墓、超标准建墓立碑,提倡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

四、提倡其他喜庆事宜不办。除婚丧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原则上不办酒席。确需办酒席庆贺的,提倡仅邀请亲戚俭办聚会,不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贺礼,也不参加他人举办的其他喜庆事宜或赠送贺礼。反对把人情与金钱画等号,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方式。

五、实行操办婚礼前、操办丧事后报告制度。婚礼在操办前10个工作日应向村(居)红白理事会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约定,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情况。丧事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红白理事会每月向村(居)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村(居)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遵守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的规定,管好自己的家人,教育引导亲戚和身边人员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使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蔚然成风。

承诺人:

2018年6月4日

推荐第10篇: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节俭、廉洁、文明办事之风,根据《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晋办发[2010]18号)和《关于坚决制止省属企业管理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国资党发

[2013]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办理婚嫁、丧葬、生日、乔迁、祝寿、升学等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集团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

办理生日、乔迁、祝寿、升学等喜庆事宜禁止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婚礼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见附表1),但不得超过180人;双方合并办理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变相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不准借机敛财。

第六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事宜,需提前7天填写申报表(附表2),事后15天内再填写报告表(附表3);办理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5天内填写报告表(附表4)。

基层管理人员填写《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需经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或行政正职签字后向各分(子)公司纪委申报;中层管理人员填写《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需经分(子)公司党委书记或行政正职签字后向分(子)公司纪委、集团公司纪委逐级申报;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填写《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或总经理签字后向集团公司纪委申报。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填写《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和《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需经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正职签字,基层管理人员的报告表报送至各分(子)公司纪委,中层管理人员的报告表分(子)公司纪委、集团公司纪委各留存一份,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的报告表报送至集团公司纪委。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自律,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不准使用公车、公物;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处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费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八条两级纪委应建立《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台账》(附表5)。对不按规定报告的,要进行诫勉谈话。两级纪委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所得,一律收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或对本单位管理人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条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公示表

备注:此表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填写并进行公示。 附表2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

附表3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备注: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 附表4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备注: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 附表5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台账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第11篇:关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镇域“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活动,有效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良风气,规范民间操办婚纱喜庆事宜。根据《安顺市专项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方案》(安群组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决遏制各类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树立崇尚文明、节俭办事的社会新风,有力推进集成党风、政风、民风的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组织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XXX整治“滥办酒席风”规范民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一)宣传报道组:由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

1 心,负责开展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在镇域范围充分利用张贴公告、派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短信、召开村民会议和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责任领导:XXX,责任股室: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

(二)规范指导组: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负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约定除婚丧嫁娶外的酒席一律不办;指导各村成立志愿服务队,帮助本村群众建房、迁坟、立碑等需亲邻帮助的事宜;村民对违规操办的酒席不参与、不送礼;操办酒席时间和规模不宜影响本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对违规操办酒席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根据民俗指定节约、安全的办酒方式;引导各村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婚事酒席实行事前申报办理,丧事酒席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报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婚丧事说明、操办时间、地点、桌数、邀请人员范围等有关情况,受理报批、备案由群众由所在村支两委负责,各村必须严格把关、报批、备案并妥善存档备查;未经报批、备案而操办的婚丧事宜,或不如实报批、备案的,视为违规操办,一律严格处罚。指导好各村村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不参与滥办酒席承诺书》。(责任领导:XXX,各村挂村领导,责任股室: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

(三)民主监督组:由镇纪委负责组织村干部、农村党

2 员、退休干部、离任村干部、村民组组长,对镇域范围内办酒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的违规办酒行为,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对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镇、村干部一律严肃问责。(责任领导:XXX,责任股室:镇纪委)

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尽职责、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对象:居住在本镇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操办酒席的范围:1.婚嫁酒:本人、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2.丧事酒:本人的父母、配偶、成人子女及本人直接赡养的亲属去世。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酒席一律禁止操办。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村、社区干部)操办酒席的,按照《安顺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 镇党政办、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在各村张贴公告不少于20张。利用周二赶集天开展集中宣传不少于2次,发放宣传单不少于1000张。召集10个村民村会议不少1次,通

3 过广泛发动宣传,确保将整治滥办酒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5年5月起)

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三创办”,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指导各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成立志愿服务队。建立完善操办婚丧事宜报批、备案制度。规范相关档案管理及指导好各村村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不参与滥办酒席承诺书》。建立完善违规办酒处罚的长效制度。

镇纪委要每季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镇、村干部。

(三)活动总结阶段

在开展的过程中,对镇域内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共性问题进行研究,要有针对性的总结活动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在活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动态宣传,确保取得实效。

第12篇: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四) 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14篇:鹿邑县人民医院关于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自查报告

关于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违规违纪问题

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院根据县卫计委有关文件精神,我院领导班子、办公室、纠风办公室及各行政职能部门彻底检查了我院干部及职工近几年举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我院能够严格实行婚丧喜庆等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2、我院职工举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宴请客人总数不超标准,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存在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3、不存在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亲戚以外人员和单位的礼金以及贵重礼品的行为。

4、不存在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存在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5、不存在动用公务用车或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车辆的问题。

6、不存在邀请监督、管理、服务对象,有业务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和可能形成利益输送关系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宴请的问题。

7、不存在因工作变动迎来送往,摆设饯行酒、接风宴,或相互看望宴请的问题。

8、不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问题。

第15篇: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的自查报告

桐柏县中等职业学校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

的自查报告

县纪委廉自办:

根据县纪委《关于转发南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通知》(桐纪办【2016】12号)要求,现将我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违纪问题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校现有教职工97名。2015年以来,先后有3名教师举办过婚礼,他们的婚礼都是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经自查,2015年以来,我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等事宜有关规定,不存在宴请客人总数超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等问题。

今后,我校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大操大办,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弘扬社会新风气。

桐柏县中等职业学校 2015年4月20日

第16篇:(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推荐)

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我作为一名党员(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和带头落实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各项要求,作出如下承诺,并请各级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或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二、不操办本人及本人直系亲戚乔迁、寿诞、升学、参军等其他喜庆事宜,切实做到不攀比送礼、不铺张浪费。

三、不授意他人为本人、本人直系亲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其他喜庆事宜,如若操办,视为本人操办。

四、不违规参加他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坚决不参加他人操办的其他喜庆事宜或向他人赠送礼金礼品。

五、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做移风易俗的先行者、新风正气的推动者。

承诺人签字:

第17篇: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xx市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

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坚决制止干部职工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良行为,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发扬社会主义

新风尚,弘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在尊重和保留传统民俗民风的同时,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坚持文明节俭的原则。反对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反对讲排场相互攀比。严禁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原创:wenmi114.com办理婚嫁喜庆事宜十五日前、办理丧事一个月内,当事人要将事宜名称、时间、地点、范围、用车数量、车辆来源等填写情况报告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查签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无论本人或子女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双报制,在向单位申报的同时还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按要求报告的按干管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查。

第五条干部职工办理婚嫁喜庆事宜,除为本人或子女外,不准以自己的身份为其他亲属操办(为无依无靠的孤儿和鳏寡老人操办的例外),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地方工作的,不准两地或重复操办的,宴请人数不准超过60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干部职工办理婚嫁喜庆事宜,一律禁止使用公车,对违规使用公车或在用车时以种种方式故意遮盖机动车照的车辆,经查实属公用车辆的,对车主及用车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嫁喜庆事宜,除宴请亲朋好友外,不准向下属单位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向事主送礼。以单位名义用公款公物向事主送礼的,按挥霍浪费论,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严禁干部职工以工作调动、升职、建房、乔迁以及子女升学、参军、生日、满月和父母退休、祝寿为名在亲属以外的人员中设宴请客,借机敛财。违规设宴请客的,没收全部违纪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工委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机关工作纪工委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参与,及时查处,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汇报操办情况,不准干扰和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谩骂、污辱、殴打检查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各县和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理外,还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干部、职工,含本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原创:wenmi114.com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落实。机关工委、宣传、组织、人事、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贯彻执行。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快查快结,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8篇:关于转发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转发《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直属单位党支部: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通报《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歪风。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摒弃一切陈规陋习;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歪风,不准参加亲友以外的各类婚丧喜庆活动;教育局党委将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行为的,按照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铁东区教育局委员会

2010年4月30日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聚、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2009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2009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09年5月10日,刘光华在酒店举办个人生日宴,电话通知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几家企业有关人员,宴请20余人,收受礼金1.8万余元及礼品。成都市纪委第七纪工委给予刘光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及礼品予以收缴。

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儿子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09年12月20日,孙林儒为12岁儿子操办生日宴,设宴51桌,宴请439人,收受职务影响范围内102人的礼金3.8万余元。新野县委、县纪委给予孙林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刘胜强、关长仁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借子女婚嫁、过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他们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摒弃陈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党员干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视制度规定如儿戏,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阳奉阴违、顶风违纪。以上通报的4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要作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解决已有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执行力。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春节期间,是喜庆事宜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不廉洁行为的易发多发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重申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2010年2月10日

第19篇: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倡导良好社会风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办理婚礼应当10个工作日前报告,说明办理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

1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四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邀请参加婚礼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严禁分期、分批、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奢靡之风,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五条 不准向同事、部属、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送请柬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邀请。不准安排部属及单位工作人员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发通知、请柬、打招呼。

第六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第八条 不准动用公车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私营企业及个人的车辆参与办理婚庆事宜。工会等组织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但不准使用带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和制式装备车辆。

第九条 不准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属之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致辞、作陪、敬酒等活动。

2 第十条 不准给无亲属关系办理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准用公款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参与或举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借乔迁新居或子女升学、订婚、参军、过生日及小孩满月、百天等各种名义摆设宴席借机敛财。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区纪委监察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日起施行。

第20篇: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丧喜庆事宜自查报告
《婚丧喜庆事宜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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