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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条例调研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4: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建议意见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了谁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该条规定与现行实践做法有明显区别,今后对水利部审批和省厅审批的项目,属地监管的力度就会大大削弱。而国家和省审批的一般又都是大型工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大,放松了属地监管,监管效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建议审批部门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审批部门汇报,由审批部门责令整改及处罚。

(二)、草案第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划定办法 由各级规划划定 。 山区丘陵区属宏观地理概念,对于山区丘陵区边界划定,国家法律并未授权各级规划划定,且划定专业性很强,由县级规划定有一定困难,建议在省水保规划中统一划定公布,体现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十度以下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开垦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建议明确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不准开垦

(四)、草案第十八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垦造耕地的水土保持规定

在垦造耕地过程中,各地多少都存在禁垦坡度开发、忽视水土流失防护等等情况,而水土保持工作是相关部门共同的职责,垦造耕地项目仅依靠水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把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与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建议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垦造耕地的,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垦造耕地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五)、草案第十九条

(一)该条关于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量,规定实行不同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制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放宽了编制条件,简化了审批程序,比较可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制度实行后,会有五分之二以上的项目适用水土保持登记表进行备案,水土保持登记表虽简化了审批程序,但存在以下弊端:

1、如果该地无统一的弃渣场地的话,弃渣堆放、管理难度会非常大,可能出现乱排偷排现象。

2、因不是水土保持方案,如建设单位不按水土保持相关规范实施的话,无法按水土保持规范对其监管,对其处罚似无法律依据。

3、在生态敏感区域建设用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极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温岭市近年来审批情况:

2012年:审批水保保持项目101件,(其中报告书33件)。 2013年:审批水土保持项目115件(其中报告书37件),水土

保持备案17件。

2014年(1~6月)审批水土保持项目37件(其中报告书12件),水土保持备案21件。

(二)关于该条规定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省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原有的审批层级按那级立项就由那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比较清楚明了,简便可行。

2、对相对简单由上一级立项项目,可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3、目前各县(市、区)审批、备案项目较多,还要对批后项目实施监管,由于人员有限、技术力量不强,如果大型、相对复杂的项目要县(市、区)进行审查审批的,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果保留该规定的话,也应对以上规定进行量化,确定具体的标准,明确审批层级,便于业主报批。

(六)、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实行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入园企业仅需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制度。

入园企业如果是大型开发建设项目,如房地产项目,仅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不利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也不利于有效实施监管。

(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建设项目地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及监督检查的规定

地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是国土、水保等法律法规的共同要求,实践中虽在水保方案中确定必须剥离,只有部分项目开展该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无专门堆放场地进行就近堆放。

2、地表土剥离、保存成本高,建设单位存在按需剥离现象。

3、大部分国有土地出让地块出让前已填宕渣,实际上无法剥离。 由于水保法没有对不剥离保存和利用规定法律责任,条例也没规定法律责任,造成无依据进行处罚。建议:由国土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在国有土地出让前或建设项目供地前进行剥离,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就近堆放并进行有偿利用。

(八)、其它建议

关于水保方案审批、水保备案时段

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2007)规定:

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建议在条例十九条中再次进行明确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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