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优惠内容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条件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政策依据
〔2016〕36号)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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