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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随军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02 06:03:3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随军家属招聘会

2014年驻京部队随军家属专场

招聘会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举办“2014年驻京部队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承办单位: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工资福利处

二、招聘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13:30-17:00 地点:北京军区战友体育馆(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号)

三、招聘会有关事项

1.招聘会设2.0M×1.0M展位200个,每个展位提供1桌2椅。2.请于10月15日前将拟招聘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党委工作部邮箱,便于统一制作招聘信息展板。各参会单位也可自带招聘信息展板。(格式见附件1)。各招聘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要确保质量,

符合广大随军家属的实际状况;岗位条件的设定要体现对随军家属的关心,学历方面要求应以大专或本科为主。

3.布展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中午12:00—13:30。(主办方备有午餐) 4.会议统一印制工作证件,参会单位人员于招聘会当日中午13:00以前,到会务组现场领取工作证进入会场,期间要服从大会统一指挥,遵守大会有关规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68018192 电子邮箱:68776570@qq.com 附件:1.拟招聘情况登记表 2.北京军区战友体育馆方位图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工作部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拟招聘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简介:(请注明单位性质及上级主管单位,300字以内)

北京市政集团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49年成立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建设局。2006年,成为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主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子集团企业,是北京市唯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企业集团,涉及市政、公路、房建、水利、机场场道、机电安装、钢结构、轨道交通等多个专业。

曾组织建设和承建了北京市4条环路及首都国际机场跑道工程、37座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近20条地铁线路的建设;承建了多项外埠及国际工程。

2013年,“北京市政”综合经营额突破150亿元,所施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大奖等各类奖项300余项。至2013年,“北京市政”连续五年获中国建筑业500强企业称号,连续三年成功入选“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招聘内容:(包括岗位描述、专业、学历、人数等)

施工员1人,负责项目部施工组织管理,道桥专业本科学历 安全员1人,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

联系方式:

地 址: 邮 编: 网 址: E-mail: 联系人:

附件2

推荐第2篇:随军家属政策

解放军调整随军家属政策 10万官兵将告别分居生活2011年03月25日 09:04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董强字号:T|T105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

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中国军网北京3月24日电 熊玉祥、记者董强报道: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谈军人家属谈随军政策调整

3月12日,经胡主席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决定从批转之日起实行新的随军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军旅“牛郎织女”打开了幸福之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总参军务部副部长杨养申、总政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总后财务部副部长戴忠义、总后营房部副部长张忍奎、总后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先后就有关问题作出回答,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沙成录 贾世江 本报记者 董 强)

全军年内10万官兵受益

随军政策的调整,将带来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跟进

记者: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在军人福利待遇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王成志:随军政策虽然只是军人福利待遇制度的一项内容,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是涉及面广,此次调整全军年内将有近10万名官兵受益。二是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相关政策都要配套跟进。三是作为军人家庭最重要的幸福指标,全军有更多军人家庭将结束

夫妻分居、告别两地相思之苦,军人家庭因两地分居带来的诸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对广大官兵而言,这是一件大好事,军人家庭幸福指数将大幅提升。

记者:这次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王成志: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划经济时代,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优于国家干部家属投靠条件,对稳定军队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地方夫妻投靠落户条件逐步放宽。相比之下,现行随军条件严于全国大多数城市和地区,对军人配偶参与社会就业竞争、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和睦、稳定基层官兵等带来一定影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需要,有必要对这项政策进行调整改革。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记者:这次调整随军政策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王成志:本着“统筹设计、突出重点、适度优待、倾斜基层”的原则,重点把握了3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尽量满足广大官兵的愿望;二是坚持与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保持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一致,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立足部队建设需要和实际保障承受能力,同步考虑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的制定完善。

记者:为什么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不一致?

王成志:一是考虑地区差异。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各省市地方人员的夫妻投靠落户规定,在总体遵循国家户籍制度的原则框架下,存有较大差别。为相对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需要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二是考虑政策效应。向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倾斜,是军委总部制定政策坚持的一贯原则,在目前完全取消随军条件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不同地区、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随军条件,有利于突出改革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调整的激励导向作用。

记者: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戴忠义: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随军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记者: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王成志: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随迁子女可在军地园校入托入学;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至700元基本生活补助,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记者: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

王成志:从实际情况看,随军家属依靠政府指令性安置越来越困难,就业主要方式是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放宽随军条件后,她们随军时年龄小了,就业竞争力提高了,有利于促进就业。新的随军政策出台后,需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畅通社会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安置率。借助地方政府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主动创业。二是充分借助营区消费市场,吸纳更多的随军家属就业。一些部队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有效解决了部队部分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这是个见效快、简便易行的好办法,总部将继续指导部队尤其是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做好这项工作。

政策调整后增加的随军子女都处在幼儿教育阶段,军队现有幼儿园能够满足新增子女入园需求。考虑新增随军子女大多数在作战部队幼儿园,总部即将下发的《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十二五”工作规划》,对作战部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作出规划和部署,为军人子女教育提供良好保障。

记者:总部对新增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是如何考虑的?

张忍奎: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新增住房需求共9万多套,拟采取全部新建公寓房保障的办法予以解决,总部已研究拟制了具体计划。

记者: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

陈新年:新增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比照现行军人家属医疗保障政策给予保障。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军队各级做好新增随军家属医疗保障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实力审核、医疗卡办理、体系划分、经费核拨等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记者:总部对调整随军政策涉及的经费保障是如何考虑的?

戴忠义:这次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涉及官兵及家属子女几十万人,需要大量经费作支撑。我们事前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对经费保障需求进行了详细测算,在军费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

情况下,科学统筹安排,政策调整有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下一步将及时做好经费的供应保障工作,指导部队做好个人待遇落实,维护好官兵的切身利益。

推荐第3篇: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惠及广大官兵的大好事

“玉兔春合”,这句古老俗语如今将在更多军人家庭变成现实。兔年的这个春天,全军官兵迎来一桩喜事:军人家属随军政策降低了门槛,越来越多的军人家庭将结束“牛郎织女”生活,告别两地相思之苦,因家庭分居带来的诸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对广大官兵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同时也标志着我军以人为本治军理念正深入人心,相信全军许多官兵的家庭幸福指数将因此而提升。

这次大幅度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部队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暖人心、鼓斗志、聚力量,必将对促进国防和军队科学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和沟通,分轻重缓急,妥善解决好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就业安置、无工作家属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把这件温暖官兵的好事办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充分认清,受住房、就业等因素制约,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不可能同时都能到部队来。要站在部队建设的大局充分体谅组织的难处,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自觉服从部队安排,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的关怀厚爱,化为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持久动力,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为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第4篇:随军家属入户申请书

入户申请书

本人XXX,性别: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非农业户口。

XXXX年X月X日与配偶XXX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配偶XXX为现役军官,在XXXX部队工作,因本人户口在XXX,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现已办理随军,特申请把我的户口从XXX迁入户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二〇一四年X月X日

推荐第5篇: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事项名称"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拟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并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经 县人事局军转办核准后在入户申请表上盖章;

2、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公安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审批。

申请条件

1、市内一方是驻 明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

2、市外一方为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提供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干部申请家

属随军报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军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随军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九)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办理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推荐第6篇:军队家属随军落户材料

问:军队家属随军申请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

一、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军队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三、军官证;

四、结婚证(两本);

五、部队证明;

六、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随军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七、申请随军落户人的户口簿。

推荐第7篇:随军家属无业进京建档

随军家属无业进京建档 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应落户海淀区、进京方式为现役军人配偶失业进京,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随军家属。

二、申请建档提交材料:

(一)《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原件;

(二)随军家属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及学籍档案(从初中到户口本显示的最高学历);

(三)随军家属近期体检表(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常规体检,半年内有效);

(四)外地为城镇户口进京的随军家属需提供外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外地劳动局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随军家属北京市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

(六)随军家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复印正反面);

(七)军人军官证原件;

(八)随军家属原籍档案。注意事项:材料使用A4纸。

三、建立档案及转移

(一)随军家属持材料办理建立档案;

(二)职介中心工作人员将其档案转至相关社保所;

四、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0—32号窗口。

2、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30-18:00,节假日除外。

推荐第8篇:干部调京(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

干部调京(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

条件:

1、驻军部队军官情况证明材料:任职命令。(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2、拟随军调京军官家属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3、审批流程表:《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3、审批标准:驻京部队军官需符合: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军官。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和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军官、文职干部。(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求的通知》(国发[1991]41号)第八条)

推荐第9篇:我国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

我国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

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一样。

内容来源:司法服务网(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10篇:北京市驻军家属随军提交材料

北京市驻军家属随军提交材料

1.干部任职命令,入伍通知书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家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家属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在京住房证明或房产证

7.军官家属随军调京审批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8.家属档案

9.接收函或劳动合同(干部应提供正局级接收函)

10.原单位同意调出函

11.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

12.调京人员材料诚信声明

备注:按无业办理随军进京的家属只需提供前7项材料

提交材料排列顺序

13.

一、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一式三张)

14.

二、任职命令

15.

三、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人员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军人本人出生年月,任现职时间、级别,配偶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结婚时间,初婚、再婚、生育子女及户口所在地,是否曾办理过随军;

16.

四、《结婚证》、《军官证》、配偶及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二胎的需提供二胎准生证(复印件A4纸);

17.

五、配偶无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A4纸)或住房证明;

18.

六、离婚人员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A4纸)

19.

七、其他相关证件证明。

20.请将材料按顺序排好,同时还需提供所有证件复印件的原件。

第11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10年07月05日 阅读:1

2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

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12篇: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 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 (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 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二)有用工需求或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用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下达安置指标。

第十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将档案委托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按标准减收50%的管理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年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第九条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时应与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应予允许。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一个月以内,必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优化组合或竞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单位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有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十五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停产、歇业等原因待业、失业、下岗的随军家属,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置,或交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在待安置期间,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2]35号)文件的规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19号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经批准参加就业培训的,可免收相关费用。初次就业

的随军家属,参加岗前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在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驻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作关系挂靠、档案管理等手续,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并允许随军家属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减收 50%的各项管理费用。现役干部转业或调动工作时根据需要应及时为其家属办理安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除对其单位领导成员作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外,并暂停为其办理人员招聘、调配手续,直至改正为止。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落实随军家属社会保障不好的市、州、县(市、区)或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或“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第13篇: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市2006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我市驻军兵种全、数量多、级别高、分布广,是全国驻军较多的城市之一,每年都有1000多名失业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新

路子,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信息进军营和请失业随军家属选岗位等活动,我市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daodoc.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不断完善随军家属就业的安置政策

几年来,我市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五个鼓励”:一是鼓励征调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对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按规定减免税费之外,由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青劳社[2005]42号文件规定,对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在各类集贸、商贸、农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按年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二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青劳社[2003]4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

8、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三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从事公益性岗位。青发[2003]4号文件规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随军家属,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的工资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四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青发[2002]5号文件规定,失业随军家属除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正常的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五是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青发[2003]4号文件规定,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城镇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介绍成交人数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50元—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积极的开展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㈠建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为组长的**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市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也成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了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年初,以市政府的名义与各区市政府签订了责任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为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全市形成了齐抓共管,多层次、全方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格局。

㈡切实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一是召开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座谈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驻青部队分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人员的座谈会,了解全市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情况,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的原因,并对就如何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进行讨论。二是积极的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几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的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确保了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100,确保了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率90以上。2005年全市共有失业随军家属953人,其中,有求职要求的463人,安置就业463人,就业率100。三是积极做好当年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2005年度,全市共有随军家属120人,全部安置就业。另外,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为17名驱逐舰一支队的随军家属办理了进青落户手续。最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我局积极的协调指导城阳区劳动保障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济空电子对抗团45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㈢为失业随军家属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一是调查摸底,搞清底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都对12区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失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调查,摸清了底子

第14篇: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南宁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稳定部队,稳定社会,巩固国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随军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可通过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部队与共建单位联系落实就业单位;随军家属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行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行政调配: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内驻军中担任副师职以上军队领导职务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区内驻军中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满三年或副团职领导职务满五年的;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5)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重点推荐就业:

(1)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3)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工作程序:

1、驻邕部队每年l1月底前,将本部队下年度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别报送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接收随军家属,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3、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随军家属接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我市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随军家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合同。

3、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落户后没有就业的随军家属,其家庭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市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向有关机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2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由随军家属持有效证明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自选专业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及格的随军家属,可申请再次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6、军人被评为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其随军配偶户口在南宁市的,可安排配偶或一名子女就业。

第九条鼓励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随军家属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切实做好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养老保险,应收养老保险费以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计收,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下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理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韶府令第74号)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2010年8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3年6月4日发布的《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03]86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驻韶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稳定干部思想,建设和谐韶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 不在驻韶部队任职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含工作调动)安置工作,应遵循就地就近、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和优先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计划与自找单位、市场调节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简称“安置领导组”)组织实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安置办”)设在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驻韶各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置办商编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年度计划,报安置领导组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机关。民政、公安、卫生、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应按照本办法完成市、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置任务。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驻韶各部队在接到安置通知后,应

严格按照安置领导组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时确定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送安置办。安置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情况后,协调市、县(市、区) 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经市、县(市、区)安置领导组领导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批准随军后,应在一个月内,凭部队批文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备案表》送安置办。是在职在编身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管理机构登记造册;是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身份的,不再保留原身份,将本人档案托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由就业管理机构登记造册;是社会无职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失业,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且从办理登记备案当月起享受当地政府的优抚待遇。凡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随军家属,安置领导组不负责安置工作和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条 根据驻韶各部队实际情况,每年从管理机构登记的随军家属中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和指导登记在册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当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就业管理机构为其家属办理调动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随军家属和随军时间较长的正营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二)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或有工作岗位的家属;

(三)有专业技术或本科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及地方省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随军家属;

(五)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计划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随军家属接到政府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随军家属安置,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停产、

半停产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的岗位。随军家属原则上安排在未满编制且有岗位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或无岗位空缺的,其编制或岗位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中解决。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的随军家属,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安置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400元生活补贴。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驻韶部队应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驻韶各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安置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将随军家属的职业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同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所需资金在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为随军未就业的家属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都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时,原则上从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中优先选取。对无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九条 对无工作无收入暂时未能安排就业,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随军家属,驻韶各部队每年12中旬统计送安置办,经安置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财政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补贴。随军家属配偶调离本市、县(市、区)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报到上班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由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县(市、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调动,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发放生活补贴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该随军家属享受当地优抚待遇资格外,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03年6月4日颁布的《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03〕86号)同时废止。

第16篇: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惠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惠州市驻军干部和士官随军家属,均属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安置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惠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00部队机关及直属分队(不含驻新墟部队)、9510部队、9527部队、广空惠州生产基地、95022部队52分队、解放军第173医院、惠州军分区和驻惠州市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城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1部队、75735部队、76187部队、75706部队80分队和惠城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政府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和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机关,惠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总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各级双拥办、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或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的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挂靠人事关系的随军家属,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八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与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向市、县(市、区)双拥办申报,经双拥办核准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惠州市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情况应当报市双拥办备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九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拥办、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财政部门凭自谋职业协议书,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将安置费拨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1年内,自找到行政、事业等单位,需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应退回领取政府发给的3万元安置费。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随军前已在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参加工作的家属,批准随军后在惠州自谋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迁出地 1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人员若在迁出地未参加养老保险,则按本市有关规定补交。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自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参照再就业对象落实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银行在贷款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逐年审查批准,可于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逐年审查批准,可于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一次(年)免税和一次其它优惠政策,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参加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在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前,已自找单位,并按调动程序迁入人事、劳动关系的,不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

第十四条 选择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第三条规定的安置辖区内,只享受一次计划性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服从政府一次性安置的,视为选择自谋职业。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的计划性工作安排,应当按照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无工作的家属,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相应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申请参加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应当在部队批准随军后,到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就业安置卡,凭就业安置卡办理就业安置登记手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应当在部队批准随军后,到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登记。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实行部队安置与地方安置相结合,需由地方安置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上年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办理登记的随军家属安排在当年安置,于每年的月份统一制定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市、县(市、区)的安置方案应当同时送市双拥办备案。

第十八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年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登记安置的随军家属,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安排上岗就业。随军家属非因个人不服从安置原因而未上岗就业的,负责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的时间,从安置当年的7月1日起,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时止。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应当自觉体谅地方困难,严格按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随军就业安置手续。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随到随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应当与接收的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非随军家属本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原因,用工单位不得辞退随军家属。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因所在单位经济性裁员或撤销、破产、歇业等原因下岗的,负责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发给下岗证明,并自其下岗之日起,将其纳入低保对象,按照本辖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参加失业保险的随军家属,因企业原因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失业证,凭失业证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核领失业救济金。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应当纳入社会再就业渠道优先安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和其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档案,保证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安置任务,或者优待照顾随军家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并通过《惠州日报》等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予以宣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予以点名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各级政府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其领导成员按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

(三)暂停办理该单位的职工招调、干部调配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四)该单位不能参加当年双拥工作或其它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

经上述处理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应当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支付转移费上交财政;拒不支付的,由财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追缴。

安置转移费不发给本人,只作安置补助金统一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双拥办公室、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加强联系,相互协调,相互监督,防止和克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部队官兵和广大市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直接向各级双拥办公室、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反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惠府[1998]30号)同时废止。

第17篇: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接收

第七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先行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驻区部队协调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五)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档案暂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从下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军官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登记手续,并从下月起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随军家属进京后,档案保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2年期间,区政府负责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交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培训与就业

第九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报到并签订相关协议书后,两年内,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免费为随军家属进行相关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咨询。为已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随军家属缴纳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

第十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驻区部队做好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第十一条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各区属单位应积极完成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属各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会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在办理随军接收和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将不再予以接收和安置,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时,不再享受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未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至今尚属虚挂的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积极做好家属的工作推荐、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其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六章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非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安置落实工作单位或自主择业(指区属以外单位接收)的,可在办理完行政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后,将剩余月份的生活补助费一并发给随军家属作为奖励。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对在区人事局或区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两年内的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受奖励后不再享受随军家属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鼓励各单位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奖励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00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0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元。为鼓励先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安置奖励费的20%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不重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取消其拥军优属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18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9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以往经验做法,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驻鲁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警备区(军分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省军区系统每半年统计一次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信息库。军地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应当优先安排接收。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有接收任务的基层垂直管理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应当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商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驻地没有对口垂直管理单位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其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

企业与接收的随军家属应当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集中的各警备区(军分区),要积极与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沟通,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账,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驻地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类大中型企业和随军家属进行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随军家属比较集中的城市,应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随军家属列入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就业困难随军家属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进行托底安置,确保其实现就业。省军区系统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认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部队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享受范围、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地方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驻军较多、随军家属较集中、就业安置任务较重的市和海岛县,由省民政厅研究提出意见,省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有关情况由省军区系统和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确认,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地方生活补助。

未就业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者创业后,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军队干部转业、退休或调离山东后,其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部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军地双方应当共同部署、督办和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军地双方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双拥模范城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地区,其党委书记不能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

第二十四条 驻鲁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第20篇:广州市拟安置随军家属登记表

附件1:

广州市拟安置随军家属登记表

1、工作单位性质分五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按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填写)、企业、人事代理、无工作。

2、无工作人员在工作名称处填“无”。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执业或国家职业资格只需填写最高层次即可。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在编在岗证明登记表

编号:

随军家属报送材料清单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含工勤)人员)

家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军人姓名: 本从联系手机:

拟或已落户广州地址:区 驻穗部队师(旅)以上单位名称:

家属随军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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