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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五节选人用人 主要依据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

(2)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 (3)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党干〔2017]4号)。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台阶式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 见(中铁股份党干〔2017)5号) (5)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集司党干(2012)6号) (6)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集司党干〔2012]7号) (7)领导人员交流工作办法(集司党干〔2012〕8号) (8)领导人员考察工作办法(集司党干〔2012〕)9号) (9)领导人员到龄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集司党发〔2012)41号) (10)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股司党发〔2014)20号) (11)纪委领导人员任职管理实施意见(集司党发[2014)50号)。 (12)加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司人〔2014)58号)。 (13)领导人员日常履职情况巡察办法(集司党发〔2014)72号)。 (14)人才引进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司人〔2014)291号) (15)纪委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集司党发〔2015〕)62号) (16)进一步规范临时性用工管理的通知(司人〔2015〕171号)。 正面要求

1.领导干部基本条件

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不出问题。 2.领导干部基本标准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3.领导干部基本要求

坚定理想信念、任事担当,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面对市场竞争,迎难而上、开拓进取,不断开创企业发展新局面 4.选人用人基本原则

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规办事。 5.领导干部任期管理

(1)设立董事会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任期按照3年考核周期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管理。(2)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任期以2011年1月为计算起点,每届任期3年,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管理。(3)领导班子正职任期为2届,达到和超过2届的必须进行调整。考核合格的可交流任职。因特殊原因需留任的,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6.领导干部到龄退岗

(1)年龄要求:领导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可申请退出领导岗位。(2)办理程序:①达到退出年龄前1个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退出谈话→②谈话结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退出岗位的人事任免通知。3)后期管理:领导人员到龄退出领导岗位后改任调研员。 7.干部选拔回避制度

(1)应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甥侄)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2)公司领导的子女、配偶,提拔为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

部的,须报经上级干部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子女、配偶,提拔为本单位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须报经公司党委干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3)干部(人力资源)部门要及时提醒领导干部回避,领导干部有义务如实申报应回避亲属的情况,主动回避 8.领导干部交流任职

(1)交流对象: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基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以及其他原因而需要进行交流的。(2)交流范围:主要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3)办理部门: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4)办理程序:①拟订方案→②征求意见(双方单位、本人),提出人选→③公司党委或党政相关会议研究决定→④安排谈话→⑤办理手续。(5)纪律要求:①坚决执行,服从安排。②严格程序,集体决定。③接到交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及相关关系的转递。 9.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1)工作原则: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群众公认。(2)考察重点: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职工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情况。(3)任前考察程序:①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②公司、公司党委审批工作方案→③就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④发布考察预告→⑤了解情况→⑥分析情况,交换意见→⑦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4)定期考核程序:①考核准备→②述职→③民主测评→④个别谈话→⑤调查核实→⑥撰写考核材料→⑦分析评定考核结果→⑧反馈。(5)结果评定:①领导班子:优、良、差。②领导人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6)结果运用: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视情况做如下处理:①解聘(免去)现任领导职务。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③降职。④通报批评。⑤书面或口头诚勉。 10.领导干部履职巡察

(1)工作原则:党管干部、分级负责;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2)巡察重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班子主要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贯彻决策、执行制度、选人用人以及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3)巡察方式:①与干部综合考察、专项考察、专项调研、被巡察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相结合进行,一年一次。②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随机访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4)工作程序:①拟订工作方案,成立巡察组并进行培训→②发布巡察预告→③沟通情况→④个别谈话→⑤详细了解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调查、汇报)→⑥形成专题报告一②向公司党委汇报巡察情况→情况反馈→⑨跟踪督查。(5)结果运用:根据巡察结果,给予相关人员约谈、警示、诫勉,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或降职使用、免去领导职务等组织调整,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委查处 11.失察失误责任追究

(1)工作原则:党管F部、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影主次清晰;预防与惩治结合;依法办事、违纪必究。(2)责任追充:员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按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子公干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责任追究可分为批评教育、责令物出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3)责任划分:①推荐责任:领导)3选推荐上报工作的组织者,要拟定推荐方案,并对推荐上报工作负全部②考察责任:党委或干部(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派出考整考察组组长对考察工作负主要责任,考察组成员对考察工作负次要责任匀用决定责任:决定任免的党委对任免决定负主要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责任

12.纪委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成立了纪委的单位) (1)基本原则:纪检干部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干部)部门为主;上挂下派、左右互动、内外交流、片区联合;子(分)公司纪检监察机构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选聘和调离,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备

案。(2)实行异地任职和两届任期制度。即子(分)公司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在本单位产生,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3)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程序:①集团公司纪委会同党委干部部组织提名工作,确定考察人选。②考察人选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公司纪委会同党委干部部考察。③根据考察结果,公司党委履行任命程序。由领导班子成员改任纪委书记的,党委干部部在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后,履行调整程序。(4)纪委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程序:①相关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拟提拔任用建议人选,提交公司纪委办公会研究审议确定为考察人选。②相关单位纪委会同本单位党委干部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公司纪委和党委干部部。③由公司纪委正式批复后,相关单位党委履行任命程序。(5)任职年限:每个任期3年,纪委副书记享受本单位副三总师待遇。(6)任职管理:①各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必须分设;②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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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电务、新运、深圳等公司必须配备2名纪委副书记,其他单位必须配备1名纪委副书记;③纪委领导任职10日内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 党委、纪委。

三、负面要求 1.总体要求

(1)“三个不上会”: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2)“两个不得”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3)“十个不准”:不准超职数、超职名、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2.年龄限制

(1)领导人员在换届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改任非领导岗位职务。

(2)在班子换届时,因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任满行政班子一届或党委班子不能任期过半的,不再进入新一届班子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个任期,不提任纪委书记、副书记。 3.回避制度

(1)领导干部凡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领导班子中任职。

(2)凡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担任其直接分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其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干部(组织)、人事、监察、审计和纪检部门的负责人,也不宜担任劳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4.交流工作

不得有以下情况: (1)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

2)借领导人员交流之际封官许愿,突击提拔干部,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3)领导人员交流到新单位后,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从原单位自行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公车、办公用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5.纪委书记不得兼任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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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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