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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罚款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处 罚 制 度

编制时间:2014年 编制单位:安检科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生安全,特制订《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干部和工人,是各级领导遵章指挥的准绳,是处理各类“三违”行为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一律从个人工资或从奖金中扣除。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安全管理罚款制度

第一节:会议罚款制度

第六条:开会时,未请假缺席会议的罚款100元。 第七条:开会时,迟到、早退罚款20元。

第八条:开会时,不做会议记录罚款20元。 第九条:开会时,手机铃响的罚款20元。 第十条:开会时,接打手机的罚款20元。

第十一条:开会时,乱发言、交头接耳、扰乱会场秩序的罚款20元。

第十二条:开会时,睡觉或精神不集中罚款20元。 第二节:教育培训罚款制度

第十三条:所有入井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A.B.C三证方可入井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所有职工必须按矿上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学习,一次不参加罚款30元。

第十五条: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否则,一天罚款50元。两天以上者参加下期重新培训。

第十六条:在培训期间必须提前进入教室,不准迟到、早退。否则,罚款30元。旷课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七条:培训期间做到说话文明,不说脏话。否则,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不准携带有关书籍、学习笔记、复习提纲、小纸条等。否则,没收考卷,罚款30元。

第十九条:考试期间,个人通讯工具必须关至震动模式,不准接听电话。否则,罚款30元。

第二十条:考试卷交后必须及时离开考场。否则,罚款30

元。

第二十一条:非管理人员严禁动用培训室内设备、设施。否则,罚款100元,损坏的照价赔赏。

第二十二条:在岗人员每月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三天安全技术培训,对无故不参加又不请假的人员每次罚款30元。

第二十三条:职工到图书室借阅图书必须按时归还,否则,一天罚款一元。丢失或损坏的照价赔赏。

第二十四条:换工种或岗位,不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所有岗位工和入井人员不会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无取得入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入井,私自入井者,罚款100元,并停工学习,直到取得入

井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三节:安全检查罚款制度

第二十七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卡”,未带“入井卡”擅自入井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自救器入井,未携带或携带损坏的自救器入井一经查出,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戴安全帽,违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30——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井口工要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发现穿化纤衣服入

井者罚款50 元,酒后入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第三十一条:严禁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200元或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抽烟,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在工作岗位睡觉或脱岗或串岗者分别罚款50——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井下严禁坐溜子、矿车,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不准迟到、早退或提前升井,并开好班前会和收工会。否则,每次罚区队100元、带班50元、工人每人20元。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上下罐笼时,必须听从把罐人员的指挥,不准拥挤、超员,手头和所带工具严禁伸出罐外。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在井下工作时严禁窜井华。否则,给于500元罚款,并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工人在井下行走时要遵守各个区域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巷行走时,要听从把钩工(皮带司机)的指挥,违者罚款50-200元。

第四十条:工作面不挂防倒链罚款100元,不及时升中柱而升煤墙柱或舍帮柱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一条:发现溜子飘链不处理,机头机未不打点杆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巷修不打临时点杆或点杆不牢固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探水深度不够或不安措施探水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乱打信号罚款200元,破坏监控线路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井下私自打开矿灯、信号接线盒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私自拆木丁罚款500元,规定人员不使用便携报警仪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推车撞人罚款300元,不闭合保险杠罚款200元,不挂保险叉、保险绳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八条:空顶作业采面超过0.5×0.3米、掘进空顶面积超过0.5 ×0.5×1.5米现场不立即整改的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盲巷6米不支丁的罚款500元,浮煤、矸上架支架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条:回撤倾斜巷道,上下巷道同时进行罚款1000元,不坚持有里向外进行的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破坏供排水设备、设施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发出信号后不停止行人或人物同车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不坚持探放水原则,不打探水眼的罚款500元。 第五十五条:移溜子多卸柱、无溜子保护措施或不力的罚款200

元。

第五十六条:井下放飞车罚款1000元,换件单人操作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发现重大隐患不汇报、“三违”不及时制止的罚款200元。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装卸大件、在煤仓作业不使用保险绳罚款500元。 第五十九条:贯通巷道时不严格执行措施,私自进入盲巷罚款500元。 第六十条:交接班不对辖区认真检查交接情况罚款100元,推矿车撞坏风门罚款200元,破坏监控设备罚款2000元,破坏通讯设备罚款300元,破坏隔爆设施的罚款200元,隐患不按时处理罚款500元,听不清信号开车罚款200元,无故破坏侧风点罚款1000元,工作地点电缆不采取保护措施罚款500元。 第六十一条:凡发现透水预兆、冒顶事故预兆不汇报、不撤人、不处理罚款1000元,工作面下盲巷回收不停溜子,有无特殊措施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二条:枪管子被溜子拉动,回撤不打点杆加固罚款200元,井下电话聊天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采掘面、机电硐室超过规程规定温度不停止作业的罚款100元,井下损坏消防器材罚款200元,井下私自存放油、煤油、变压器油且不密封运送罚款100元,工作面不降尘罚款100元,溜子运料无措施、随地乱躺罚款200元,上下罐笼不挂罐链的罚款

100元。

第六十四条:井下打架罚款1000元,三铁乱堆乱放罚款100元,安全出口堆杂物、超前支护松动、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使用一梁三柱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工作面不占木鞋罚款50元,采面开溜子干咋活、乱挖乱采、违章舍帮放煤活柱不升罚款200元,轨道巷修不打护身鼻子、片帮无采取措施,罚款500元。

第六十六条:在人车里打闹罚款100元,工作面20米有折梁断柱罚款200元,利用假证上班、私自开停设备罚款100元,人力推车过岔道、风门、弯道等不发信号罚款200元。

第六十七条:运料超高、超宽、超重不处理、破坏井下牌版、挤人车、不在规定车场卸料、17型溜子用铁销代替木销、运料跨溜子不采取措施罚款100元。人车内非运送人员同火工品同上下的罚款500元。 第六十八条:回撤正前不打护身篦子,后路不畅通的罚款200元,矿车轮子无销子使用罚款100元,私自移动通讯设施罚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特殊支护梁棚无背实、巷道地点前后5米无加固、班组长不在现场施工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坏柱不及时清走、不填写探水记录、不会背三程两制、无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不捡渣、洒水过多、在工作地点读书看报、窜岗的罚款50元。

第七十二条:干打眼罚款100元,不搞巷道、设备卫生、支架不迎山前倾后仰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三条:川杆未打够、不到位,不打撑杆、打帮不严的每少一根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巷道前20米不按中、腰线施工,井下骂人、茬口堆煤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五条:井下乱写乱画、初撑力达不到要求、运输机头后积煤不清理、坐在设备上休息、舍帮闭差不闭帮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入井不检身、设备无底座、携带电子表入井、不参加矿上组织的活动、交接班记录无填写或填写不符、三程学习无签字的罚款50元。 第七十七条:井口(低)信号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岗位责任制,并对井口2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负责,每班打扫一次,保持干净整洁。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七十八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杜绝违章指挥。违者给于3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免职。

第三章:生产技术(施工)罚款制度

第七十九条:各个施工地点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全体干部工人,并让其签字。未签字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十条:区队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巷道中、腰线跑线、巷道顶帮平面质量差,贯通出现误差超过(±300mm)时,每处罚责任区队300元。

第八十一条: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进行支护,支架架设不合理,缺梁少柱,不接顶、初撑力不够,柱距、棚距超过规定一处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发生冒顶事故者,每次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文明生产卫生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八十四条: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不使用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螺丝松动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撑杆和串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巷道维修时必须对管线加强防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十七条:独头巷道维修,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同时作业或由里向外进行。违者罚带班100元,工人50元。

第八十八条:掘进维修发现煤(岩)松软时必须注水。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每班作业前,班组长不先进入工作地点敲帮问顶,检查顶帮支护情况,罚班长100元。

第九十一条:没有敲帮问顶工具的罚100元。

第九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

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干打眼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九十四条:放炮装药不使用炮泥(水炮泥)罚款50元。 第九十五条: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使用不合格锚杆(索)、锚固剂,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根。

第九十七条: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小于原设计断面 1/3 未安排处理罚50元。

第九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倾角超过15°,未采取防倒柱、防滑措施的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采煤工作面煤墙片帮、漏顶,不采取措施处理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老空区无特殊支护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接顶封帮措施的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二条:空帮空顶面积达到 0.5㎡,深度超过 300mm 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超过 0.5㎡ 加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凡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必须使用前探梁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元。前探梁及卡环不合格,数量不够或不使用的,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巷道开门(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200元,罚负责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第一百零六条: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的,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直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100元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次。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第一百零七条: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工作面严禁使用失效支柱,超过3根的每根罚50元。

第一百零九条:柱打在浮煤上、浮矸上,迎山角不合理每根罚30元。

第一百一十条:底板软时,不按规定穿木鞋,每根罚2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背帮刹顶不实、空顶背板数量不够,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砌碹巷道厚度不够,帮顶充填不实,基础不够,每处罚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架棚巷道柱窝深度不够,每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靠近掘进工作面迎头10m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不加固,罚班长、组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崩倒的支架、支柱不立即修复,继续生产,罚班组长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金属网(双抗网)假顶不按规定铺设,破口不及时修补,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联网不执行规定,每少扣一联,罚1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按规定备用支护材料的罚50元。 第一百二十条:喷射混凝土的水灰比不符合规定的罚100元。

第四章: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火工品运输、保管不执行规定,罚责任人款300

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放炮员不按规定的容器领送火药以及雷管火药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火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火药、雷管箱内,乱扔、乱放一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火药箱不上锁,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火工品丢失罚款3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

第一百二十八条:携带矿灯进入井上爆破材料库,罚保管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作引药不用竹签,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用煤沫、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每眼罚款200-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放糊炮、明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挂放炮牌的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放炮警戒人、绳、牌不齐全,警戒线不严一次罚款200元,放炮撤人距离不够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2人以上进行放炮母线的脚线连接,通电工作,放炮员连线时,放炮母线不扭结或不从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规定,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放炮线有明接头一处罚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短线放炮,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未经培训,未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放炮,责任人停工并罚款300元,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私藏火工品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瞎炮、残炮、拒炮不处理,处理方法不当;边打眼边装药、裸露放炮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井下坐炸药箱上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措施的罚款200元。

第五章“一通三防”罚款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私自停风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聚集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私掐风筒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安全检测系统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种板牌、记录未及时填写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不按规定效验仪器仪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中断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密闭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瓦斯分析评价出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治理继续组织生产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掘进头停风不按规定送风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规定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条:监控主、备机测点数据不同步、不备份测点数据库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风门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不按规定建造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每项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便携仪、自救器未统一管理发放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风门不能自动关闭或关闭不严,严重漏风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串联通风没有制定措施或有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测点命名不规范或检测状态值设置错误的,

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破坏防爆、防尘设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破坏压风自救装置造成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掘进工作面风筒未及时吊挂或未按标准吊挂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风筒漏风未及时粘补的,罚款50元。风筒距离掘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局部通风机不使用风电闭锁罚款200元,局部风机位置安装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工作面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罚款1000元,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停风不撤人、放炮后不经瓦检员检查私自进入工作地点、放炮前工作地点电缆无采取保护措施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填写瓦斯排放记录、先停风后停电、掘进工

作面爆破后不洒水、风门连锁不起作用、特殊地点放炮前不扶棚子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放炮母线与电缆走同侧,间距小于0.3米、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面的罚款200元。

第六章: 地测防治水罚款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未按中、腰线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加强测量导线点保护,无故破坏导线点,每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妨碍测量、放线等测量工作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破坏及私自涂改涌水量观测牌,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破坏及私自涂改掘进管理牌,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破坏、盗窃探放水设备、观测仪器设备,按修理价格赔偿,不能修理按物品购买价赔偿,盗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私自调整钻孔倾角,不按规定填写探放水记录,

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各采掘队出现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汇报, 罚款200-10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掘进头、工作面未配备排水设备,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巷道内有积水、淤泥,发现一处给予卫生区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按规定洒水降尘,清扫除尘,使风尘浓度超标一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贯通措施施工,按情形严重情况给予5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科室人员不按时上下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工作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罚款50元

第七章:安全监测监控罚款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何单位没有经过同意不允许改变移动监测监控分站、人员定位基站、通信设备的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部按规定悬挂或未悬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施工队施工造成瓦斯数据传输中断,中断时间不足10分钟对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超过10分钟对施工队罚款2000—5000元。

第一百六十条: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通信电缆、人员定位系统的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电线、传感器、电话、人员定位基站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分站、电话、人员点位基站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测监控装置、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基站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有机电科、安监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受的对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位没有经过允许不得对监测监控分站传感器、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基站私自拆除,违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班人员未履行岗位义务,各类系统有故障部及时汇报的罚款50元/次。

第一百六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的各类通信传输电缆及相关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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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随处乱放的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点放炮、喷浆时,必须制定保护设备、设施的措施,防止破坏设施、设备,否则将给予当事人500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单位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标示卡入井者给违反者本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标示卡,一经发现给双方各100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调度室,并进行补卡,丢失和损坏的标示卡按原价500元赔偿。

第八章:调度室各项罚款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调度室各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持证上岗者罚款20元。

第一百七十条:上班时间为提前20分钟到岗交接班。超过时间交接班罚款接班人1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故不请假,不上班的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七十二条:接班人在接班时发现上班没有搞卫生或卫生差者罚上一班每人10元/次。

第一百七十三条:调度室人人必须会手指口述,上级领导检查当班人员没有做手指口述的罚款2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上班时间离岗不得超过10分钟,超过视为脱岗罚当事人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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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上班时间不得随意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发现玩电脑、上网、玩手机的每次罚款1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上班时间认真工作,监控室和其他固定岗位电话铃响超过三声不接电话的罚款10元/次。

第一百七十七条:调度员、监控员要认真填写记录,对反映的问题要问清时间,地点,什么事情,必须认真记录,填错一次或涂改一次罚5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调度员接到电话后安排错误或通知错误一次罚款20元。严重者后果自负。

第一百七十九条:各岗位人员不得酒后或上班时间内喝酒,否则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离矿。

第一百八十条:各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嬉戏打闹否则罚款20元/次。屡次不改者开除离矿。

第一百八一条:接上级电话要祥细记录和传达或领导安排的事情没有及时传达到位的,按每人次罚款1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工作时间内应把所有记录清查一次没有填写的抓紧时间通知填写,如发现一次没有填写又没通知罚当班、接班各1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调度室为主要场所进入调度室禁止吸烟,随手乱扔垃圾烟头者,随口吐痰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进入监控室不得大声喧哗,有问题时要细说慢讲不得大吵大闹违者各罚款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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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机电运输罚款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绞车司机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

元。

2.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一次罚20元。 3.认真填写记录,违者一次罚款20元。 4.上班期间睡觉,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上班时间看书报、做私活,发现一次罚20元。

6.开车注意力要集中,超高超低一次罚款20元,造成损失看情节严重,另行处罚。

7.迟到早退罚款10元。

8、领导检查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不会者一次罚款2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开泵工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

1、工作期间睡觉罚款10元;不遵守劳动记录罚款50元;不实行岗位交接班制度罚款10元。

2、中央泵房卫生差罚款20元;泵房设备卫生差,每件设备罚款10元。

3、设备盘根漏水罚款10元、轴承缺油罚款50元;泵体螺丝松动罚款20元;缺少缓冲垫罚款20元;管路漏水罚款10元。

4、记录填写不规范罚款10元;工具丢失,照价赔偿。

5、水仓漫水罚款50元;下班时水仓水没抽完罚款50元。

6、发现设备异常不及时上报罚款10元。

24 1.听不清信号乱开车者一次罚50元,造成损失一次罚50—100

第一百八十七条:主扇工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 1.迟到早退罚款5元

2.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一次罚5元。

3.主扇司机必须熟悉业务,认真填写记录,违者一次罚款5元。 4.上班期间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空压机司机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 1.迟到早退罚款5元。

2.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一次罚5元。 3.认真填写记录,违者一次罚款5元。 4.上班期间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电工又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 1.迟到早退罚款5元。

2.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一次罚5元。 3.认真填写记录,违者一次罚款5元。 4.上班期间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上班时间看书报、做私活,发现一次罚10元。 第一百九十条:充灯工罚款制度

1、迟到、早退罚款5元;

2、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一次罚款5元;

3、认真填写记录,违者一次罚款5元;

4、上班时间看书报、做私活、睡觉一次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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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灯卫生差、矿灯不完好的一次罚款5元;

6、上级检查矿灯总数与发出灯数不对照者一次罚款200元;

7、记录与发出矿灯三对照不符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矿灯、放炮器)失爆一台,罚款500元,且对责任人进行追查,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保护装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时修理,整定值不按规定计算,而随意确定者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低压检漏装置,每天必须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查记录)少一次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设备,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刮板输送机无信号,或信号使用不灵敏可靠,机头、机尾无防止翻转的压杠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

第一百九十七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械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装防护罩或遮栏,每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次罚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保护接地装置不用一次罚款200元,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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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一处罚款50元。

第二百条:电缆悬挂不合格,用铁丝捆绑,一处罚50元。

第二百零一条:下班后,各类开关应断电的电气设备不停电,一台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二条: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停电工作牌制度,罚款300元。

第二百零三条:加强设备管理,确保电器设备台台完好。凡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使全矿停工在30分钟至2小时或一个区队停工在2小时至8小时的,按三级事故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井上下机电工(机电维护工)、开泵工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给予罚款:

1、电工没有完成当班安排的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罚款50元;

2、电工不服从管理的罚款100元;

3、电工不请假离矿的罚款50元;

4、电工隐瞒机电隐患造成事故的罚款100元;

5、设备卫生差罚款5元;

6、接线工艺差罚款5元;

7、接线室卫生差罚款5元;

8、接线不规范罚款10元;

9、缺螺丝、弹簧垫按失爆处理罚款50元;

10、压板松按失爆罚款50元;

11、压板过紧、手柄不灵活罚款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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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关盖打不开罚款20元;

13、开关摆放不整齐、防爆面涂油过多、密封圈涂油罚款5元;

14、五小电器不挂牌、防爆面不涂油罚款10元;

15、不打地线、防爆面螺丝超3丝低于1丝罚款30元;

16、闭锁不起作用、电缆选型不符合规定、小孔出动力线、系统不接壳、小喇叭嘴低于3丝及电线松动、缺金属垫罚款50元;

17、不按规定打盖维修、缺挡板罚款100元;

18、密封圈过大、缺名牌罚款50元;

19、无包机责任牌、不填维修卡罚款10元;

20、观察窗口透明板螺丝松动、电动机螺丝上反罚款30元;

21、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电缆破口不用冷补胶用胶布、喇叭嘴电缆会抽动、私自设保护、螺丝装置用手拧动、开关盖间隙大、开关接线嘴用小螺丝加垫罚款50元;

22、无检验合格证、无电缆走向牌罚款10元;

23、设备带病运转、井下电、气焊无措施,非电工检修设备罚款100元;

24、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罚款50元;

25、要害部门不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罚款10元;

26、矿灯损坏或丢失的罚款200元;

27、自救器损坏或丢失的罚款300元;

28、16平方以上电缆损坏造成漏电事故的罚款1000元;

29、电缆一处落地的罚款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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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平方以下电缆损坏(信号线)罚款500元;

31、扩修前电缆防护不到位罚款500元;

32、扩修后电缆没有及时悬挂的罚款100元;

33、电工私用保护的罚款100元;

34、开关不上架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四条:其他特殊工种作业,按其特殊工种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无措施在井口、井下从事电焊作业的罚款1000元。

第二百零四条:检修电器设备不使用便携仪、绞车不带电开车、提升运输保护不起作用罚款200元,提升运输安全保护设施无安装罚款500元。

第二百零四条:变速箱漏油严重、电工下井不带试电笔、设备带病运转、棋斗装卸大型物料及火工品不与上下信号工联系、电缆吊挂混乱、设备少螺丝、矿车轮子无销子使用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机电设备检修达不到标准要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人为损坏机电设备造成故障罚款100元,机电设备检查、安装、维修、测试违反操作规程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井筒坠物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百零四条:电气设备“三大保护”不全、失效继续运行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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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井下供电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特殊工种班前、中、后未进行巡查的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无措施随意停送电,无执行停送电制度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非电检人员自行拆开或检修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四条:设备运行司机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运转设备外漏部位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罩)和警示牌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上架的每台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绞车、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未及时检查或填写记录的罚款20元。

解释权属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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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制度

迟到罚款制度

施工现场罚款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罚款条例

安全、质量罚款制度

仓储物流罚款制度

采煤队罚款制度

矿井水害制度

矿井保安制度

迟到、早退、旷工罚款制度

矿井罚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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