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塔城公路总段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塔城公路总段行政执法岗位已经办结的一般程序路政处罚案件、路政许可、路政赔(补)偿案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塔城公路总段法制工作机构承办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 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 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 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 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 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 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路政赔偿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 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 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 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九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总段路政科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检查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案卷评查报告。
第十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计分依据。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