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单技巧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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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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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审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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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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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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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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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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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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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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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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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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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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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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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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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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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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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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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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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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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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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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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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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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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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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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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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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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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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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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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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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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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
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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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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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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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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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或以收讫装运或类似用语,除单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有收货印戳,该印戳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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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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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
铁路运单: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可作为正本 审核的要点—专递和邮政收据 •
专递/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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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及盖戳、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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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
币种必须和信用证一致 •
投保比例
– L/C无规定:最低投保额必须是CIF/CIP金额的110% – L/C规定投保比例:如110%,视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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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一切险‖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都将接受 •
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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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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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则保险单据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
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之日起生效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接受含有收免赔率/额的保单 审核的要点—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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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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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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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
必须经过出单人签署、注明日期 •
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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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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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产地证的一种,除信用证的规定外,参考产地证 •
装箱单/重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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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用证规定内容外,和其他单据不要矛盾 •
受益人证明/FAX/装船通知/其他声明或证明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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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其它单据2 •
各种检验证(动植物检疫、熏蒸证明、质检证等)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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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证明的内容和性质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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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单证审核时的一般原则,没有包含所有的细节和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仅仅作为初学者的入门参考,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