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协 议 书
甲方: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
乙方:余丙勇住址:住址:
就将甲方所有的高塘尾砂库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之前签订了《合同书》。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该《合同书》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解除
1、因使用尾砂库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现乙方提出解除原合同,甲方予以同意。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已签订的《合同书》解除,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履行。
二、尾砂库的返还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乙方负责将尾砂库上的机械设备等物件清理完毕;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已种植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乙方不得移植并且归甲方所有;尾矿库内的一切全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向甲方追偿。
三、乙方已付款项的返还
1、双方确认:原合同价款500万,乙方于2009年2月28日和2010年8月9日分别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共计支付200万元;为处理尾砂库发生的幼儿溺亡事件,甲方于2011年8月
为此垫付人民币40万元。
2、甲方同意:双方办理完毕尾砂库交接手续之日起10日内,扣除前款中为乙方垫付的40万元外的剩余160万元,由甲方无息退给乙方。
3、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给甲方和周边村民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或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3、本协议签订于2011年12月28日。
附件:《合同书》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解除合同的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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