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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 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待岗;

(五)免职;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

(二)工作期间炒股票、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被省局或市级以上检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酒后执法、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当月二次以上上班迟到、早退或被市局检查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或被省局、市级以上检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离岗无告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七)惹是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单位和谐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 对省局、市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决定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或故意刁难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三)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懈怠,对包保工作落实不力,被市局督查发现被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问题较多或被省局督查发现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在市场监管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七条 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以及超时限办结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三)擅自改变征收标准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视情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四)利用职权以保证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借企业登记、年检、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五)违反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规定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六)在查办案件中弄虚作假,办假案、办人情案,执法不公以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七)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八)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擅自变卖、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第八条 县(区)工商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因疏于履行领导职责或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当年因类似问题两次受到效能问责的,对县(区)局局长给予通报批评,对分管局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年内因类似问题三次及以上受到效能问责的,县(区)局局长诫勉谈话,分管局领导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机关科室负责人参照执行。

(二)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区)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局领导给予停职检查。

(三) 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借企业登记、年检、个体户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依据省局《关于严格追究搭车收费行为责任的通知》(工商监字[2009]117号)精神,一次给予县(区)局长诫勉谈话,分管局领导停职检查;二次对县(区)局长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得安排同级或以上级别职务,对分管局领导予以待岗。

(四)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本单位在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等评议活动中列后三名或因行风、政风问题,以及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局局长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列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等评议活动后三名的,或一年内连续两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局长就地免职。

第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个年度内已受过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被省局和市效能办查实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 (一)群众投诉举报;

(二)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 (三)明查暗访发现;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信息来源反映。

第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程序由市局或各县(区)局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由局长根据问责情形,责成本局效能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辩,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扣分。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的期限及待遇参照《巢湖市工商局机关公务员年度待岗学习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四条所列各项效能责任追究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之一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县(区)局局长以及机关科室负责人受到第四条第(二)项诫勉谈话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取消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系统职工、机关聘用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修订的《巢湖市工商局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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