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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宪法复习题

1、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和人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有: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②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③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④公民是一般的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2、宪法规范有哪些种类?

根据宪法规范性质与调整形式,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①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②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③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①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④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⑤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⑥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⑦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入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⑧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4、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①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②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③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6、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来源看,这一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不懈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创立的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国家形态的民主。

②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看,它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它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看,它代表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方面,而其他方面的政治制度,如军事制度、司法制度、人事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都只能表示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而且这些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的,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④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看,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所以,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发挥这一制度的伟大功效。

7、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非常广泛。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②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第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执法上的各种保障,物质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

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8、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①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

②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

③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10、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间接选举多于应选代表的1/5至1/2倍。(《选举法》第30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四)投票选举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法》第41 条)。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

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11、我国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具有哪些特点? ①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 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②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地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 ③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

④它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危险情况的发生,又能在危险情况发生时给以及时纠正

12、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在长期的人权实践中,中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主要体现在: ①人权是有阶级性的

②各国人权实践总要受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③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 ④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因而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13、论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对基本权利既有保障又有限制,试论之。

(1)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②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③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2)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有二:①绝对保障方式,根据这种方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范不能有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由于绝对保障方式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因而又被称为“依宪法的保障”方式;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它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必须通过普通法律等。这种方式也称为“依法律的保障”方式。(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即有限制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两方面:一是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4)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有三: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③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都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4、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4)从人权的角度而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 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国家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而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②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对方必须绝对服从;而公民权利则是一种可能性或行为资格,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民只能诉诸国家权力,请求国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①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多数。 ②公民权利中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参与政治的权利,实际上包含着国家权力的因素。比如,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就与我国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形式民主选举权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基础,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和标志。

③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要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 ④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⑤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限制和剥夺,但限制和剥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15、如何理解和完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主要有以下举措: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三是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等违法违纪活动。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些举措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16、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自治组织经济状况差;人员素质较低;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忽视、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因此,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还必须完善和加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首先,在思想上和体制上改变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视为自己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其次,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交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确保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宪法权力和权利。

②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方面,要注重选拔专业人才、技术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现有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③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政府应从多方面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壮大经济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

④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重点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从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⑤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如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

⑥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如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制度,制定结社法以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等等。

17、现行宪法经过几次修订,作了什么重要修改?

一、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1)初级阶段理论入宪

(2)“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

(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4)“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5)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三、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修改 (1)邓小平理论入宪 (2)依法治国入宪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么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7)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 (9)“特别行政区代表”入人大 (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14)“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18、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①制定监督法律。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②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③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是社会公众赖以维护自身权利和纠正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途径。可以考虑授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解决一些具体的宪法纠纷案件,允许公民直接依宪法控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

④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国家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19、分析我国宪法修改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1)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就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宪法对国家经济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②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③宪法还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

(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应该具有稳定性,不应该被频繁地修改,但宪法的稳定性又不是绝对的。为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同时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宪法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3)在我国经济转轨中,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经历了从出现、发展到形成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同时,我国也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模式,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这种变化,宪法必须及时地做出反映。只有这样,宪法才能不与现实相脱节。同时,经济体制的变化也只有反映在宪法中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及时地把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立、改、废结合起来,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与维护宪法权威结合起来。 20、如何认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一种什么关系?

该乡政府在某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着违宪行为,主要表现在:①乡政府推荐许某为村委会候选人的做法干涉了村民的自治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推举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村民进行选举的一项基本权利,乡政府无权推荐候选人。②乡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选举村委会是村民选举权和自治权的基本内容,乡政府不得干涉,也无权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我们应该真正认识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村民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中心重要成员,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以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无权对村民委员会发布指示和命令,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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