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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检查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2:2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铁路货运检查规则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1日 法规文号:铁运[2006]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货运检查站

第三章 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货运检查工具和备品管理

第六章 整理及换装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一 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求

附件二 货运检查台账、簿册

附录一 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名单

附录二 《货运检查作业》(TB/T21165-2005)

附图:全国铁路货运检查站示意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 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 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 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 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货运交接检查、货运事故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4.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5.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 6.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7.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第三节 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货运检查站应为货运检查管理和作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摄录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

第十四条 货运检查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线路、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应逐步配齐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有关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

第十五条 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预检作业的适当位置。货运检查作业路线应以水泥板或细道碴铺平,作业现场需设灯桥等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货运检查站应充分利用已开通使用的TMIS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和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并在货运检查办公场所配置系统终端,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货运检查作业。

第三章 货运检查作业

第十七条 货运检查主要内容: 1.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 2.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 3.施封;

4.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 5.《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

6.《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7.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 8.铁道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作业联系制度,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应及时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变更计划下达给货运检查人员。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或有关人员应在列车到达前或出发列车编组完毕,按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将到发车次、股道、时刻、编组辆数等有关信息通知货运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货运检查人员应及时准确掌握到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列车编组内容及重点车情况,并准备好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第二十条 货运检查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货运检查作业》(TB/T21165-2005)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货运检查作业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检查作业和在列整理完毕后及时向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报告,未接到货运检查作业完毕的报告,不准动车。

第二十二条 货运检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货运检查人员的人身和作业安全。

快速及以上旅客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须提前停止在相邻线路通过列车一侧的作业。

电气化区段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货运检查站应配齐有关规章,并指定专人负责规章的保管,及时组织对规、修规。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定期对货运检查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全面加强货运检查安全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对危及人身、行车、货运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等信息及时上报。货运检查站每月向铁路局,铁路局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报告上月局管内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 铁路局应于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货运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铁道部运输局。总结的主要内容:管内货运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基础管理、责任事故及好的经验做法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货运检查站要加强对货运检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货运检查站应加强与机务、车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 货运检查站应有货运检查工作日志、收发文件电报登记簿、普通记录和施封锁的发放、使用和销号登记簿、换装整理登记簿、加固材料使用登记簿、交接班簿等报表和台账。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互联、互控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解决铁路局间交接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货运检查工具和备品管理

第三十条 货运检查站应配备以下主要工具和备品:对讲机、限界尺、工具包、钢尺、吊锤、电工刀、断线钳、铁锤、撬棍、照明灯具,8号、10号镀锌铁线,绳索、扒锔钉、钉子、绞棍以及施封锁、消防器材、危险货物检测仪、应急救援防毒面具等。

第三十一条 货运检查人员应按人手一台配备对讲机,并应配备照明灯具等必要的检查作业工具。

第三十二条 货运检查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工具及备品登记簿,设立工具备品室,个人备品与公用备品分室(柜)存放。

第六章 整理及换装

第三十三条 货车整理分为甩车整理和在列整理。对危及行车和货物安全需甩车整理的货车,货运检查人员应通知车站值班员甩车处理。可不甩车整理的,应在列整理。 在运输中发生甩车处理的货车,不能原列安全继运的,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需要换车时,应进行换装处理。

对换装整理的货车要认真统计,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货运检查站换装整理产生费用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届时,废止《关于发布〈铁路货检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运货管〔1997〕92号)和《关于加强货检工作的通知》(运货管〔1997〕95号)。

附录1: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名单

哈尔滨南、沈阳南、沈阳西、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郑州北、襄樊北、徐州北、济南西、南京东、南翔、阜阳北、鹰潭、株洲北、三间房、四平、南仓、大同、江岸西、武昌南、新丰镇、宝鸡东、向塘西、江村、衡阳北、柳州南、贵阳南、成都东、重庆西、兰州西、芜湖东、牡丹江、长春北、通辽、梅河口、太原北、包头西、安康东、青岛西、淮南西、南平北、乔司、怀化南、昆明东、武威南、迎水桥、乌西、南岔。

附录2: TB/T2116.5-2005

铁路车站货运作业 第5部分:货运检查作业

1.范围 TB/T2116的本部分规定了铁路货检站货运检查作业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检查项目、摘车整理范围及生产台帐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铁路货检作业的车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基本要求

3.1 货运检查员应专人专职,不允许与其它工种混岗。 3.2 对货物车辆进行货运检查时,应双人双面作业。 3.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臂章。

3.4 货运检查人员的办公地点应配备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车站信息系统终端、备品柜等。

3.5货运检查作业应配备工具包、对讲机、尺子、钢丝钳、手锤、吊锤、橇棍、加固器、限界尺、断线钳、钢锯、电工刀、照明灯、梯子、镀锌铁线、钉子、扒锔钉、粉笔等作业工具和备用品。

3.6货运检查作业点配备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基本程序

4.1 计划安排和准备

车站有关人员应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列车编组顺序表及时通知货运检查值班员(班组长),货运检查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运检查员传达、布置。

货运检查员接到作业任务后,应掌握到(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情况。作业时,应携带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4.2 到达列车预检 在列车到达前5min,货运检查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通过时,对列车进行目测预检。

4.3 检查

4.3.1 两侧货运检查员应从车列的一端同步逐车进行检查,对重点车进行记录。 4.3.2 货运检查员对车列首尾的车辆,应涂打检查标记。 4.3.3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 4.3.4 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运检查员应及时报告。

4.3.5 在实行区段负责制的区段(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除外),货运检查员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需拍发电报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 min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运检查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

4.4 整理 4.4.1在列整理

对发生装载加固、篷布苫盖、门窗盖阀等方面问题的,不需要摘车处理时,应在设置好防护后由货运检查员和整理工共同对车列内需整理货车进行整理。

预计整理时间超过技术作业时间时,货运检查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在列整理时,货运检查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4.4.2 摘车整理

对危及行车安全,又不能在列整理的车辆,货运检查员应报告车站值班员摘车整理。摘车整理时,应做好防护工作。不允许在挂有接触网的线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除外)整理车辆。

5.检查项目

5.1 装载加固

5.1.1 货物是否倾斜、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 5.1.2 在设有超偏载仪的车站,还应检查货车是否超、偏载。 5.1.3 加固材料、装置是否完好无损。

5.1.4 货物超限装载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1.5 加固绳索、铁线捆绑拴结是否符合规定。 5.2 篷布苫盖

篷布苫盖是否符合规定。 5.3 货车门、窗、盖、阀和集装箱 5.3.1 货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良好。

5.3.2 使用平车(含专用平车)装集装箱时,箱门是否关闭良好。

5.3.3 专用平车装集装箱是否落槽,普通平车装载集装箱是否按加固方案进行加固。

5.4 施封及其它

5.4.1 施封货车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5.4.2 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货运检查人员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

5.4.3 规定需要检查的其它项目。

6.摘车整理的范围

遇下列情况应摘车整理: a) 篷布苫盖不整或缺少腰绳;

b) 货物发生严重倾斜、偏载、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 c) 超限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 d) 加固支柱折断;

e) 棚车车门脱槽,油罐车上盖张开; f) 液化气体泄漏、三酸罐车溢出; g) 火灾;

h) 货物明显被盗丢失;

i) 发生其它危及行车安全情况不能在列整理时。

7.生产台帐

车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a) 整理换装车报告表,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 b) 货运检查工作手册; c) 货运检查工作日志; d) 拍发电报登记簿; e) 加固材料登记簿; f) 建立办公设施、作业工具、备品、普通记录和施封锁定置管理、交接、使用和保管制度;

g) 其它应该建立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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