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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及文档资料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 1

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04-20作者:蒋艳超律师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

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雷柏科技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试验数据、阶段成果、鉴定文献等;

(二)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等;

(三)商标: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雷柏科技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专用标识等;

(四)著作权(版权):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雷柏科技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雷柏科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五)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公司拥有的工程、产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信息等;

(六)其他机构委托本公司进行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雷柏科技所有的科技成果权利。

第三条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技术中心。主要配合部门有行政部以及技术中心各部门等。

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工作:

(一)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处理公司对外经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组织有关产品和技术合作中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批;

(四)组织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及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调;

(五)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手续;

(六)办理专利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事宜,包括专利项目的日常管理,如交纳费用、专利资料的保存等;

(七)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动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开发策略。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及最终成果中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

第八条技术中心与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方案报送企管部备案。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须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详见《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取得

第九条公司员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职务性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一)以雷柏科技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员工受命执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科技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公司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五)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职务性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职发明跟公司业务不相关的,7日内需报公司备案,经公司会议评定批准可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公司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奖励接受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属于对该成果单独做出或者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公司安全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在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离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资料保管

与技术、产品有关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管,技术中心研发部门及技术中心各部门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权申请工作。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分级查阅

对于知识产权资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门、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给予不同的权限。

第六章交易、变更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在国内外科技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向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来本公司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协议事先加以明确。

第七章奖惩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员工多为公司创造并保护知识产权,公司对员工的以下行为加以奖励:

(一)将个人(或集体)的职务发明整理,提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提案并准备相关材料,可获得200-800元的现金奖励,具体金额根据申报的专利类型以及给企业创造的价值确定;

(二)成功申请到专利或公司认为有价值但不应以专利方式保护的技术,经公司批准,可获得3000-20000元的现金奖励;

(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提案人(或集体)在绩效考核上可获得额外加分,在晋升,调薪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技术中心负责,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见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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