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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7 18:04:30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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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 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拭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管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知识产权平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查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 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司备案。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独立开发、

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及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 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 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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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xx通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知识产权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知识产权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组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知识产权工作事务及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

5.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6.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知识产权申报工作,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8.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事务;

9.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10.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九条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知识产权工组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其中包括失效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

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知识产权的,应先由知识产权工作组核实其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权时,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本单位在签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

第十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工作组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权、知识产权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知识产权,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工作组备案,知识产权工作组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应进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工作组应对单位所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在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知识产权工作组,知识产权工作组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知识产权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知识产权工作组组织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工作组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资产,并将其纳入

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转让知识产权权或知识产权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视时,知识产权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本行业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在实施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时,知识产权工作组要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知识产权奖惩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奖,每年根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对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对被授予知识产权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

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要有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考核指标是指对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知识产权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落实;知识产权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08年6月15日

福建xxxx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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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研究所的知识产权,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指

研究所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的科研计划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在研究所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

在职人员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享有。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备案。科研计划室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研究所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研究所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科研成果须交计划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研究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职务专利项目的申请,由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受理

在职科研人员申请非职务专利,须由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出具有关证明,确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

在职科研人员发表文章、出版专著,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应出具该论著研究内容保密范围的证明,被研究所列为秘密研究的项目、正在进行试验且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项目,科研计划室应对论著的内容、公开的程度进行审查。

研究所与外单位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 1

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研究所的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管副所长)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五、离休、退休、辞职、调离、停薪留职的科研人员及在研究所的研究生、客座科研人员,在离所之前,须将在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研究所,由办公室主任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调任或离任手续。

六、奖励办法

凡申请职务专利项目,研究所将给予申请资金方面的优惠。申请发明专利扶持申请费1500元、实用新型扶持申请费1000元、外观设计扶持申请费800元。职务专利项目获取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所将发给发明专利项目2000元奖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00元奖励。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上交研究所的经济效益,研究所将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从发明和实施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2%或者外观设计0.2%奖励发明设计者,奖励推广人员奖金额参照研究所科技成果推广有关办法执行。

七、属职务专利项目,未经研究所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研究所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研究所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研究所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经研究所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 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研究所每一位科研人员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科研计划室,如与国家、中国气象局及新疆自治区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中国气象局及新疆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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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和规范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以维持权利的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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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中心 1 目的

1.1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

2.2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a)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外观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

b)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c)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辞书、标准规范汇编等;

d)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的其它知识产权。

3 知识产权归属

3.1 公司依法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

a)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b)公司名称及公司标识。

c)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2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本公司分配的任务;

③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②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c)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3.3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共有。

3.4 来公司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公司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持有。

3.5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6 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享有。

4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4.1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4.2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出任组长,技术研发中心主管出任副组长,及各关联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组成。

4.3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公司知识产权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a) 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b) 审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c) 指导、检查、监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的工作执行情况。

4.4 在技术研发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4.5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a) 接受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b)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c)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d) 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e) 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f)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j) 负责协助以公司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h) 接受公司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i) 制定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4.2 在知识产权管理部成立前,由行政部代行其职责。

5 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5.1 研发项目负责人向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提请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评估研发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总经理审批——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合作等法律事务。

6 管理标准

6.1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6.2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6.3 严格执行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规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6.4 公司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由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制定密级,根据研发成本、市场收益分为1级、2级、3级。

6.5 属于保密范围的知识产权档案,除与该成果的研发直接相关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查阅;其中,技术档案除与该项成果的研发直接相关的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查阅。

6.6 与研发工作无关的人员如需查阅相关保密档案,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其中,属于1级秘密的档案由总经理审批,属于2级秘密的档案由分管研发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属于3级秘密的档案由经总经理、分管研发的副总经理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

6.7 需接触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6.8 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6.9 订立知识产权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标权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6.11 公司技术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进行查新,对专利进行详细的检索,在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的同时了解行业的技术动态。

6.12 项目完成后需要申请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项目专利权或商标权的分析报告及所需的有关资料,知识产权管理部收到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专利权、商标权的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后,及时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

6.13 拟申请项目专利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的保护措施。

6.14 经知识产权管理部按规定认定具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研发成果,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申请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有关书面资料,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手续,使公司知识产权及时取得国家法律保护。

7 奖励

7.1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7.2 公司根据知识产权实施的收益情况给予技术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品牌策划人3000元——10000元的奖金。

7.3 公司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品牌策划每年所获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技术发明人、品牌策划人的报酬,公司每年从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每年所获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实用新型设计人的报酬。上述成果如未获专利权、商标权保护,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7.4 公司对知识产权成果转让、许可实施,从该项成果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品牌策划人的报酬。

7.5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措施不限于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8 法律责任

8.1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8.2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大小处以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开除的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有过失的,处以记过处分,并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扣减个人当年绩效工资10分/1次——20分/1次。

8.3 违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知识产权秘密泄露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个人当年绩效工资5分/1次——10分/1次。

8.4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9.2 本制度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9.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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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正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法律特征。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以下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 管理 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独占性,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给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以此来鼓励与促使权利人能够公开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人们广泛地传播智力成果。现实之中,虽然存在许多初具规模,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业,但是却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要点在于根据法律创设出对企业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点是创设制度,因此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当今这个世界正从物质型经济快速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时代迫切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要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一定要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具有的鲜明法律特征。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及商业秘密等,是人们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凝聚而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最为宝贵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享有与使用这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识产品,从而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动知识产品进行的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应当说,积极引进知识产品,不但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的劳动,而且能使企业利益间接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那就必须根据其他各国的法律规定或相关的国际协定,依据特定的程序而获得。企业运用地域性条件,能够合理地避开地域的限制,并合法地使用他人提供的知识产品。当然,权利人所在企业也可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地域价值,从而赢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主要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规定的有效期限。在期满之后,知识产权就将自行终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为非权利人所在企业无偿地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企业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种机会。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

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但是在目前,不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仍然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企业领导、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还不重视,未能将这项关系到提升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与部署,对国际规则的了解也较为贫乏,难以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

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及经验严重不足,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业仍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实施的主体。重论文和轻专利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即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财富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但是也无法很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9.3万件,国有和民营企业的申请量只有1万多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当前,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较为薄弱。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途径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认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从而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并在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

一是要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准确认识,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战略新高度,并与生产经营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切切实实地将专利运用到生产实践之中,踏踏实实地促成成果的转化,从而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真正让现实说话。

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之中,让企业真正能够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着力加大投资的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软件和硬件水平,全面致力于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全力加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的建设力度,从而形成自有的智力支持系统。

三是要将专利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实施培训学习,使企业科技工作者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能够很好地掌握专利保护知识。要通过健全完善齐全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利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及专利保护的能力。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专门部门,或者是在法务部门中明确由专门人员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十分强的业务,应当要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才能胜任。一些国际知名公司,比如日立、丰田等企业,都在企业内部配备了拥有数百人之多的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专门部门的事务主要包括了申请、登记、缴费、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处理纠纷、实施教育培训、确定规章制度等。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大一统,而是要在详尽了解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形式,从而确立起多角度管理机制。比如,专利保护的力度比较强,但是保护的期限却很有限,但是商业秘密在期限上却没有什么限制,但不足是保护较弱。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还应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从而实现技术垄断及市场独占。又如,在对一些代表企业形象进行设计时,不仅可以注册商标,而且也可以开展着作权登记,同时还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假如是知名商品,还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等实施保护。所以,知识产权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只要是技术类的,就都申请专利;只要是标识类的,就都申请商标,而是应当采取分层交叉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绝不是越长就越好,对已失去技术优势的专利,或是显然已被淡化的商标,都应当及时停止缴纳年费,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支出。

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一是要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一整套与此相关的工作制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基础建设,从而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统一的考核制度之中,建立起工作激励制度、科技创新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要切实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要不断完善技术创新机制,继续坚持将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紧紧围绕产业技术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开发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与前瞻性技术,从而切实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通过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快出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行动计划》的步伐,逐步构建起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三是要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实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惠政策,要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型企业实现产业化,尤其是要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相应配套技术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加以维护,积极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有义务在这些方面给企业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融资难与对接难是制约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两大瓶颈,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关键一环。如果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就难以在知识产权买卖双方之间形成合理预期,知识产权交易就难以达成,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也就无法顺利实现。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定期开展评估,这是由于无形资产可以说是企业总资产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无形资产作出合理的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企业资产情况的变化,能够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之规定,专利权、商标权与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够进行权利质押的,可以在其上面设定权利质权,从而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出评估,这就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等商业活动。此外,准确而及时地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及使用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评估主要由专门机构作出。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时,应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专利评估就必须考虑到这一专利是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中的哪一类,该专利离保护期满的时间长短,近期市场中是否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同类产品或技术等。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目的,从而为实现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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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研发人员和公司员工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知识产权含义

公司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研发人员在执行公司的科研计划、利用公司名义或公司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二、公司知识产权内涵

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及说明,研发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

在职人员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遵义雪阳电器有限公司享有。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研发人员职责

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研发人员应及时将研发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总经理工作部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公司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公司研发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

研发成果须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工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公司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专利项目申请

专利项目申请由总经理工作部受理。研发人员申请专利,须由总经理工作部出具有关证明,确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研发人员发表文章、出版专著,总经理工作部应出具该论著研究内容保密范围的证明,被公司列为秘密研究的项目、正在进行试验且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项目,总经理工作部应对论著的内容、公开的程度进行审查。

公司与外单位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公司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五、离职移交程序

离休、退休、辞职、调离的研发人员及外聘研发人员,在离公司之前,须将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公司,由研发中心主任验收签字,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监督,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调任或离任手续。

六、奖励办法

凡申请专利项目取得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发给发明专利项目2000元奖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00元奖励。

七、处罚办法

专利项目未经公司同意而申报的,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发表论著未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公司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公司的研发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公司每一位员工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总经理工作部,如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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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著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三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公司相同的方式使用

4、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测绘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公司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

5、在执行公司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公司所有。

6、公司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公司已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7、来公司学习、进修的人员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公司期间参与承担的公司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归公司享有。

8、离退休、调离及被公司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归公司享有。

9、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知识产权的管理

1、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办公室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

2、项目部负责公司可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科研项目的承担者(课题组或课堂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全部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项目部归档。

3、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项目部对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交办公室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4、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指示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送技术总监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

5、来公司学习、培训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在离开公司前,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并有责任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6、离职、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交回。

7、凡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公司科研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在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于公司正在研制、生产具有竞争性产品的研制、开发。

8、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9、公司员工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公司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

五、奖酬与扶持

1、依法保护公司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公司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公司连续三年从该项科技成果投产后产生的纯利润中提取3%,作为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实现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3、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补贴专利申请、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六、责任

1、对于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公司及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属公司处理权限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超出公司处理权限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2、违反本规定,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公司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或造成公司无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公司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0%—200%进行经济处罚。

3、侵犯公司及其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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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有限公司文件

XX发〔20**〕**号

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 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公司**事业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事业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利申请计划在申请前两周报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报知识产权局;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备案、报表、维持、培训等相关事宜,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专利数据库,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七)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

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条 公司**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 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 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

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 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引进和出口技术、产品中的违规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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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

2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4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

3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

5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

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点评:

专利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的生命线,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术产生、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环节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这里列举的《专利管理办法》较好地具备了规范的完备性.首先,谊管理办法申明确了企业实施专利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从组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的一系列与专利相关的事项的处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与专利事项相关的人员的职责,使得分工合理,权责明确。

但是,该管理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规范的章节划分没有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2.较多地引入了国家法律规范甲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又没有注意到相关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义,所以使得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实施该管理办法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下面就谊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一些意见:

第6条,本义是在企业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但在这里只是提出“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而没有具体提到发明人等人员,而且保密的时限也没有进行规定。

第9、10条,谊条的本义是说单位专利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正规的手续来进行,但由于国家法律对此已经有规定,所以这条在这里显得有点多余。

第19条,谊条的本义是使企业的合同签订人员具有更多的可参照性的内容,但是这里将合同的一些内容进行规范,可能会影响合同签订人员在谈判时的决定权力.

第11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优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

(二)技术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是指公司新产品、产品配方、工厂自制设备及对设备的改进、工艺配方、生产技术报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涉及公司技术秘密的摄影、录像等。

(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 职责:

1.技术部:专利和技术秘密的管理

2.战略发展部: 商标

商号 商业秘密的管理

3.法律事务部:维权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12篇:企业档案知识产权

企业档案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摘要:企业档案作为企业各项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档案是企业信息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而自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来,企业档案中关于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使企业的生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将从企业档案的定义出发,揭示出企业档案知识产权的特点及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关键词:企业档案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改革开放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 法等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人们开始认识企业档案知识产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而现实中,如何更快更合理地发挥企业档案知识产权的效益是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 企业档案及其特点

企业档案是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并保存备查的各种文献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根据企业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特点,将现代企业划分为制造业企业、农业企业、流通企业、金融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邮电通讯企业等类型。根据企业档案划分的种类,可以归纳出企业档案具有如下特点:

(一) 自主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企业自主发展权有了极大的提高,企业管理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档案工作也是如此。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企业,对自身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它以市场为导向,走自我约束、自我抉择、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二) 是非公有性和封闭性。企业档案的所有权是归企业本身所有,它是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它并不是归公众所有。同时它还具有封闭性,尤其是关于企业生存发展的科研资料、内部资料、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档案是不能向社会开放的。

(三)是效益性。企业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体到档案的管理上,当企业规模很小,企业往往只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档案;当企业规模很大,且在管理、经营、生产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很多,门类复杂,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量很大时,企业才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

(四) 是多元性。企业档案多元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档案管理主体多元化。不仅对科技档案、文书档案,其它如经营销售档案、合同档案、知识产权档案、民主管理档案、企业资产档案以及企业文化档案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二是档案载体呈现多样性,不仅有纸质档案,还有照片、软盘、光盘、录音、录像档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档案也呼之欲出。三是管理模式上的多样性。

二知识产权及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是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具有专有性、私人性、可复制性以及地域性和时问性等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经历了从起步、发展到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申请和保护数量等方面得到快速发展:

(一)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改善,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二)在制度建设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不断完善组织机构,2004年,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5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保证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知识产权数量大幅度增加,质量有待提高。“十一五”时期,我国专利等知识产权

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发明专利国内外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3位。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l位,商标注册申请量显著增长,我国先后认定400多件驰名商标。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到今天,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势所趋,是提高我国在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企业档案知识产权的特点

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依法对其智力劳动的方式在科学、技术等方面创建的专有权。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科学、技术等活动中的真实记录,是智力劳动创造成果的载体,是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考虑到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目的、发展等诸多因素,其档案的知识产权具有普通意义上的档案所不具有的特点:

(一) 企业档案知识产权的脆弱性

著作权等在中国整体环境的脆弱性,使得企业档案的著作权亦具脆弱性。虽然中国总体上是法制社会,但一些地区的以人治代替法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整体上限制了我国著作权的工作开展,由于企业档案涉及但著作权的保护,其知识产权在这个脆弱的大环境中其本身也具有脆弱性。

(二) 企业档案知识产权的复杂性

企业在自身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是实质上的档案,具有知识产权。有的档案因制成材料的特殊性,档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具有争议性。如,地质上的岩芯档案。有的档案在法律适应上,也具有复杂性,根据有关法律,可适用于普遍意义的民法,有的适用于

(三) 现代社会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性

网络时代,传递手段和借阅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档案在未去档案馆之前,可能早以被发布,其知识产权上的公布传播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如何面对挑战,是企业档案馆必须解决的问题。四企业档案知识产权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已成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国内,企业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困难重重。

(一) 一些档案人员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收集的档案资料缺乏核心内容,严重地降低了科技档案的实际价值。在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巾缺乏对知识产权知识全面、系统了解应当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而这种情况是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顺利进行的。

(二)有的企业虽然制订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但是应当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方面仍然处于初始化阶段,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内容、馆藏数量、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待于加强提高,有关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全面完善。

(三)少数企业领导还没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对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中,知识产权管理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而在中国,大部分企业没有专人管理知识产权,能够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属于少数,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是极少数。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现代企业的要求,加强对档案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在眉睫。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标准化管理。就是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档案,增设或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订条款,并在实践中加大执法力度。

(二)企业应做好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企业应高度重视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增强新科技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档案知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本单位包括知识产权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在内的管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合理利用珍贵的档案资源编研出能为企业生产建设,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献计献策的信息。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有正确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发挥企业档案信息的作用,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国荣 吴德正 企业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与管理 2002年

【2】 李国忠 王淑惠 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问题 经济科技档案 2006年

【3】 张娇容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管理 档案时空 2005年

【4】 郭玲玲 完善科研档案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兰台世界 2007年

【5】 杨春燕 韦玉凤 科技档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世界 2004年

【6】 宫晓东 企业档案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第13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 为了提高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试验数据、阶段成果、鉴定文献等;

(二)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等;

(三) 商标: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专用标识等;

(四) 著作权(版权):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五)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公司拥有的工程、产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信息等;

(六) 其他机构委托本公司进行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七) 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科技成果权利。

第三条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第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技术中心。主要配合部门有行政部以及技术中心各部门等。

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工作:

(一)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处理公司对外经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组织有关产品和技术合作中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批;

(四)组织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及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调;

(五)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手续;

(六)办理专利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事宜,包括专利项目的日常管理,如交纳费用、专利资料的保存等;

(七)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动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开发策略。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及最终成果中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

第八条技术中心与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而

是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方案报送企管部备案。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须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详见《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取得 公司员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职务性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一) 以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 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 员工受命执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四) 主要是利用山西龙建化工有限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公司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五) 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职务性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职发明跟公司业务不相关的,7日内需报公司备案,经公司会议评定批准可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公司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奖励接受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属于对该成果单独做出或者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公司安全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在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离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资料保管

与技术、产品有关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管,技术中心研发部门及技术中心各部门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权申请工作。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分级查阅

对于知识产权资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门、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给予不同的权限。

第六章交易、变更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在国内外科技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向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来本公司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协议事先加以明确。

第十七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技术中心负责,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见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4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及文档资料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 1

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04-20作者:蒋艳超律师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

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雷柏科技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试验数据、阶段成果、鉴定文献等;

(二)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等;

(三)商标: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雷柏科技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专用标识等;

(四)著作权(版权):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雷柏科技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雷柏科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五)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公司拥有的工程、产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信息等;

(六)其他机构委托本公司进行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雷柏科技所有的科技成果权利。

第三条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技术中心。主要配合部门有行政部以及技术中心各部门等。

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工作:

(一)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处理公司对外经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组织有关产品和技术合作中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批;

(四)组织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及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调;

(五)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手续;

(六)办理专利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事宜,包括专利项目的日常管理,如交纳费用、专利资料的保存等;

(七)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动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开发策略。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及最终成果中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

第八条技术中心与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方案报送企管部备案。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须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详见《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取得

第九条公司员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职务性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一)以雷柏科技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员工受命执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科技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公司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五)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职务性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职发明跟公司业务不相关的,7日内需报公司备案,经公司会议评定批准可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公司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奖励接受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属于对该成果单独做出或者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公司安全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在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离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资料保管

与技术、产品有关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管,技术中心研发部门及技术中心各部门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权申请工作。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分级查阅

对于知识产权资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门、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给予不同的权限。

第六章交易、变更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在国内外科技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向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来本公司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协议事先加以明确。

第七章奖惩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员工多为公司创造并保护知识产权,公司对员工的以下行为加以奖励:

(一)将个人(或集体)的职务发明整理,提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提案并准备相关材料,可获得200-800元的现金奖励,具体金额根据申报的专利类型以及给企业创造的价值确定;

(二)成功申请到专利或公司认为有价值但不应以专利方式保护的技术,经公司批准,可获得3000-20000元的现金奖励;

(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提案人(或集体)在绩效考核上可获得额外加分,在晋升,调薪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技术中心负责,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见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5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1、列入江苏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推进计划承担单位

扬州恒信仪表有限公司

2、列入江苏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进计划承担单位企业

名单

1、

2、

3、

4、

5、

6、

7、

8、

9、江都市曙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博华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江都市显业集团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博际喷雾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银河毛制品有限公司 扬州恒信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10、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1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12、江都市精英体育用品厂

13、扬州江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14、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15、扬州康岭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16、扬州中惠集团公司

3、列入扬州市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推进计划实施单位企业名单

1、江都市曙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2、江苏博华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江都市显业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江苏博际喷雾系统有限公司

6、扬州恒信仪表有限公司

7、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8、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9、扬州杰信车用空调有限公司

10、扬州中惠集团公司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效与特色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及近两年所取得的成效与特色

为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促使技术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市场优势。目前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7项,外观设计1项,13项发明专利均初审通过并提交实质审查。

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公司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利工作开展也取得了一

定成绩。

一、职责明确,分级管理

我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分二级管理,其中技术中心为专利的归口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各研发部门(即,数控冲床技术部、数控折剪机床技术部、数控开卷线技术部)分设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所辖技术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业务。

知识产权的对内监督、对外协调是技术中心统管负责的内容。其中监督包括期限监督、费用监督、知识产权标记使用监督。对外协调包括跨部门间、与上级行政主管单位间,以及与代理机构间的业务协调等,同时还要对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负责。各产品技术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专利的检索、申报、变更、转让等具体事宜。职责权限明确后,对专利业务拓展及工作接口衔接,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些年由扬州锦江专利事务所、北京连和连扬州分公司、泰州专利事务所三家作为我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负责办理公司专利业务的委托代理工作,这也促进了我们专利工作向正规化管理稳步迈进。

二、整章建制,进一步细化业务流程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2005年11月颁布实施了《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初审确定工作、专利资料的筹备申报工作、专利信息的检索查新工作,授权后的变更、转让、备案、放弃、缴费及专利档案保管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就以专利申请内容的初审确定为例。各技术部在申报专利申请前,细化内部资料的审查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审查是否具备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审查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审查可否运用技术诀窍进行保护;而且包括申请何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确定申请专利的时机等。经过系统审核,对专利申报前的初审环节进行了逐一细化,这样为专利的正式申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进行保密教育,建立激励机制

公司对涉及技术秘密的部门及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并通过设立专项保密资金、制定泄密惩处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对已被国家授

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各技术部确定对相关设计人/发明人进行奖励的方案,用以激励一线开发人员的创新热情。

(3)强化技术保密管理意识

在申请专利前,相关人员必须对该发明创造进行保密。该项措施在专利制度中做出了明确要求。公司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协议),并根据每份员工从事的岗位不同,确定详细的保密条款。公司员工在离职、辞职,或者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还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规定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通过专利制度的全面建设,从多角度多方位对知识产权加以了保护。

(4)强化维权力度

针对打假维权,我公司在职能部门设置上,采用双重保护。首先在销售公司内设置市场监察部,负责以经济、行政等手段从事打假维权,继而加强了专利产品在市场运行中的保护力度。其次,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以法律诉讼方式维权时,市场监察部将案件移交给监事局进行处理。监事局的职责是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途径进行外向性维权,维护公司发展成果和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5)权利归属更加明晰

公司对以下三种专利权利的归属及其相应保障措施,也做了明文规定。 ①凡以公司名义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②当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③对于跨公司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有了制度保障,业务的运行才能顺畅。整章建制后,专利业务流程理顺了,各环节的控制节点清晰了,而且项目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也增强了。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符合申报专利的项目,及时申请专利,

为保护自有知识产权,2005年度专利申请量为21件,比2004年度增加了10件。而且2005年当年共有10项实用新型专利相继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2006年,我公司开发了无人操作数控板料折弯单元、数控高精度板料开卷分条卷取线、数控清洗堆垛线等多个新产品,申请了近20项专利。

四、大力推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是公司发展的首要任务

“精密高效金属板材加工技术及成套系统”是板材加工设备中技术含量高的升级换代产品,该系统由开卷校平飞剪线(上料小车、开卷机、校平机、飞剪机、输送平台、堆垛装置)、冲床上下料装置、数控转塔冲床、折弯操作机器人、数控折弯机、分布式集成控制系统等组成,可将金属卷板加工成任意形状的平板和钣金件,可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定制,是一种具有精密、高效、节材、节能特征的柔性化、集成化和自动化的成套系统。 该系统先后申报了11项国家专利,共投资9000万元,推动该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规模化进程。

市场竞争促进着企业的发展,挑战中蕴含着企业商机,我公司将以创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契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发挥优势,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技术创新保驾护航,为企业发展推波助澜。

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2008年8月10日

第16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xxx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

(简要版)

二〇xx年x月

xxx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微观基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企业,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动力。根据XXX和黄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特制定《XXX公司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战略规划”)。

一、战略规划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间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及转移,以权力独占和信息利用为其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突出。

XX行业是我国具有原创优势的民族产业,我国XX产业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在于确立XX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而使XX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持续快速提高的关键则是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在新形式下建立企业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实现XX企业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

XXX有限公司经过“九五”、“十五”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业内具 1 有一定规模及行业影响力的中药制造企业。企业优势产品、品牌、专利产权等达到了新的高度。在新时期,建立和制订与企业自身特点和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规范、可行的具有引领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战略规划的指导原则

1、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要服从、服务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全局。

2、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要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保护的全过程。

3、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整合内外创新资源,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联动,整体推进,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要从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入手,推动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战略规划的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与XX企业自身经营发展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力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企业主导产品、潜力品种及关键技术领域拥有 2 必需的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拥有量和产业化方面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努力把企业建设成知识产权意识强、富有创新活力、转化效果显著、效益产业集聚、吸纳环境优越、维权措施得力、产权交易顺畅和专业人才齐全的创新性企业。

2、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创造

——在经费投入上,到2010年,企业目标是在对知识产权(IP)经费的投入上要占企业全部研发资金(R&D)投入的6%;2015年,企业目标是在对知识产权(IP)经费的投入上要占企业全部研发资金(R&D)投入的10%;到2020年,企业在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应占企业全部研发资金投入的15%。这其中包括专利的研发、申请及维护,以及对相关研发人员的奖励经费。从而在经费上充分保证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及市场运作。

——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与企业经济增长相适应。2006-2015年,公司年度专利申请量增长速度保持在5%左右,2010年达到15件,2015年达到35件,以产品新配方、新功能、新标准为主。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50%以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量占95%以上。2016-2020年,专利申请量增长速度保持在8%左右,2020年达到5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50%以上,重点及核心领域的自 3 主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专利的拥有量和PCT国际专利申请量都有较大提高;每百万元R&D投入产出的专利授权量及实施效率有明显提升。

——商标注册申请量:2006~2015年期间,企业商标注册申请量平均增长速度达到5%,到2015年,达到 10件以上,其中市驰名商标和广东著名商标总量要有新的突破,分别达到10件和5件。2016-202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平均增长速度达到8%,2020年达到15件以上,并争取获得国家著名商标和实现一批商标到境外或国外注册,提升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拥有1个全球知名品牌,3个以上国家著名品牌。

——知识产权进出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量,到2020年实现企业所有驰名、著名商标和专利在海关总署办理进出境海关保护备案,企业所有的商标及专利都力求能在海关总署办理进出境保护备案。

——技术标准制定,到2020年,企业较多参与国内和国际组织技术标准的制定,在中医药行业领域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2006-2015年,企业不断从实践上探索知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到2016-2020年,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评估、抵押等相关业务,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服务等相关活动。到2020年后,知识产权交易成为企业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

(2)知识产权管理

4 ——在2006-2010年期间,重新修订和完善《专利管理工作实施规定》等相关制度,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实行制度管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增加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兼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实行知识产权目标管理制度。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培育体系,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努力提高公司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公司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在2011~2020年期间,建立专门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使相关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分析系统、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等其他数据文献系统,及时收集、分析研究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战略制定提供依据及对策。

(3)知识产权保护

——在2006~2010年期间,建立企业查处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假冒等违法行为的相关制度与专员,及时查处针对我司产品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情况。对商业秘密全部实行规范化管理,建有相应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

——在2011~2015年期间,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及应急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安全。实现将专利、商标保护扩展到所有产品,并且将保护范围开始从产业链的上游及下游拓张,从国内延伸到国外。

5 ——到2020年,争取企业所有自主知识产权全部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保护,从而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在我国口岸进出境。

(4)知识产权应用

——2006~2010年,建成信息完备、功能齐全的企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企业能够自觉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为其研发、生产、维权、口贸易,以及根据市场需求,为制定“后发优势”战略服务。

——在2011年~2015年,企业所有技术产品都拥有部分或者全部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额占总产品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知识产权对企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明显的提升。

——到2020年,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成为企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占公司利润来源20%以上,基本实现核心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垄断。

四、建立企业知识战略体系与保护措施

1、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通过对企业员工商标、专利、版权保护等培训;企业产品及关键技术科技展板的宣传普及;以及组织专业人员编写企业知识产权实务手册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充分利用“3.15”、“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科技活动月”等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 6 普及活动,大力提高企业高层领导和研发人员的产权意识,激发员工的创新思维及创造力,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2、构建及完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体系

构建及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整合优势创新资源,着力提升企业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走出白云山和黄的自主知识产权双创之路(集成创新+吸收创新)。

3、加快基础性知识产权战略资源的创造和储备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专利的申请量和质量,努力实现专利申请量及质量的同步增长。同时争创行业内产品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等。通过持久的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市场推广和售后服务,打造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培育企业饮誉海内外的商誉

4、加速吸引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尽快培养和集聚一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必须的各类专业人才,包括: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技术、法律兼备的企业专利工程师和企业知识产权实务操作人才;能够从事并胜任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专利检索等高级服务人才。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批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5、拓展行业内国际和区域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崇尚自然,回归自然已成为世界潮流,随着植物药研发与使用在国际医药市场的“盛行”,中药行业知识产权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越来越深入且重要。企业应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吸引、专业高级论坛等多种合作与交流方式,开辟国际及区域内知识产权合作创新的新途径。

第17篇:1、IPP01A0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IPP-01-2016A0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1.1 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公司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内容:本制度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的管理、商标的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 2

职责与权限

2.1 知识产权部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专职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申报、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组织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2.2 更多部门职责与权限详见《知识产权岗位职责》。 3

知识产权的范围

本制度中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3.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3.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3.3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3.4 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5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3.6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的管理

4.1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4.2 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报知识产权部审查、总经理批准。

4.3 公司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

IPP-01-2016A0 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应在事先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4.4 公司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论文、职称申报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5

专利的管理 5.1 专利的申请

5.1.1 本公司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5.1.2 软件开发部和工程技术部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与知识产权部联系,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

5.1.3 知识产权部组织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合格后联系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登记台账。职工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要求申请专利,但经技术副总研究认为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道理、妥善处理;在发明(设计)人就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协商不一致时,发明(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5.1.4 软件开发部和工程技术部负责专利申报过程中审查意见的问题答复。 5.2 专利的维护与放弃

5.2.1 专利申报成功后,知识产权部将申报结果告知技术部,并登记台账,保管专利证书。5.2.2 知识产权部随时关注专利时效,及时续费。

5.2.3 每年12 月份,知识产权部将当年有效专利清单提交知识产权总监审查,确定需要保护的专利,对无保护价值的专利报总经理审批后放弃。 5.3 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5.3.1 公司员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容 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5.3.2 公司员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公司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部门,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5.3.3 对已申请专利和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市场相关部门及技术相关部门应注意监视市场情况,做好侵权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向知识产权部反馈。

5.3.4 出现专利纠纷时,知识产权部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和解决。 6

商标的管理

6.1 当有新的大型项目筹备时,采购部应组织设计适宜的商标,交由知识产权部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商标法律状况。

6.2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继续销售,知识产权部应及

IPP-01-2016A0 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对无保护价值的商标应报总经理审批后放弃。

6.3 转让公司注册商标或受让他人注册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由知识产权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并报国家商标局。

6.4 员工应严格按照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并注意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知识产权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6.5 与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时,应由知识产权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

管理用表 7.1 专利台账 7.2 商标台账 7.3著作权台账

7.4 知识产权申请、变更、放弃审批表 7.5 专利运用审批表

7.6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记录台账 8

附则

8.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新的条款。

8.2 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8.3 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18篇: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其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特殊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共定义了7种知识产权: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是无形财产。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者未经依法获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便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所有人有依法请求排除侵权,赔偿损失的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具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必须依照国家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知识产权具有可分授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法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而且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同时或先后将知识产权相同的或不同的权能分别授予多人行使。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有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保护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以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完成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了知识或者技(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术参与分配的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未来的竞争中,哪些企业能够充分使用和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哪些企业就会得到跨越式发展。一个企业,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甚至把自己的成果拱手相让,失去优势;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的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保护知识产权就能保护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利制度是以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为基础,在专利法的保护下,以独占市场为主要特征,以谋求发明创造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国际公认和通行的手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渐拆除、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技术成果或做出物美价廉的产品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将其依法获得专利权并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资本的各种运作形式进行运作,包括被用来投资入股、转让、租借(即生产许可)、信托、甚至抵押等等。据报道,目前西方国家许多企业的无形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超过了60%,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产权形式,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入已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作为我国独特产业的中国白酒产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保护好自己的品牌,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国际通行法律武器,来取得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动权。只有掌握了国际竞争的主

动权,企业方能以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

中国白酒在线网提醒:作为中国传统产业,中国白酒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明显滞后于其他行业,主要表现在:保护白酒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人保护白酒知识产权意识误区:认为中国白酒是传统技术和传统工艺,是我们的看家技术,以老大哥自居,把中国白酒技术和工艺传授给世界人民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很多技术和工艺被外国人无偿拿去使用。国家保护白酒知识产权立法欠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立法中对中国白酒传统技术和传统工艺的保(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护欠缺,即使有保护,保护层次还较低。白酒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多白酒企业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估计不够,对自主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往往比较重视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反而忽略了比资金、设备更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第19篇: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海天味业作为首批入驻高明区沧江工业园的企业,肩负着打造全国化乃至国际化品牌的重任。近期在高明区召开的推进会上,高明区委书记指出,要以创新驱动加快培育全区发展的新动能。海天酱油所在的高明区将重点打造全国性品牌,并加速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工作。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调味品产业仅有少数几家区域性品牌,很多产品还在以散装或者袋装等简单方式售卖,现代化的调味品品牌还只是一个概念,而海天酱油作为早在解放前夕就畅销粤港澳的区域性驰名厂家,精准捕捉商机,率先建立了自身专属的产品品牌。海天于1994年正式启动企业识别系统,率先确定了品牌发展战略,引领了一种新的营销模式,促进了海天品牌的发展。通过数年的品牌建设,2000年“海天HAITIAN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了系统化保护自身商标和产品标识,2016年5月,“海天太阳版酱油标贴图案”的五张标贴,作为海天酱油产品的特有装潢,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产品登记。

2003年起,海天启动第二次品牌革新,形成了以“海天”字样为主体的新品牌识别,确立了“四海一家中国味”的品牌核心价值,并开启了以产品研发、技术积累带动品牌建设的全新战略,自此海天酱油进入了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高速发展期。

作为天然调味品生产企业,海天酱油建立自身专属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的渠道是生产实践。2006年,海天酱油一线技术人员自主设计的菌种培养设备,获得国家专利认证。2007年,海天酱油依据自身产品家族中成长速度较快的子品牌——海天蚝油的技术标准,独立起草的国家级《蚝油》行业标准,获准通过并开始实施。至2011年,海天酱油将从调味酱产品的生产、研发中获得的经验和技术,投入到省级“风味酱微生物发酵关键技术”项目中,并通过广东省相关部门的认证,为海天酱油于同年获得多项国家级发明专利铺平道路。

坚持天然酿晒工艺,让海天品牌拥有三百年的历史,历久弥新,更注重知识产权,则成为海天酱油不断提升自身品牌力的动力源泉。在海天品牌建设中,海天酱油基于企业识别系统为产品设计商标、包装及标识,并根据产品的生产技术特点定制了其各自专属的宣传语,“海天酱油,真正晒出来的好味道!”“海天黄豆酱,粒粒黄豆看得见!”这些耳熟能详的广告词,成为海天酱油以专属知识产权作为产品宣传着力点的经典案例。

第20篇:中心企业知识产权托管

附件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

日期:2011-6-7 16:16:45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你们指导本地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推选服务机构(每个集聚区原则上选出1-2个自愿参与托管工作的服务机构),汇总并填写《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托管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工作情况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联 系 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沈 琦马鸿雅

电话:010—62083824/6560

传真:010—62020895

电子邮件:gzj2005@126.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创新服务处王 悦韦向群

电话:010—68205322/5319

传真:010—68205319

电子邮件:cxfwc@sme.gov.cn

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指导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以下简称托管),特制定本指南。

一、托管简介

(一)概念

托管是指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主要内容

在托管过程中,企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事务包括: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制度建设、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建设、人才培训等内容。

由于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知识产权事务的工作量、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等存在差异,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水平也各不相同,托管分为完全式托管和部分式托管。完全式托管主要面向未设置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小型企业,以政府引导和支持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等无偿服务为主;部分式托管主要面向具备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大中型企业,以政府推荐服务机构提供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人才培训等有偿的专业服务为主。

(三)原则与目标

托管工作的原则是双方自愿、诚实守信;目标是构建供需对接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推动和帮助各类企业与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紧密合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专业化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托管体系

托管工作由以下单位共同承担: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3、服务机构。

各单位主要任务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目标与方案;

2、指导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施;

3、指导实施单位推选服务机构;

4、检查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的实施效果;

5、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托管工作进展。

(二)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负责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选合格服务机构;

2、为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

3、组织安排服务机构为托管企业制定托管方案;

4、组织监督服务机构为托管企业开展托管服务;

5、协调服务机构与托管企业合作及产生的问题;

6、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报托管工作进展;

7、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相关事宜。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负责向托管企业提供专业托管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实施单位的委托,为集聚区内小型企业提供完全式托管,为其他企业提供部分式托管;

2、为托管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托管方案;

3、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托管方案和服务人员;

4、协助实施单位建立集聚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分析托管工作效果;

5、向实施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6、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相关的事宜。

三、托管工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经费预算。

(二)推选服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单位按照标准推选参与托管工作的服务机构,并填写《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服务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参加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意愿。

2、业务范围涵盖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代理和研究咨询服务,具备为托管企业提供检索分析、预警预测、战略策划等研究咨询服务的能力。

3、管理规范,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诚信经营原则的不良记录。

4、如分支机构承担托管工作,该分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开展托管业务,并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工作。

(三)签订合同

实施单位和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书,明确托管内容、考核办法、责任义务等。

(四)托管对接

实施单位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召开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说明会,介绍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并由服务机构介绍托管工作思路和内容。

(五)开展服务

服务机构与托管企业沟通,确定具体托管方式和内容后,双方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根据协议约定为托管企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托管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六)服务监督

服务机构协助实施单位建立集聚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并定期分析托管工作效果。在对托管企业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对服务机构以及中小企业集聚区的托管工作进行监督。

(七)验收总结

每个托管工作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单位对辖区内的托管服务进行考核验收,并将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报告。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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