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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5: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用车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领导和机关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按照“专车专用、精心维护、安全驾驶、服务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条实行专车专用。机关实行每位领导相对固定使用一部工作用车,小车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司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确保领导工作用车不延误,小车因事外出2天以上,有关司机必须告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

第三条确保安全用车。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车内外的整洁和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况及个人精神状态,不得违章驾驶和酒后开车。

第四条精心做好小车维护。司机必须按规定对小车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参保和年检工作。

第五条政府领导因公未带车出差,司机应将小车入库并及时向办公室事务中心主任汇报,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遇急事,小车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使用。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机动车辆的使用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原则上按申请先后顺序经分管后勤的副主任同意后使用,禁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公务用车加油管理

第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必须到定点单位加油,定点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原则上驾驶员每次加油后须保留相关票据,票据以外的额外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厂家由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按相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鉴定后方可进行维修,严禁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由此对车辆产生损坏的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条 车辆维护完后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将严肃查处。

第五章 公务用车投保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定点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招标确定。车辆投保险种为:普通商业险和交强险两种。新购公务用车保险或原有公务用车续保,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发票”,单位不予审核报销。

第六章公务用车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车辆日常须使用的资料由驾驶员负责管理,其它资料(如:定编证等)收归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树立全心全意“为领导,为机关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文明开车”的宗旨。第十四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克服特权思想,注意礼貌行车,严禁酒后开车,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服从领导调度,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行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严格遵守保密条例,不议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维护领导和机关形象。

第十六条经常检查车辆,保持车辆各部件润滑良好,

熟悉车况,保持车况良好,懂得一般修理技能和车辆保养要求。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节约用油和修理费用,最大限度节约开支。

第十七条凡遇车辆事故或不可抗力灾难,应力求保证车内人身安全。行驶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和保险公司,并由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责任,按有关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不得擅自用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能将车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保管,不能用公务车作为练习用,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切损失和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完成工作任务后,原则上要将车定点入库,安全保管,不得随意停留在大街小巷及家门口过夜。

第二十条本《管理细则(试行)》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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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试行)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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