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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供、用热合同

为了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诸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热费计算:按照诸城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

元/M2(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用热按双方的协商价格收取。

二、结算方式和期限:用热方应当于每年的供暖前一次性向供热方足额缴纳该供热期的热费。

三、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15日24时止。

(二)供热期间,在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应保证居室内温度为18+—2(阳台、厨房、卫生间除外)

四、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方超量、超适用范围用热。

(二)按国家规定及时向用热方供热,并对用热方的供热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因供方原因致使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供方应当通知用方,并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24小时不能修复供热的按实际停止供热天数退还热费(因热源、电力等部门的原因除外)。

(四)未用热计量业户使用换热器、加热炕、加大型暖气片,须由供方认可,并加收300元的热耗费或拆除不收费,不拆除或不缴纳的供方有权停止供暖服务,如家中温度不达标与供方无关。

(五)居住在两山、一楼、楼顶、中间有断层、整个单元取暖率低于60%的,不保证标准温度。

(六)对不取暖的业户拒不交管网运行成本费的将在今后的供暖期不再提供供暖服务,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每年的热损耗费及法律诉讼费。

五、用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足额的向供热方缴纳该取暖期的供热费。

(二)监督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方供热。 (三)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对房屋的装修,不得影响供方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供热效果。

六、违约责任 (一)供方的违约责任

(五)因供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用方供热的,按照延误供热的实际天数,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热费。 (六)因供方原因未达到政府规定供热标准的,供、用热双方应在有关的部门的监督下测温,并按规定退还用方部分或全部热费(出现退还全部热费的情况时,供方有权关闭供暖阀门)。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供方不承担责任。

(七)用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的,如:加装小水泵、水嘴、换热器、加热炕等。 (八)因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采暖效果的,单元内供热用户低于60%。

(九)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供热中断或停止。(如政府行为、电力、热源限量、供热系统设计及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等)。

(十)当室外温度低于—9度时,用方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用方室内温度未达到标准,未向供方报修或拒绝供方入户测温、调节、检修的。 (十二)用方违约责任

(十三)用方擅自用热或私自排放、使用供暖管道热水,供方有权停止供热。用方应当赔偿供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按建筑面积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十四)未按规定日期缴纳取暖费、偷热,情节严重的供方有权诉诸法律,并停止供热。

(十五)在规定的试压时间用热方未按要求在家等候,造成损失的,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由用方承担责任。 (十六)用热方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测温时,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测温,测温方法是:在关闭门窗的情况下,测温仪放在房间的中间位置距离地面一米以上测量,当温度不再发生变化时所记录的温度值,测温后双方对实测温度签字认可。如有争议,又提出争议的一方委托法定机构重新监测。检测费由争议方承担,并按照《诸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处理。

(十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诸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热方:

用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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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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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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