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专项央行票据

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

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

(二)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其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1、“拆放同业”

(1)正常类是指拆借人(或交易对手,下同)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拆借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所负债务。

②拆借未到期。

③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④如有担保,担保应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拆借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拆借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②拆借人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③拆借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

④拆借人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⑤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⑥拆借款项逾期不超过90天(含)。 ⑦欠息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类是指拆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拆借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②拆借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

③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④拆借款项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⑤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可疑类是指拆借人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

②拆借人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③拆借人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⑤拆借款项逾期180天(不含)以上。 ⑥欠息180天(不含)以上。

(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

①拆借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拆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项。 ②拆借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③拆借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拆借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④拆借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借款。 ⑤因拆借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拆借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拆借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债权。

⑥因上述

(一)至

(五)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⑦由于上述

(一)至

(五)项以外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2、“存放同业款项”分类标准比照“拆放同业”。

3、“买入返售债券”

(1)正常类是指债券回购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回购方不能按时足额回购所售债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回购方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 ②回购合同未到期。

(2)关注类是指尽管回购方目前有能力履行合同,但存在影响所售债券回购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回购方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回购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回购债券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②回购方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履行回购协议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③回购方回购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 ④回购方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正常履行回购协议,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通过出售所购债券保全债权。

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权保全。 ⑥回购逾期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类是指回购方的回购债券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履行回购合同,即使通过出售所购债券来保全债权,也会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回购方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②回购方正常营业收入和变现回购债券都无法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足额保全债权。

③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需对该笔回购合同作出较大调整。 ④回购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可疑类是指回购方无法正常履行回购协议,即使变现回购债券,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回购协议作出调整后,回购仍然逾期或回购方仍然无法执行回购合同。

②回购方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回购债券无法变现或变现后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③回购方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④已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⑤回购逾期180天(不含)以上。

(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类:

①回购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回购方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②回购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或债券无变现价值),未能收回的债权。

③回购方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回购方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④回购方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⑤由于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回购方强制执行,回购方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⑥由于上述

(一)至

(五)项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⑦由于上述

(一)至

(五)项以外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3、违法违规进行的资金拆借,以及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应划分为可疑类。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

“待处理抵债资产”指因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货币资金不足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债务人达成以资抵债或经司法裁决,以实物资产用于抵偿债务人贷款本息的各种有效资产。 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应根据可变现净值法考虑资产的状况、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对比情况等因素,根据抵债资产的种类参照相应的分类方法,逐笔确定预计损失,并进行质量分类。处置前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 关注: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持有时间在2年之内。 次级: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持有时间在2年-3年。

可疑: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持有时间在3年-5年。

损失: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持有时间已超过5年。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未进行核销挂账部分应在损失类中反映。

四、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其主要应用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

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

五、其他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按照风险分类法中的账龄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为:

风险分类资产对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待结案诉讼费

关注:账龄为1个月至3个月(含)

次级: 账龄为3个月至1年(含)

可疑:账龄为1年至3年(含)

损失:账龄为3年以上 案件挂账

次级:账龄为1个月至1年(含)

可疑:账龄为1年至3年(含)

损失:账龄为3年以上

其他

正常: 账龄为3个月以内(含)

关注: 账龄为3个月至6个月(含)

次级: 账龄为6个月至1年(含)

可疑: 账龄为1年至2年(含)

损失:账龄为2年以上 具有以下待征的直接定为损失类:

①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完成债权追索尚不能弥补的损失;

②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 ③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④无法收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代垫费用;

⑤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 ⑥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

六、投资类资产

“投资类资产”指债券投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

(一)债券投资。

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①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 ②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析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债券处于存续期内;债券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和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不超过90天(含)。 次级:债权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可疑: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180天以上; 损失: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

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 若市场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 损失程度在30%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 损失程度在30%-90%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

损失程度90%以上的,或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其账面价值扣除确权价值或清偿价值后的部分,按照余额的100%计算,划分为损失类。

(二)股权投资

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公允市场价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

正常;公允市场价格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公允市场价格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以内。 可疑;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以内。

损失;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2、对于无法获得该企业股权市场公允价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 (预计损失率=[(账面投资额 - 每股净资产×本社持股数)/账面投资额] ×100%) 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正常;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以内。 可疑;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以内。 损失;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等;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

3、对于无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

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②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③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④被投资单位为列入人民银行清理范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需由本机构弥补损失的部分。

⑤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 ⑥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

(三)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四)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分类方法同“应收账款”。

七、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一)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

(二)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三)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30%以内的至少要划为次级类;

(四)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30%-90%以内的划为可疑类。

(五)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

(六)实际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八、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余额(此处账面余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 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

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 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

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的固定资产;

损失类: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房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有关意见,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的房改损失、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售房收入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划为损失类。

九、在建工程

所称“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虽交付使用但工程未决算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

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 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 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 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 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含)。

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为次级类。

十、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

(一)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

(二)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

(三)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

(四)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账面余额100% 预计损失。

(五)对其他无形资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

(六)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十一、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指已经对与之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其效果不仅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按照可变现净值法,确定其分类标准为: “递延资产”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摊销的,参照固定资产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十

二、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的最多划为关注类。

十三、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按照账面价值法,参照固定资产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1、可收回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

2、可收回金额虽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但清理手续上存在瑕疵,则划分为关注类。

3、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余额,则根据是否有市场、市场是否活跃,结合预计损失比率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

4、可收回金额是采用清算假设(假设资产将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和公开市场假设进行确定的。

十四、历年挂账损失的分类

本指引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 十

五、特别规定

(一)未准确核算的项目,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二)存在使用会计科目隐瞒风险的项目,或有严重违规或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至少划为次级类;

(三)由于缺少分类所需的重要资料(如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以及交易对手信息、财务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四)已经造成损失或已形成风险,直接划为损失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9号)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分析报告

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

某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浅议如何做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德州分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讲义04

浅议如何做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某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相关问题解答(五)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