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
申请人:罗佛英、凌秀英等588人
诉讼代表:左世龙、鲁静贞、罗荣成
请求事项:减免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诉湖北荆江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沙市热水瓶总厂,以下称荆江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荆江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形势每况愈下,2003年4月28日该公司决定全面停产,资金全无来源,每个员工只发150元/月的生活费·····。而申请人中大多数系荆江公司的员工,且居住在水瓶厂宿舍内。该公司的突然决定,对于本来生活就十分窘迫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2、水瓶厂片区的588名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于2004年7月21在市中院受理。尔后在代理方荆楚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在此基础上,将原告追加到2094人,2004年12月16日在市中院受理,同年12月29日原告向该院缴纳5.5万元的诉讼费用,其中含水瓶厂片区588名申请人所缴纳的1.8万元诉讼费用。该费用缴纳的经办人是荆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刘公芝,该事务所的电话是8223919,请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需要说明是水瓶厂片区588名申请人在市中院受理本案前,就与荆楚律师事务所达成口头协议:即该片区的原告除了按每人的诉讼标的2%收取诉讼费用以外再也没向该片区的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除上缴给法院的诉讼费外,余下的费用由水瓶厂片区的原告方自行保管。
3、2005年元月18日,在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宗由2094名原告参与组成的- 1 -
集团诉讼案件;开庭当日有数百名申请人及其他原告参加旁听。
4、2007年9月19日市公安局通知2094名当事人到市中院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期间刘太平副院长电话通知区院民三庭鲁靖庭长到会场,随之刘副院长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6日下达的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与在场的诉讼代表及申请人进行传达。接着刘副院长口头告知在场的诉讼代表及申请人:“你们的案子在今年三月份已交给沙市区院按个案程序重新受理。”
5、2009年6月17日三名申请人以个案的原告在区院进行再次开庭审理。因多种原因三名参诉人于同年11月15日获准撤诉。
6、罗佛英、凌秀英等588名申请人的收款收据、股本登记表、花名册、联系方式等相关的证据及手续齐全,保存完好无损,且账目清晰、一目了然。何况大多数申请人均居住在水瓶厂宿舍区内可呼之即来。
目前水瓶厂片区的申请人要求减免诉讼费用的呼声越来越高,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生存状况及本案的客观现实。
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支持弱势群体的请求
此致
沙市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罗佛英、凌秀英等588人
诉讼代表:左世龙、鲁静贞、罗荣成
2011年7月31日
相关证据共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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