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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为全面推进我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省、市、县语委工作部署,结合我局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成立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制定局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局工作计划,作为我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局机关及基层所属各单位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三条 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公务活动和新闻宣传常规管理。

第四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单位工作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窗口服务;用户维修维护、收费;

(五)新闻采访用语;

(六)新闻播音、配音用语;

(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信息简报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海报、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九)宣传栏、公开栏、墙报等宣传用字;

(十)办公室、会议室、服务厅、演播室、机房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十一)票据、报表等用字;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单位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第六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第七条 新闻工作人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不定期组织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 第八条 局将《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科室、局所属各单位工作与业务考核管理,并作为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的硬性指标。

第九条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宣传活动,促进局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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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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