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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杭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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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司法、公安、住保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申请受理。

第二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因特殊情况,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救助。

(三)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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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社区、居(村)委会不得拒绝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3、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因火灾事故等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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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完善规范有关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监督。资金规模由财政按上年本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4元/年的标准确定,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一体化后),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本级财政负担的保障资金通过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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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未追回冒领资金的救助对象,社区、居(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当事人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 月 日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1‟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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