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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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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切实关心困难职工、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度重视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努力帮助困难职工。公司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中之一的均可获得公司帮扶救助。

第三条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长期坚持、不懈努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帮扶救助中心(简称帮扶中心),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吴世忠政委:肖富国

副主任:吴保华(常务) 曾祥虎关亚君张跃进

委员:王自成周圣帅唐清鹏吕少祥 翟富民 王玉英

各二级单位工会主席

帮扶中心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为:

主任:周圣帅

成员:周奉武瞿敏吴慧玲黄莉

上述成员随职务(岗位)变动自然替补。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成立帮扶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三章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细则

第六条困难职工界定

1、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职工(公司最低生活保障线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0%掌握)。

2、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或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病、受灾等,导致家庭人均实际生活费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明显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人口和收入计算

1、困难职工“家庭人口”的计算:经公司界定,与职工本人有直系供养关系的列为其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除外)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自食其力者,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应予以剔除。

2、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计算:职工本人月总收入减去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即为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

第八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1.基层单位建档。各单位应定期(每年3月)对本单位困难职工对象进行集中建档。基层工会、分会应深入困难职工班组、家庭或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做到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对特、重困职工必须入户重点家访,做到建一户、准一户。

2.报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档。各单位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基础上,填写《困难职工信息表》,报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电子档案。

3.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各单位工会应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情况变化。凡家庭生活状况改善、不属于困难职工范围的要及时注销并报告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新产生的困难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要及时建档。

第九条帮扶救助资金来源。

1、公司行政拨付的困难职工专项救助金。

2、上级拨付公司的困难职工慰问、补助专项资金等。

3、公司工会经费中划拨资金。

4、*党员干部爱心帮扶基金。

5、其他捐助资金等。

第十条 公司对困难职工实行定期帮扶和应急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定期救助是指岁末年初(或年中)集中发放的困难补助;应急救助是指以“*党员干部爱心帮扶基金”为主体,对特困职工实施不定期的应急救助。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定期帮扶救助标准。

1、困难职工。可发放一次性补助300-500元。

2、特困职工。可发放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3、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的重、特困职工。一年内患病住院自负金额或直接经济损失(下同)在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000-6000元;自费医药费(或损失)特别大的,单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子女品学兼优、就学困难的特困职工。凡符合特困职工或困难职工条件的家庭,其子女参加了当年的中考或高考,并被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录取。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子女考试成绩、入学交费通知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救助。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救助的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向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可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经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

2、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公司帮扶中心委员会议审定,确定帮扶对象、救助标准;应急救助由公司帮扶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4、帮扶中心办理救助款发放。

本款中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本人及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如疾病证明(由二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自费医药费证明、就业状况及经济收入证明、受灾情况证明、子女就学证明等。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特困职工可申请应急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应急救助限执行一次,再申请定期救助的,视其家庭困难情形及已救助情况综合审定,决定是否发放。第十四条离退休困难职工的帮扶补助。

1、离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金由行政统一拨付给公司工会,通过工会财务拨付公司离退部,由公司离退部进行管理和发放,申报程序参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程序。

2、公司离退部及各单位离退科负责建立离退休困难职工档案。

3、特困离退休职工的应急救助由离退部或各单位离退科参照上述程序申报、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第四章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救助金发放前,应在救助者所在单位显著位臵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救助金。

第十七条公司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党员干部爱心帮扶基金”等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由集团公司工会财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定期(每年2次)向公司党委、行政汇报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党员干部爱心帮扶基金”等困难帮扶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并通过“*电视台”、《*报》公布收支明细,接受公司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件事导致的家庭困难,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多人是*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的职工,限救助一人。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工会。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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