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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二条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教育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挂牌督导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触角,帮助学校总结经验,彰显亮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督学责任区

第三条

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度。按照全面覆盖、就近督导原则,兼顾学校地域分布、办学规模状况,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划分为5个责任区,分别为中心片区、东片区、南片区、西片区、西北片区。

第四条

督学责任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责任区日常督导工作。每个督学责任区明确组长、副组长各1人,配备责任督学若干名,每名责任督学原则上负责3-5所学校。

第五条

责任区学校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责任督学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 第三章 责任督学聘任与管理

第六条

责任督学聘任。责任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管理,颁发督学证,任期三年。

第七条

责任督学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四)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

(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八条

责任督学管理。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每年对在职责任督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建立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十条

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每年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督学资格;对违规违纪的责任督学进行纪律处分或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督学职责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应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督导职能。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九)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出示督学证,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督导。

第十五条

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每学期至少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一份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责任督学在督导结束后,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填写督导记录。

第十七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十九条

中心校和市直学校明确1名副校长负责学校督导工作,中心校辖区内的初中、小学各指派一名学校中层领导作为责任督学的联络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督导的学校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责任督学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室配备办公桌、计算机、打印机、照像机等基本办公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专项经费,落实责任督学电话、交通等工作补助,确保督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月召开一次督学责任区组长会议,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解决督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每月将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交教育局班子会专题研究,根据督学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逐一分解到相关科室,限期整改,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评优评先、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后备干部推荐、学校干部任免、教师考核等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分区一览表

2013年12月2日

济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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