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小蜜蜂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河源市小蜜蜂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第二条 中心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中心宗旨:口颂善语、心存善意、身行善事,人结善缘;关注关爱山区教学,热心热爱公益环保。
第四条:中心精神:一缕阳光温润人心,不因善小而不作为。
第五条:中心口号:奉献你们的力所能及,救助他们的急切所需。
第六条 本中心奉行自愿、奉献、热忱、坚持、慈善的原则。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七条 以开展助学助教活动为主,同时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1、捐建校舍、师生食堂;
2、提供营养午餐;
3、购置教学设备;
4、资助穷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制学业;
5、资助山区教师教学薪资;
6、资助山区青年学成一门技术;
7、组织会员及爱心人士旅游扶贫,现场助学助教;
8、点子或项目助民脱贫。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中心实行注册会员制。本中心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并提出自愿申请的团队和个人,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注册为本中心会员。
第十条 注册会员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向本中心推荐会员的权利。
4、有请求本中心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社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行动的义务。
2、参加本中心活动,完成本中心任务,宣传中心的宗旨,维护中心的声誉。
3、主动向本中心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4、加入本中心必须怀抱一颗感恩社会的心,奉献社会,积极自愿的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2、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
本会组织的活动。
3、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6、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7、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8、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的会员出席。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中心章程,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实施。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秘书处和社长的工作报告。
4、审查对社员开除社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社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由社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及各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社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提出议案,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2、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3、监督社团活动及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本中心设:财务部、宣传部、策划部、运作部、后勤部。
财务部职责:
1、做好本社各项收、支费用的帐务管理。
2、负责重大活动的财务预算。
3、负责对外公示各项收、支帐目。
宣传部职责:
1、负责社团的形象设计和宣传。
2、为社团及其他各项公益活动做宣传。
3、做好档案管理及其他文字记录工作。
策划部职责
1、发展发动社员,上传下达,协调各部工作。
2、策划、拓展公益活动项目。
运作部职责
1. 负责对外联络,联系公益活动项目及。
2. 对外宣传、募集企业及各界人士赞助。
3、具体负责各项公益活动的施行。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
1、单位和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
1、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2、本中心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第六章 公募和捐赠
第二十一条 中心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中心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本中心正常运转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支。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由主任签字方可支出,并公开财务,接受会员及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小蜜蜂公益事业服务中心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的所在地在中国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三角镇。 第二十六条任何冒用本中心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中心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