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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调研,生产实践活动的规定院发26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3:2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调研、

生产实践活动的规定

院发[2008]26号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积极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学院鼓励教师参加高等级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深入企业调研及参与生产实践活动。

一、学历教育及培训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培训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理由、学习内容、地点、学习时间、方式、学费总额。

2、申请人所在教研室、教学单位审核同意。

3、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的学费按下列原则办理:

1、攻读博士学位,学院承担全部学习费用。

2、攻读硕士学位,学院承担学费的2/3。

3、攻读学士学位,学院承担学费的1/2。

教师参加培训按学院《职工培训费使用标准》办理。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后应在本院服务年限及申请调离本院的,按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办理。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垫付,学习

1结束后由申请人持学历、学位证书或培训结业证明及其它培训合格证书,经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没有能够证明本人学习情况资料的,学院不予报销费用。

二、调研、生产实践

调研、生产实践是教师积累直接经验的必要手段和途径,50周岁以下专业教师深入企业参加生产实践每年不得少于20天。

凡参加调研或生产实践的教师需事先写出实践计划或调研提纲,实践、调研单位及时间期限,由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指导性意见,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为确保调研或实践活动质量,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对教师调研或实践活动的课题及主要环节做出规定或部署,教师调研或参加实践活动结束后,应提交调研报告或生产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

经学院批准利用寒暑假或无课期间进行调研或实践活动的,调研或实践期间按每天2课时的标准支付绩效津贴。

教师调研或参加实践活动应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必须到外地的,需经院长批准。到外地调研除按上述标准支付绩效津贴外,学院正常支付差旅费。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调研效果的检查与督导。教师调研或参加实践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交本教研室及教学单位审核。经人事处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教师每年到生产企业调研或参加生产实践的天数,应作为教

2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的(20天/年)应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评选中给予减分。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颁布的教师调研、参加生产实践,学历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2008年4月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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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调研,生产实践活动的规定院发26号
《教师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调研,生产实践活动的规定院发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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