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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1: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2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精神,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进-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认识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性。煤矿瓦斯事故是制约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增强瓦斯可控、可防、可治的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严的态度和更扎实的措施,锲而不舍地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二)贯彻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煤矿瓦斯治理必须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三)落实瓦斯治理规划。各产煤州(市)要依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和《云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要求,明确“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四)明确瓦斯治理的工作目标。瓦斯治理以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到2012年,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要比2007年再下降25%,全省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2.66亿立方米。

二、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工作

(五)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矿井要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三、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六)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

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必须设专用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七)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八)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风门必须按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煤矿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班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四、强化技术措施,确保抽采系统运行正常

(九)实施多措并举。所有应抽采的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凡已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且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不到防突要求的,要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要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规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的煤矿,予以保留。

(十)做到应抽尽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开工建设。

(十一)坚持可保尽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对防突措施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保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突出煤层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煤层在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要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

(十二)确保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计划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省属国有煤矿瓦斯抽采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瓦斯综合治理的专项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方可投入生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十三)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层经抽采瓦斯后,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十四)确保装备齐全。煤矿所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要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煤矿调度室内要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及防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接上页]

(十五)确保数据准确。所有矿井都必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十六)确保断电可靠。必须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必须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有测试记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

功能和断电范围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监控系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应声光报警、并能够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十七)确保处置迅速。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各地要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快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联网进度的要求,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所有重点产煤县(市、区)均要设立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中心,其他产煤县具备条件的要设立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六、强化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到位

(十八)完善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

(十九)健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建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十)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措施

(二十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十二)加强监管监察。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完善机构,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指

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在各类煤矿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严执法,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二十三)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3号)的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力度,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标准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由煤矿企业提出年度计划,报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实施,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州 (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四)加快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提高煤矿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建设或改造。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鼓励引导国有煤矿通过兼并、收购、控股、托管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改造,通过改造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五)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各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排查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隐患分级监控制度,推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十六)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6]47号)和国家有关鼓励和扶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政策与措施,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用足用好已出台的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扶持引导力度,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开展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校企联合、定向招生、委托培养、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矿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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