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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3: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肥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

安全监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工作意见》,按照“自查自纠贯穿始终、暗访督查贯穿始终、问责处理贯穿始终”的原则,指导和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现 “确保„零死亡‟、力争„零事故‟”的目标,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2月5日。

二、专项整治范围

凡在合肥市登记注册、备案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本地、外地进肥监理企业。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1日-12月15日)。 召开全市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整治方案。 各企业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及工作要求逐项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检查督查阶段(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1月28日)。

市建委百日会战督查组将安全监理行为和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列入督查范围,同步检查,发现问题同步处理。

第三阶段: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总结巩固阶段(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2月5日)

按照差别化原则,对2009年所监理项目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进行资质条件符合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监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监理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内容及工作要求

1、监理部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及到岗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项目总监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2、监理规划是否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是否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职责等。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是否对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进行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

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4、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5、是否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措施费用,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6、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7、总监是否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是否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8、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9、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是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是否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是否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0、是否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肥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工作意见》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等。

11、监理单位有无以下行为:

有无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

有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 有无监理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有无监理工程存在超越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行为; 有无监理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行为。

五、处理处罚

对存在严重问题企业和个人,按照合建【2009】142号要求,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处罚。

1、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所监理项目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百日会战期间企业被记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在全行业通报批评,暂扣外地进肥企业《合肥市进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证》3个月,暂停单位承接我市范围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1-3个月,暂停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我市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3-6个月。

2、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监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发现隐患未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的及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责令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直至建议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百日会战期间,发现项目总监有一次按规定应在岗却无故不在岗履责的,且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项目总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暂停其在我市范围工程项目执业3个月。在“百日会战”期间所监理的工程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㈠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单位承接我市范围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3个月,暂停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我市范围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6个月;暂扣外地进肥企业《合肥市进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证》3个月。

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暂停单位承接我市范围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监理资质;暂停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我市范围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二年;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撤销外地进肥企业《合肥市进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证》,2年内不准进肥从事监理活动。

投诉举报受理地址:市建委建管处,电话:2692762,2692765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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