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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的承办、审核、审批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二)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四)群众投诉的查处;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为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的代理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4)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等。

第六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所在专卖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局长或副局长的回避,应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中,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行政执法程序终结之前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行政程序结束后不得提出。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的,应随书面申请一并提出。

如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成笔录,经签字确认后,报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回避申请和有关证据,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对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避决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决定期限。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执法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执法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案件的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回避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及口头申请记录等,由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统一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主管部门作出回避决定之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他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需要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节的,对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三)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或由此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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