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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村(居)网格化环境监管培训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4 02:1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滨城区村(居)网格化环境监管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介绍

一、工作内容

2016年10月12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滨办字„2016‟45号)规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

(二)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企业)整治、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三)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臵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四)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015年12月13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滨政办字〔2015〕111号)规定:

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一)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土小污染项目清理、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信访、油田环境监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重要风险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环境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落实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

(四)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任务。

村(居)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一)协助上级部门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积极配合做好土小污染项目、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流域区域环境保护、秸秆禁烧等工作;

(二)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

(三)对辖区环境信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居民积极关注环保、参与环保,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重要环保工作事项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任务。 定位:环境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工作机制

(一)巡查机制

对网格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主要包括:

1.土小污染项目(是否存在废水、废气排放,是否存在异味扰民,是否是白天休息院门紧闭、夜间生产灯火通明)

2.禽畜养殖厂(是否距离居民区过近,是否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是否存在污水排放和恶臭气体扰民问题)

3.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是否存在池塘边、河道边的生活垃圾堆放场,是否建有规范化暂存场所)

4.流域区域环境保护(是否存在受到污染的坑塘、灌溉渠,是否突然发生污染导致鱼类死亡事件)

5.秸秆禁烧

建立本网格已有环境污染问题、环境风险点台账,做到底数清

(二)报告机制

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一级网格监管人报告。同时做好现场照片取证、基本情况了解等工作。

(三)处置机制

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处臵或报告给区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部分 相关问题解读

问题一 我们村边上有个闲着的院子,有人想租开工厂,还要经过环保局同意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至少需要办理登记表(折合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才需要办理报告书),环保局审批、备案都是不收费的。

问题二 哪些项目现在是坚决不能干的?

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土小企业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十五土小”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漂染、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企业等。

《滨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滨政发„2016‟8号)明确要求: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并登记造册,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染料、造纸、电镀、炼焦、炼硫、炼砷、炼油、农药、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问题三 畜禽养殖污染很大,现在的政策是什么?

《滨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滨政发„2016‟8号)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试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养殖场逐步实施粪污设施改造。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特别注意:养殖项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四 露天焚烧秸秆怎么处罚?

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严重污染环境”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问题六 哪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臵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三部门 农村环境污染案例

(一)贵州省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造纸户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小造纸)

1.基本案情

小屯镇是贞丰县最大的水源点,多年以来,该镇以龙井村为中心的几个附近村沿袭古法造纸,但部分村民为缩短造纸工期,改用氢氧化钠作为浸泡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制浆废水直接排放,贞丰县环保局多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均无果。

2.查处情况

2015年6月11日,由贞丰县环保局、公、检、法等相关单位抽派专人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小屯乡违法造纸户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小屯镇龙井村云盘组彭廷华家后院分别查实王广立、彭廷华将浸泡废水和蒸煮废水排入外环境。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王广立、彭廷华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抽取的水样进行监测发现,两人在造纸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经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对二人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和池内污水净水体检测,认定排放的废液量均已达3吨以上。

经对照国家环保部和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王广立、彭廷华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类别HW35废碱。且非法处臵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贞丰县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贞丰县公安局。 3.移送及执行情况

7月18日,贞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彭廷华、王广立进行刑事拘留。9月14日,贞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贞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8日,贞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10月26日,贞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以来,两名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含碱废液(危险废物),且排放的含碱废液(危险废物)均已达3吨以上,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贞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广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彭廷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龙州县润泽塑料破碎加工厂私设暗管案 1.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润泽塑料破碎加工厂,厂址位于龙州县下冻镇北耀农场原茶厂,法人廖建雄。2015年10月26日,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企业通过管道向龙州县水口河下冻镇河段排放废水。支队监察人员多次组织现场调查,查实龙州县润泽塑料破碎加工厂存在私设暗管,将沉淀废水通过原用于该厂抽取生产用水的管道返排到水口河下冻镇河段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情况

2015年12月1日,崇左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龙州县润泽塑料破碎加工厂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12月1日,崇左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崇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法„2015‟7号)。2015年12月29日,崇左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崇环听告字„2015‟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15‟2号)。2016年1月13日,崇左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16‟2号),对该厂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八万元。该厂于2016年1月25日交纳八万元罚款。

3.移送查处情况

2016年1月4日,崇左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崇左市公安局治安支队。2016年1月26日,龙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行罚决字„2016‟00170号),对龙州县润泽塑料破碎加工厂法人廖建雄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02月02日止)。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

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总结

网格化环境监管典型材料

某年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办法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

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系统

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管理制度

滨城区村(居)网格化环境监管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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