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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企业发放,用于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权益凭证。实施创新券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

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配备专人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企业需求受理对接以及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科研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自主或联合研发活动购置科研设备支出。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每年发放创新券总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

算确定,发放额度可比财政预算适度超发,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发放限额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科研活动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创新成果证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成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评审工作。对于评审材料有异议的项目,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际总兑现额度不超过发放额度,且原则上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发放文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集中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

手续。遇特殊情况报请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九条 因创新券实际发放的总额度可大于财政预算,在兑现阶段,若须兑现的实际总额大于当年财政预算,超额部分在下年预算中予以列支,下年预算一经下达,可直接兑现给企业,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兑现评审,且该兑现额度不影响企业在下年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额度。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合理、研发经费持续增长、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年度区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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