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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通过、颁布和生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措施。《条例》一共是13条,有1700多个字,从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法规条例中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中央也在全面从严治党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规定,这些条例和规定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标准和新规范固定了下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条例》是规范问责工作的,而问责工作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问责工作、问责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全面从严治党能否有效推进并取得预期目标的重要保证。因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明确各级党的组织、纪委组织,以及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履职等。假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履职,不能尽责,甚至失职失责的话,全面从严治党就难以保证。所以《条例》的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走向制度化、进一步获得有效保障的重要措施。

围绕“如何认识、学习、贯彻、执行《条例》”这个主题,我主要谈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第二,我们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结构进行一

1 下梳理和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我们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主题,总书记提出了六个字,就是全面从严治党。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党的建设翻开新的一页。为什么说十八大以后的这三年多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新时期?就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主轴、主干,大规模开展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顾名思义,就是要完善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突出的一个思路和理念就是强化责任制。这三年多来,在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制方面,我们党已经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新机制、新举措和新制度,这就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强化责任追究。

我们大家所熟知的一些制度设计、一些新的机制,反映的就是责任制的内容。那些履职尽责不到位,甚至导致了相反后果的人,就要被追究责任。那么,都有哪些制度提出了有关责任制的内容?

在强化管党治党方面,十八大之后出台了“两个责任”的制度结构,这就是新机制、新举措。

“两个责任”指的是在管党治党方面,党组织、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弥补和扭转了过去党委和纪委在管党治党的责任上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的短板和缺陷。

2 抽象来说,党委和纪委都有分工和定位,但是多年以来,在责任上一直存在着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的问题。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一涉及管党治党的责任,一碰到严肃党纪问题,党委和纪委之间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甚至扯皮的现象。习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指出,党委不能把什么事情,尤其是党风廉政都推给纪委,党委书记不能当“甩手掌柜”。这就是针对一些人不能履职尽责而说的。而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一旦出现党规党纪被践踏、被破坏的现象,追责就会受到局限。现在,管党治党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就是责任不清。责任不清就会导致无法问责,无法追责。

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思路,就是要突出责任制的定位,突出对于因为履职尽责不到位,甚至失责失职而引发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十八大以来,在管党治党的新阶段、新形势下,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问责制度还具有倒逼机制、约束机制的特定作用。所以,在管党治党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完善措施、完善程序、健全问责规范就成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当务之急。

那么,该怎么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首先,要完善规范体系,修订制定相关规范成为必然选择。 从党内法规的角度看,《条例》是制定不是修订。因为过去我们有一些关于问责的规定,但是严格地说,都是针对某一方的。比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针对的就是政务

3 责任,而严格来说,政务责任就是法治的问题。所以2016年6月28日通过的《条例》,是一个制度的创新。

过去的一些问责规定,并没有构建起完整的体系结构,内容上也是零零散散的,各种规定规章不集中,主题也不突出。这次颁布的《条例》就是以管党治党为主题,就是要追究在管党治党过程中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个探索和创新。这一次规范的明确,为我们在实践中开展、推进党内管党治党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条例》的生效和实施就是管党治党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从整个大背景、从《条例》的政治功能,以及它对于管党治党的整体作用上来认识其重要性。

(二)《条例》的生效实施对解决宽松软问题有独到的作用 首先来看,党的建设要靠全面从严治党来推进这个重大工程,也就是说,党的建设工程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

那么,全面从严治党锁定的问题是什么?从现象上看,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解决、纠正、防范宽松软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着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弊端,就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简单地讲就是三个字——宽松软。

宽松软是怎么造成的?管党治党宽松软是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后果。那么,既有后果,就有前因。本来党纪党规要严明严肃,结果在实践中从“宽”了,甚至有时候我们叫“宽的没边了”,这实际上就把党规党纪的标准和约束给肢解了,这是“宽”。我们本来要

4 在实践中严格按照党规党纪执行党的纪律,但实际上却常变得松松垮垮,对于文字的规定也落实不了,这是“松”。那么“软”是什么?大家知道,纪律、法规都要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什么叫强度和硬度呢?就是要有权威、执行力,要展示力量,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在管党治党中出现的“软”,就是指党的纪律、法规丧失了应有的硬度和强度,而变成松紧带,想长就长、想短就短,任人选择性地执行。

宽松软是如何形成的?可以说,形成宽松软的原因众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应该负责、应该发挥党纪党规作用的组织没有发挥作用,领导干部更是失职。也就是说,一些领导干部在碰到问题时,不能坚持原则和纪律标准,失职失责,这样即使文字规定再严再细,一旦有人“放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作用就发挥不出来,规定就等于零。这就是宽松软。这样问题的关键就找到了,就是组织和人的问题,他们都没有尽责。那么,如何能让组织和人尽责呢?就是要确立和完善追责机制,也就是问责制。如果没有问责制对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发挥作用,没有问责制这样强硬的手段,党纪党规就会变得宽松软。

《条例》对问责的方方面面和重要事项作了规定,成为我们问责工作的依据,并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解决了一些机构、单位中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规范规则中“放水”的问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坚持原则、坚持党规党纪,从而失职失责,这就是违纪;对失职失责所引发的严重后果要进行追责,这就是问责。通过这样一种倒逼机制,

5 通过这种问责的约束、督促,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震慑,去督促我们党的各级机构、党委、纪委以及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真正担起责任,履职尽责,按照党规党纪来执行和落实,这就是问责的独到作用,是问责制对于消除和防范宽松软等后果的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说第二个方面就是要看到《条例》的生效和实施是在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宽松软的问题,使宽松软变成严紧硬。硬就是硬度,党规党纪没有硬度不行。而由宽松软转为严紧硬的重要的转化机制和保障机制就是问责制。所以《条例》就是建立和完善问责制的,这个作用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有问责制还是没有问责制对于党规党纪的落实,对于消除宽松软、实现严紧硬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问责制的作用。以上是第二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

三)《条例》的生效实施促进了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的进程 这个作用的核心讲的就是管党治党是一个制度化不断增强的过程。首先,管党治党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要讲规矩、讲条例、有章法,严格按照党章党规来推进落实。同时,通过制度化进程来落实管党治党,本身又形成了整个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基础和底托。什么叫工程?工程就是有结构、有基础、有主干。而没有基础、主干、预期、规范的,就不能叫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就是系统的,就是一种制度实践。那么,既然党的建设就是伟大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从严治党也是一个制度化的实践活动。

既然我们承认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制度化实践活动,是不是就要提高这个活动本身规范化水平?也就是说,管党治党做了什么事,要

6 有依据,依据是什么?就是党规。管党治党要有遵从,遵从是什么?就是党纪。不能张三一套、李四一套,这样就是非制度化,党规党法不能形成体系,不能按照一个整体体系结构发挥作用,就很可能使得管党治党沦为人治的,或者是被一些偶然因素支配的一种活动,而这明显不是我们党的建设的状态。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从严治党大规模推进,其中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严格地说就是所有管党治党的活动都要有规范、有章法、有程序,这样才能保证管党治党获得成果,并使成果得以巩固,使好的经验、做法能够不断地在制度化进程中加以复制。我们知道制度的意思,制度化就是不论干事的是谁,干事的章法是一定的,就是有规则、有程序。也就是说,在干事的方式方法、规则方面,有超越人的个性化的东西规范、约束整个干事的进程,这就是制度。

制度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制度可以把好的东西按规则固定下来。就像我们刚才讲的,在做事过程中,好的做事方法、方式不会因为是否更换做事的人而改变,这就是因为制度规定是固定的。所以说,好的制度化的意义就是能够不断复制好的成果、好的作风,这也是制度和人治的不同。人治是一旦换了做事的人,做事的做法也就改变了。而法治和制度化的意义则在于即使换了做事的人,好的做事方法也不会改变。我们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就是按规矩来,党的建设也要讲规矩。规矩,是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和纪律就是规矩。所以,组织可以换人,

7 但是按制度办的规矩不能变。

二是制度化的意义就是建立合作者之间的预期。现代的大规模的团队活动,不一定都是在相互认识、相互了解的熟人之间进行,大多是生人之间的合作,生人之间怎么实现合作?就是要建立预期。预期从哪儿来?人也是会变的,这个岗位今天是张三,明天是李四,但制度可以带来预期,各种各样的操作都是按照流程做的,我知道跟我合作的这些人也会这么做,这不就是提高了相互合作的预期吗?党的建设就是制度化的进程,我们按照纪律,按照规矩,精诚合作,共同团结,提高正能量,整合汇聚更大的管党治党工程。既然是工程,既然要强化合作,那就有制度化的问题。制度化从哪儿来?从党规党纪来,首先是党章,其次是党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从严得有依据、有规范来指导、约束。所以,从2013年开始,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我们高度重视党规党纪的修订和完善,按照十八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理念,不断完善填补制度空白。

在问责制上,《条例》不就是对问责制度空白的填补吗?过去,我们的问责散见于一些规定。严格地说,完整的党内问责的一般法意义上的法规一直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中央通过的生效实施的《条例》就是制度创新,是增强管党治党的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按照《条例》规定,问责程序,谁来问责,问谁的责,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发生问责„„一条一条都有清楚的规定,为复杂的问责工作提供制度化的依据,提供制度化的模板。

8 讲到这儿我们必须说,在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中有一些有问责的、追责的、责任制的规定。比如,2009年6月30日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再有2010年11月份中央通过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等,都是广义上的关于责任制的党内法规。但是我们刚才也提到,这些法规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不能够满足和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加强问责制的要求。

为什么不能满足?第一,相对分散。问责法规分散,不集中。一分散就带来一个致命的弱点,法规之间有一些不必要的差异、表述,给执行也带来一定困扰。第二,主题不集中。我们原来有问责、追责的规定,但主题都没有放在管党治党上,重点不突出。管党治党是党的建设的工程核心,所以问责制应该紧紧锁定管党治党的核心。第三,我们过去涉及的追责、问责的规定有一个共性的弱点——纪法不分。党的建设主题为什么不突出?就是因为纪法不分。好多党纪的内容就是照搬了法律,而且还冲淡了主题。管党治党的好多问题,严格地说,不是国家法律。比如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提到的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制度体制机制,这是法律问题吗?不是。这是党的问题,必须在党纪里面加以突出,加以保障,相关制度加以延伸,然后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法律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党委的责任制是要靠党章和党纪来解决了,而不是靠法律。可是,我们过去纪法不分。法律讲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职能工作,不履行职能工作要承担什么责任,这

9 不是管党治党的问题,这是把执政治国的问题放到党纪里面来解决。纪法不分,疙疙瘩瘩,关系极为不顺。党纪党规本来应该突出的问题被淹没了,而党规解决不了的属于法治的问题又放到党规里,这就是纪法不分的弊端。所以,党的十八之后,总书记提得非常清楚,第一就是纪法分开,要由过去的纪在法中变为纪法分割,党纪就是管党建的事,这个主题、主业不能丢。然后,总书记讲的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都是正确地处理党纪和国法关系。我们在问责制上也是这个问题。首先纪法分开,这必然要求制定独立的完整的党内的《条例》,作为所有问责工作的一个基准,我们过去没有,所以要赶紧制定。另外,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是肯定的,也就是说不能照搬法律内容。所以,我们看这一次《条例》突出的主题,就是从严治党、管党治党的责任制,而这正是我们刚刚讲的党的主业,是管党治党的准确定位。这体现了纪在法前,管党治党要靠党章党纪,要在法律前面,它的要求、标准自然比法律高。

所以,《条例》这一项重要法规生效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管党治党,尤其是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水平。这个意义是至关重要的。

以上,从三个方面来入手和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们对《条例》的主干结构、重点内容作一些梳理和分析。 《条例》的篇幅不长,一共13条,1700 多个字,但内容极其精炼,结构科学合理。

10 《条例》整体结构非常清晰,从一开始问责依据、目的,到后面问责决定的作出、执行、效力,逻辑关系非常清晰。按照基本结构,我们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七大方面的重点内容。下面按顺序来分别谈一谈。

(一)问责的目的和依据

《条例》规范的是问责工作,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意义是什么?言简意赅,非常清晰。全面从严治党,这就是目的。我们前面也提到问责工作就是为从严治党服务的,问责是从严治党的手段,目的就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同时这又是一个规定和规范,是来规范人的动作的。从严问责工作一招一式、先后顺序、办事步骤怎么安排,这就叫规范。规范后就能加强作用。所以整个《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和强化。

作为党规就要有依据。《条例》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整个组织的根本大法。《条例》作为党内一项重要法规,它的立法依据、法源就来自于党章。这是第一个重点问题,言简意赅,文字不多,但目标锁定非常突出,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的原则

《条例》的第二项重点内容是指导思想和必须在问责工作中坚持的原则。简单的讲,就是指导思想和原则,分别在《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条中加以表述。

11 首先,《条例》确定的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这里面的重点和亮点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他特别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简单来说,有权就要担责,失责就要问责,问责就一定要从严。只有这样,权力才能为党的宗旨服务,才能为党的领导干部所用,但如果把权力看作荣誉、资本,那就大错特错。权力就是责任,就是肩负的重任,必须完成的任务,就应该履职尽责,这是掌握权力的人的本职本分,但假若履职尽责不到位,手中有权却没有成为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工具,而是干了别的事情,失职失责,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必定要问责追究。这是党的问责工作指导思想中的一个重点,逻辑关系非常清晰。

在“问责”一词中,“问”指的是追、追究,问责、问罪就是追究责任、追究罪责。“责”指的是什么?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在职责、职务上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责任。比如,按照党规党法国法要求,在岗位职务上应该做的事情,我都模范地做到了,这叫履行了责任。另一方面,在岗位职务上没有做到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使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受损。而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

12 的责任,就要承担对他不利的后果,轻则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审查,重则接受法庭审判。这就是失责必追究,也就是对失责之人必须追究他的责任,让他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才有章法、才是制度。这是问责是约束、问责是督促、问责是倒逼的意义之所在,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含义和意义之所在。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哪些?《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四项原则,也就是党的问责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原则。这四项原则从四个方面揭示了党的问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原则是对某一个方面工作规律和经验的总结,并由总结转化成为一种规则,也就是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的要素。人们按照原则办事,根本上就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这是原则的意义。

四项原则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党的问责工作应该遵循哪些规律,把握哪些特点。第一项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依据事实,按照党规党纪规定启动。简单来讲,在对失职失责之事问责之前,首先,要把事情弄清楚,取得确凿证据。这就是实事求是,必须要有事实。其次,要依据党规党纪这把尺子来判定事实如何定性,这就是依规依纪。所以,第一项原则实际上强调的是我们根据什么、依据什么来实施问责。

第二项原则,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失责必问,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失责必追究。问责必严,问责是指要根据党章党规党纪来追究,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严明、严肃、严谨的定位和立场。所以,第二项原则实际上强调的是我们要以什么态度来定位问

13 责工作。

第三项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条例》是为什么服务的?大的方面是管党治党,具体来讲是治病救人。我们知道,问责,包括纪律处分都是手段。那么,要通过这些手段起什么作用呢?干了不该干的事,或者履责、尽责不到位引发严重后果,就得承担责任。这是惩前。毖后就是要对当事人和其他人有教育、警醒作用,吸取教训,以后不能再犯。这就是惩前毖后,打击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治病救人。从某种意义上说,犯了错误的、被追究的人就是病人,那么,组织、群众、领导就要给他治病,使他恢复健康。这就清晰地回答了问责是手段还是目的的问题,不能把惩罚、追究责任甚至处理什么人当作这项工作的最终目的。

第四项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问责工作如何组织、如何协调、如何发挥整个体系和结构的作用?《条例》提出,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首先,问责工作不是一层一级的,必须分级负责。上级不要把责任推给下级,下级也不要往上推,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推也推不出去。同时,还要层层落实。每个层级都有一份责任,都要有担当,要落实。问责工作是一个体系,中间哪个层级断裂了,不落实、不执行,就会使问责工作千疮百孔。所以,任何责任和纪律处分都要有组织体系作依托,通过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来保障。

(三)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四条。问责就是追究责任,就涉及谁问、问谁、问什么、怎么问这些重要因素,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建。那

14 么,问责的主体、对象就涉及谁问、问谁两个要素。

《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这就清晰了问责主体,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问责。我们知道,干部有管理权限,职责职能也分级、分业、分部门。因此,从中共中央开始,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问责。广义上,这句话也讲到了问什么和为什么问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党规党纪的完善和制定,核心是管党治党。也就是说,《条例》并不追究在施政过程中的问题,而是追究管党治党过程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其中,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部门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那么,问责的对象是谁?《条例》也作了清晰的规定,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这里主要是讲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除了党委(党组)之外,还有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承担监督责任,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我为什么一再说《条例》是制度创新?因为这个创新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制度规则、标准和要求上。从《条例》确定的问责对象来讲,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领导人、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不到位引发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第一个担责,失责必追究。这一点在《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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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责的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是《条例》第五条讲的。为什么要专门有一条讲责任划分?这就涉及如何问责的问题。问责的前提是责任明晰。责任不清,追究谁?必须分清楚哪个单位、哪级组织、哪个人是什么责任,这是问责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所以,“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这三句话实际上确定了责任的三类划分。也就是说,按照《条例》规定,责任划分的第一类是全面领导责任,这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划分。所以,既然是全面领导责任履职不到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那是不是追究承担最重的追责责任呢?当然是。

第二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由谁承担?由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就是书记。另外,这一项工作,就是最后出了事,也有分管领导,这个分管班子的领导成员也要承担责任。所以追究下来,除了前面所说的全面责任之外,其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责任,谁也跑不了,这就是责任划分的意义。

第三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就是说,尽管你不是直接分管,但是你参与了决策和工作,你也提出了意见,贡献了力量,在决策、工作中也有合作,一旦最后出事了,

16 要问责,主要领导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要受到追究,你也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叫做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分清以后,就为问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也明确了问责方向。所以说,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五)问责情形

《条例》规定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就是六项事由。出现这六种情况就会启动对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问责,这叫问责情形。问责情形可以简单概括为六大方面。

第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和地位在这个部门没有发挥出来,甚至还引发严重后果,当事人是有责任的,党委是有责任的。本来党应该发挥坚强有力的领导作用,结果没有发挥出来,甚至由于一些错误的决策而引发了相反的后果,这不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吗?引发这种不良后果属于什么?党的弱化。由于党没有发挥坚强的正确的领导作用而引发的追责。

第二,党的建设缺失。这更是典型的管党治党不严。为什么?党的建设分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几大方面,结果主要负责的党组织对这些工作不抓、不热情、不积极,无精打采,结果引发党组织建设“滑坡”,甚至出现一些严重后果,就得有人被追责,这是党建自身出的问题。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掀开了新的一页,这个“新”在党的建设方面以从严治党为轴心,出台了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新措施。各级党委理应落实、执行中央的安排,

17 结果由于落实不力、从严治党不力,引发严重后果。

第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要发挥党的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从严治党弊端的出现就是出现了“宽松软”,“宽松软”是怎么出现的?就是因为党的纪律由“高压线”变成了“稻草人”,变成了“面团”,激励不管作用了。所以,在问责情形中肯定有纪律。由于维护纪律不力,导致纪律滑坡、纪律被破坏,纪律丧失了严肃的权威性,那不就是“宽松软”吗?无边无沿,最后都成“猴皮筋”了,谁也约束不了,那不就形同虚设吗?所以就得有人担责。

第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尤其严重的是,这个地方、这个部门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案件,如此一来,不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吗?

第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都是根据管党治党的几大事项,而这六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各自的重心。

第一个方面是党的领导弱化。具体表现为,比如在处理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这就是领导不力、领导弱化。第二个方面是党的建设缺失。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滑坡,没人管了,放任了,导致什么呢?比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这就是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突出,但党内群众反应问题强烈,损害党的形象,这能说党的建设过关吗?不达标、不合适,损害党的形象,削弱了党的执

18 政地位,这就要有人承担责任、被追究责任。第三个方面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紧扣现实。比如,主体责任监督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宽松软”从哪儿来?就是责任不到位,没有人管,都放开、放水,结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也不管,也不查处,也不整改,这等于做“甩手掌柜”。这能叫从严治党吗?这叫“宽松软”。第四个方面是维护党的纪律。主要集中在党的纪律是否严格落实,党的纪律应该是严明严肃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一共分为六大方面。所以维护党的纪律主要就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的情况。比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内一些地方搞拉帮结派,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这不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吗?第五个方面,推进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建设不坚决、不扎实。主要表现为在自身管辖的范围内,歪风邪气压不下去,而且还出现泛滥蔓延的情况。要追究责任的话,第一个责任就是领导责任。歪风邪气,甚至由此引发的腐败蔓延、腐败之风泛滥怎么压下去?这就得追责。第六个方面是《条例》规定的六个方面会产生引发问责的情形和事由。这六个方面都集中在一个什么问题上?一个共性——管党治党。党内问责的一个主题就是管党治党。

六)问责方式

《条例》的第六个重点问题是问责方式。前面讲,问责是有对象的,是有事由的,是有情形的,发生了什么样的事被问责了?确定以后,该有人承担责任了,该有人为此承担不利后果了,那么要采取什

19 么措施?什么形式?这就是问责方式。《条例》规定了两大类问责方式。为什么规定两大类?这就又回到前面讲的问责对象的问题。

问责对象从构成主体上有两类:一类是组织,一类是个人,也就是领导干部。所以,对组织的问责手段和对人的问责手段是有区别的。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第二种,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我们知道,通报会对某些人的声誉形成负面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追究责任。通报就是直接批评。第三种,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这是对党组织的三种追责措施。

对领导干部的追责措施是四种。一是通报。一般来说是履职不力,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是诫勉。对什么人呢?就是失职失责,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较轻的,对这样的干部通过谈话或者是书面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是诫勉书面通知。三是组织调整。这相对来讲,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承担比较重的责任的不适宜,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这就是组织措施了,这就相对来讲比较重,降职降级、免职。四是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律处分到底是警告,还是严重警告,还是留党察看等等,这就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办了。

所以我们看对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一个是三种,一个是四种,

20 一共是七种。这七种追责方式和追责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比如说对有的人既要给予纪律处分,也可以通报、诫勉,都可以。有的组织可能要改组,但是个人呢?也要追责,这就叫合并式。这是《条例》的第六个重点问题。

(七)问责的决定和执行

这一点也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前面谈的整个问责第四个方面要素是“如何问责”。“如何问责”就是措施。第七个重点讲的是什么?问责的决定、执行,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这怎么确定?这很重要。这是能够真正把问责工作落实下来、发生效力的真正保证,没有这些要素的保证,你光说处理张三李四,最后都没有约束,什么时候处理?多长时间执行完呢?没有这些要求,那不等于还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所以第

八、

九、十条就是关于问责的决定和执行的。

首先,问责的决定,这是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党中央和有管理权限的,就是我们前面谈的,按照干部和职能权限,也就是我们党内是有管人和管事的权限划分分工的。既然是管人管事有权限划分的,那问责呢?就是要根据管人管事的权限划分来确定问责的主体。比如说既管人又管事,当然是由这一级组织来做了。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是组织处理的建议,而采取纪律处分的问责,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就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比如重要的党内法规就是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权限,这里权限又是讲到了管人和管事,这几个方面

21 的权限划分分工来执行,这是关于决定。

问责决定之后就要执行。所以《条例》第九条就谈问责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及时,就是不能议而不决,但也不能决而不行。怎么行?也就是作出决定之后,应当及时,不一定是立即,但是在最快时间,你得向问责的党组织或者是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得公开宣布。既然定了,就赶紧把这个信息公布。而有关问责情况,就问责相关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要归档。这写得很具体。问责的情况,这个决定对谁,因为什么事,这个文件放入当事人档案,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是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这时间也提出来,就涉及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多长时间办完?1个月。这个规定很重要。这就是任何规定,如果没有期限,我可以极端地讲,等于没有规定。为什么?我没说不执行,我随时可以执行,当然也可以不执行,这就是没有期限规定的。所以《条例》讲了一个1个月内,如果在1个月内,组织调整干部还在原单位呆着,可以视为正在过程中。如果过了1个月,应该调整的干部还在原岗位上呆着,应该组织处理的干部没有处理,对不起违规了,这个地方又会引发有权力做这个事的干部和组织,你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个月内,你过了1个月不做,这个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就是属于违反《条例》规定。

所以我们看时间的期限和限定,就良好地保障了问责的措施决定

22 的执行,这就是执行,这有可能落实。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作出书面检讨。也就是说在第九条里写得非常清楚,要做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是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是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所以第九条最后这几句规定了问责也需要监督,曝光,作了决定,决定要执行的,该不该曝光呢?也就是该不该向社会公开呢?这里讲的非常清楚,要健全典型问责问题的通报曝光制度,要向社会公开。因为我们这里谈的问责,是党内监督的一部分,这样就和社会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员监督有机结合,这无形当中就加大增强了监督力量,有利于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是这一条的意义。

《条例》第十条规定是问责多长时间有效,讲得非常清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句话非常到位。因为我们知道,真正启动问责的时候,那个当事人、责任人不一定在原单位或者是原岗位了,没准儿提拔了,调岗了,甚至退休了。但是按照这一条终身问责,也就是不管你去了哪儿,哪怕退休回家了,那也得严肃追责,这就把终身问责制度落实下来。而不会就人说我已经退休了,我调走了,我对以前的事我也不承担责任,你们找别人去吧。能发生这个吗?不能发生。找的就是你的当事人,你调走了,退休了,都要问责。这样就把一个严肃的、严谨的、严明的党内监督和纪律工作真正落实下来,因为问责就是监督纪律真正要落实下来。

23 我们要谈《条例》的重点内容,就是我们刚才梳理的七大方面。那么中央为了有效贯彻和执行《条例》,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且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要时时对《条例》施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落到实处。谢谢大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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