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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