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人员户口迁入须知
2011-02-20 05:44:20 文章来源: 网络搜集 文章作者: 未知 点击率:
核心提示:
1、条件:
①稳定住所(稳定住所包括合法的固定住所、单位员工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工地工棚、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的简易房等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②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三年以上(是指在户口迁入地城市市区连续工作三年并且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年以上)。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者,可迁入产权人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省内人员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
2、材料:
①个人申请;
②《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并备案、《暂住证》、产权人同意租房人落户证明; ③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④迁入人户籍证明(省内免开)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产权人、迁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证明产权人、迁入人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⑦对于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需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对于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需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
⑧有⑦项情况的应出具民警调查报告。
3、审批程序:
①户政窗口审查材料;
②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
4、承诺时限:
即办。
《连续工作人员户口迁入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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