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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的房子未到使用期就垮塌,风险谁来承担,权益谁来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70年产权的房子未到使用期就垮塌,风险谁来承担,权益谁来保护?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法治社会

2014年4月4日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有一幢居民楼西侧单元一共15套房子发生垮塌事件。房屋建造于1994年。

2012年12月16日,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一幢6层楼的房屋整体突然倒塌。房屋建造于90年代初。 2011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哈尔滨南岗区联部街48号一栋六层居民楼部分发生垮塌事故。房屋建造于90年代初。

70年产权的房子,甚至未到一半使用期就倒塌,谁来承担这个责任?谁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和安全?我们不是要就发生的事来追究哪方面的责任,那只是亡羊补牢,我们需要的是寻求一种机制来对发生这种事的根源进行管控、对当事各方进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理。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在社会秩序、人民行为不能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时候,就需要法律的手段来加固和完善。

根据1987年起试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年至100年。在房子的使用后期、乃至中期,房子建造的各个责任方、受益方,比如:工程地质勘探、结构设计、监理、验收、施工单位,有些都消失了。而实际上,很多房子在20、30年后才凸显出问题所在,这时候如果不能找到建筑方,那么只能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这个责任。很显然,政府并不是房屋开发建设的主要受益方,当地财政也很难让人十分满意地支撑这种突发事故的赔偿和救助。

中国在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均大兴土木,这些建筑物到现在都进入了“生命中期”,将来各种隐患会越来越频发。我们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内容,研究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邓小平曾经在投资改革中提出“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这个原则也可以适用于房产建设责任处置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开发商和政府有必要建立一种风险应对储备机制,保障所建设建筑物的质量、生命周期符合承诺和要求。这也是对我国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完善,一方面对在建设中的防患于未然,一方面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实施风险转移。

医生职业风险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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