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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初始提名方法选拔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改革初始提名方法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规范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改革初始提名方法选任党政领导干部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用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扩大民主、落实群众“四权”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5、创新体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各乡镇(管委会)党委书记、乡镇长,旗直委办局正职,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方式方法

初始提名以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进行,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旗委组织部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推荐提名采取填写推荐提名表或谈话的方法进行。

五、参加初始提名人员范围

干部群众推荐提名参加人员范围:

1、乡镇、管委会参加推荐提名人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群众代表。

2、旗直委办局参加推荐提名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

3、科级事业单位参加推荐提名人员包括:(1)单位人数较少(5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2)单位人数较多(50人以上)、不便所有人员参加的,由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旗委委员推荐提名由旗委书记、副书记、全体委员参加。

六、提名程序

(一)公布空缺职位

旗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通告等形式,就出现空缺的党政正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布。

(二)推荐提名

1、由旗委组织部组织出现空缺职位单位的干部群众召开民主推荐会,向与会人员提出有关要求,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民主推荐。

2、由旗委组织部组织全旗科级干部、老干部代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进行集中推荐。

3、单位党组织可以以集体名义进行推荐,集体推荐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写出翔实的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

4、领导干部、旗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干部群众均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旗委组织部推荐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的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三)组织审核

旗委组织部对单位集体和个人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根据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结果和干部日常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兼顾全旗科级干部队伍民族、性别、文化、年龄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提出两名以上参考人选名单,送旗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

(四)召开全委会提名

旗委组织部将拟考察人选名单、名单产生说明提交旗委全委会,由旗委委员推荐提名。旗委委员另行推荐提名他人的,需要署名。旗委组织部对委员个人提名结果实行严格的组织保密,并对另提名产生的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五)确定考察对象

旗委组织部就初始提名方法、程序以及提名产生人选得票情况等向旗委常委会作详细的报告。旗委常委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每一职位确定2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七、制度建设

1、明确推荐责任,建立推荐责任追究制

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推荐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任职条件进行推荐,因推荐不实,导致用人不当的,将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提名推荐的,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夸大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故意欺骗组织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组织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或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导致错误推荐干部的,将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强化考察工作,建立考察责任追究制

考察是保障初始提名准确性的关键环节。考察中,严格遵循考察程序,遵守考察纪律,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考察过程中,如违反考察程序或考察纪律,或因个人原因,造成考察失实的,将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被谈话人员要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造成考察失实的,将追究其责任。

3、严肃责任追究

在推荐、初始提名、考察过程中,对违反组织原则、事先串通搞非组织活动或弄虚作假、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土右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责任大小、影响程度、损失程度、失职失当的主客观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江《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程序,也是决定干部任用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重要意义

试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使干部推荐提名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章可循。将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引入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让全委会全体成员直接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全委会成员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实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的用人权受到合理制约,有利于避免出现少数人和个人说了算、跑官要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范围、程序及配套制度

(一)适用范围

1、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建议人选;

2、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3、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各地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需经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

名的领导职务名称。

(二)基本程序

1、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

2、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全委会成员推荐时,组织部应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的情况、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情况以及公告后群众推荐的情况,提出每一拟任职务2—5名的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参考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列)基本情况提供给全委会成员作推荐参考。一年内没有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对象,组织部必须先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参考

人选提出。

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民主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否则结果无效。

3、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结果,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基本接近的人选,要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

4、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组织部应当汇报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向其他全委会成员通报

推荐提名和决定任用情况。

(三)配套制度

1、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做好后备干部的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备用结合,提拔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

2、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结合干部考核工作,在全委会或更大范围内定期推荐干部,丰富干部工作信息,为组织部门向全委会成员提供推荐参考人选打好

基础。

3、考察预告、干部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其他有关制度。

三、加强领导,积极试行

实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新探索。市、县(市、区)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经全委会讨论通过试行。要教育全委会成员增强责任意识,认识履行好手中的民主权利,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防止在推荐过程中出现不正之风。要及时研究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民主推荐提名的程序、方法,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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