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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调查报告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07年8月8日)

2004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文件要求,2005 年12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 号);2007 年2 月6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46 号),先后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197 家物流企业开展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

为了解掌握物流企业税收试点效果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国物与采购联合会受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承担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开展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 份;并于2007 年6 月22 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座谈会”,44 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参加了会议。

一、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及试点效果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业态。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物流企业总揽分包运输和仓储等业务,存在着事实上的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物流企业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企业身份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积极寻求目录管理的试点方式。通过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积极沟通,依靠行业协会和有关单位摸底推荐,组织专家认定,实行网上公示,选择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试点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

从收回有效调查问卷的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48.15%,股份制企业占14.81%,中外合资企业占14.81%,个体、私营企业占18.52%。其中59%的被调查企业成立于2000 年以后。2006年,这些企业平均拥有净资产4.5 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为11.67亿元,纳税总额平均5029 万元。55.2 %的被调查试点企业员工总数在500 人以上,26.9%的企业网点总数在100 个以上,78.6%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物流经营业务,72.4%的企业从事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多项物流综合性业务。他们的企业实力、经营方式和发展历程在全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

2.物流税收试点取得明显效果

一是直接减轻了试点企业由于营业税重复纳税造成的税务负担。调查中有17 家试点企业提供了按同口径同比计算当年减少重复纳税的统计数据,总计为1487.7 万元,每个企业平均减少重复纳税额87.5万元。其中47%的企业减少重复纳税额超过50 万元,29%的企业超过100 万元,17.6%的企业超过200 万元。其中,广州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年减少重复纳税额300 万元,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减少250 万元,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减少200 万元。

二是支持了试点企业经营发展。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5 年比2004 年平均增长23.8%,2006 年比2005 年平均增长28%。2006 年,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 亿元以上的占33%,10亿元以上的占24%,20 亿元以上的占14%,有28 家入选当年全国最具竞争力的50 强企业。许多企业反映,实施试点以后,依托政府的支持,促进了企业购建经营基础设施和设备,提高了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实力。当然,企业经营发展较快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减少重复纳税,减轻税赋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增加了税收总额。税收试点企业通过减少重复纳税,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以调查企业的纳税总额统计,由于减少重复纳税而少纳的营业税只占企业营业税总额4.45%,占纳税总额的2.56%。被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总量不仅没有下降,还有较大幅度增长2005 年2006 年同比增幅分别为14.9%和32%。实行差额纳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税基,总的纳税额同样增长较快。根据23 家试点企业提供的数据,2004 年汇总为8.3 亿元,2005 年达到9.3亿元,增长11.3%;2006 年汇总数达到12.1 亿元,增长30.4%。

四是体现了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营业税重复纳税,是多年困扰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反映强烈。试点政策实施以来,促进了物流外包和物流专业化发展,受到业内高度评价和普遍欢迎。许多企业认为,这是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实际行动,从中可以看出物流业地位的提升和政府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随着工作的深入,不仅使试点企业得到实惠,也给非试点企业很大影响,许多企业按照试点要求,积极转变经营方式,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加入到试点企业的行列

二、物流税收试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试点成效的同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也提出了试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主要问题:

1.关于“所属企业”的认定问题。国税发[2005]208 号文提出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概念,但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界定,许多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此不能全面享受试点政策。如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了1100 多个经营网点,拥有自备车辆1000 多台,并利用2000 多台合同车辆和外雇车辆,年营业额达18.6 亿元,但仍有22%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不到国家赋予总公司的试点政策。

2.关于“仓储费”的界定问题。国税发[2005]208 号文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没有对什么是“仓储业务”和“仓储费”明确界定,如仓库的租赁费用和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仓储环节完成的装卸、搬倒、分拆、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由于对此缺乏明确界定,各地在执行中不易掌握。

3.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国税发[2005]208 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路运输总量中大部分为个体运输车辆,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不能够方便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又确实是公路货运市场的“主力军”。试点企业因凭证缺乏,无法实行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确定,使试点的效果大打折扣。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业务开票难的问题是目前全国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体系与便捷方便的代开票服务,导致“卖发票、假发票”现象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另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不到应有政策。

4.货代业务减除的问题。有企业反映,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目前还不能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还有部分物流企业提出了自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收入不能够开具运输业发票的问题。

5.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部分企业提出当运输业发票采用差额纳税后,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等仍然按全额纳税。

三、我国目前物流税政及税收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1.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思路已经不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开票纳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量才能开具普通运输发票,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每辆车的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不仅是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和现代物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基本模式,也是解决我国大部分公路运输车辆个体化现象税收监管困难的有效途径。如果再延续这种硬性要求企业自备车辆的传统思维,将会削弱我国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会阻碍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

2.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物流属于充分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目前的税负显然偏高。而且各个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缴纳3%的营业税,并允许抵扣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而仓储、装卸、配送等业务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5%的营业税,还没有纳入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不仅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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