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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动迁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2011动迁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区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我区旧城区及棚户区现状、居民经济状况以及政府财政的状况,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按照年初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全区重点工作的要求,制订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安置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格达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实施区域及签约期限

(一)光明社区甘河北岸5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1日

(二)实验中学南侧、铁东大街以东、翠岗大街以西6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1日

(三)长青大街以西、加格达奇西小河以东6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自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毕。

(四)大桥西路以北、长春大街东西两侧共15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自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毕。

(五)碧原西路以北、长虹大街西、黄金路两侧11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自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毕。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参照加区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指导价格依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是指对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土地使用证的人;属于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还应当有工商营业执照。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标明房屋使用性质为非居住用房的,并实际作为生产、仓储、办公、商服及公益事业等用途房屋。

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从经营者工商登记之日起,满10年以上的按住宅估价上调15%,满5年以上的按住宅10%上调,满3年以上的按住宅评估价上调8%,满1年以上的按住宅评估价上调5%,不满1年的不予调整。

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委托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来评估确定。对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为:

1、砖木结构居住或营业用门斗、门市房(无证,指标准结构的,墙厚37厘米以上,有取暖设施、保温天棚能够居住或营业的)一等350元/平方米,二等3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的(板夹泥)50元—2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仓房一等150元/平方米,二等140元/平方米;

3、木板仓房50元/平方米;

4、砖围墙墙高在2米(含2米)以上的每延长米补偿100元;墙高在2米以下的每延米补偿80元;

5、木板仗高度在1.6米以上,每延长米10元;

6、大门:有雨搭、1.5米宽的铁大门500元/扇,无雨搭的300元/扇;木门100元/扇。

7、饮用手压水井每眼补偿300元,饮用机电深水井每延长米补偿120元,渗水井每口补偿1000元;

8、三相电迁移费3000元;

9、地砖每平方米35元,木质地板(老式)每平方米30元,木质地板(新式)每平方米40元;

10、有供暖系统的按暖气片计算,大“60暖气片”每片补偿70元,“40暖气片”每片补偿50元;

11、主体砖木结构有证房屋墙体为50厘米厚的,在评估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2、菜窖:砖混结构捣制窖面、壁高1.8米以上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预制窖面、壁高1.5米以上100元/平方米。室内简易窖500元/口;

13、大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1)树木:按照园林部门提供的当地市场价格为准。

(2)果树补偿:大果树每棵补偿60元(已结果),小果树每棵补偿10-20元(未结果)。

(3)蔬菜大棚:冷棚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温室土坯墙结构按60元/㎡予以补偿,砖混结构按1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棚内青苗按15元/平方米补偿

14、畜禽舍:砖木结构、灰瓦屋面、水泥地面高2米以上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灰瓦屋面高1.5米以上100元/平方米;碎石结构、油毡纸屋面高1米以上50元/平方米。

15、有线电视移户费:每户补偿50元。

16、搬家补助:每户补助500元。

17、经营补偿:对规模较小,未达到起征点而不缴纳税费的被征用户,最高给予2000元的经营补偿。征用其他经营性房屋,根据各店面规模,经营性质及经营者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评定补偿价格为三个月的经营损失。

18、具有合法证照的养殖户补偿,继续执行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0‟82号文件;未经工商、畜牧等部门审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

19、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出房屋的,按总体评估价格基础上调40%作为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棚户区改造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形式安置回迁楼房,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为40、

48、

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

2、安置楼房回迁时,按交款、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户籍人口中含有75周岁以上老人,或肢体残疾无法正常上楼的被征收人,经医院体检后,可享受二楼以下回迁安置待遇(含二楼)。选择回迁安置的原有私产(有证)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300元/平方米结构差价,合理超出面积部分交结构差价(其中选择

1、6楼层按1080元/平方米交结算差价;

2、

3、

4、5楼层按113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7楼层按103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交结算差价(其中选择

1、6楼层按1600元/每平方米结算差价;

2、

3、

4、5按16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7层楼按1500元/每平方米结算差价)。

具体安置标准: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0(含40平方米)小于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48平方米。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58平方米,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8平方米(含5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68平方米,多出面积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棚户区居民回迁安置时需按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安置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

3、回迁的低保户家庭(指政府下达征收决定6个月前审批,迁入征收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持有合法产权证照6个月以上),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不收结构差价,合理超出面积部分交结构差价,每平方米减收200元差价款(其中选择

1、6楼层按880元/平方米交结算差价;

2、

3、

4、5楼层按93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7楼层按83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交结算差价(其中选择

1、6楼层按1600元/每平方米结算差价;

2、

3、

4、5按16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7层楼按1500元/每平方米结算差价),特殊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4、特殊情况的安置补偿办法

(1)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的,先进行房改,再按私有产权房屋安置、补偿。

(2)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多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居住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按回迁安置政策予以执行。

(3)无本地户口但有房屋产权证照的,安置时按上款执行。

(4)对拥有共有产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或产权性质中属产权共有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权,也可由所有权人与共有权人自行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5)征收商业性房屋(指经正式审批手续,有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照为商服),按货币动迁处理,如要求购买小区商业用房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6)被征收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安置优惠政策。

(7)对无产权证照房屋由规划、房产、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六家认证组”进行认定、测量。

(8)被拆迁房屋原有产权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部分,按本细则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回迁面积。

5、过渡期安置,以产权证照为准,每户每月为100元的过渡安置补贴;在规定期限内(是指政府召开征收动员大会起4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出房屋的,每户奖励1200元。

6、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回迁面积部分的室内附属及装修不予补偿,回迁面积部分以外的附属房、仓房、杖子等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执行加区现行货币征收政策。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收结构差价,征一还一。

7、取暖费用标准继续执行行署林管局有关政策。

(三)其他规定

1、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2、选择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以下户型回迁安置的特困户经审查合格后,允许办理共有产权入住;对于确实有困难的48平方米以上住户,可通过贷款方式解决欠款问题,由政府帮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3、对回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回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安排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4、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征收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恶意炒房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5、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并将结果上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6、被征收房屋面积确定方法:

(1)以产权证照为准

(2)也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组织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经过调查测算综合确定的为准。

(3)经批准翻建的房屋(已灭迹),在批准期限内尚未建设的,按原有产权证照面积安置。

(4)新批建设的房屋尚未建设的,适当补偿手续办理费用。

(5)新批建设的房屋已开工建设未能建设完成的,按工程进度适当补偿。

(6)新批建设的房屋主体完成基本具备入住条件的,按新批面积安置。

7、回购门市每平方米优惠1000元(门市房售价为4500元/平方米)。

8、回购车库的,被征收车库有合法证照的优惠700元/平方米,无产权证照的优惠500/平方米(车库售价3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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