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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发4号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化三建安监发„2008‟4号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工作,有效地提供分析、决策,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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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工作;为能有效地提供分析、决策依据,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使安全生产得以建立在科学、有序的工作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工作。 2 依据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工伤保险条例》

3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分级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死亡、疾病、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情况。 3.2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职业病以及其它相关事故。 3.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3.3.1未遂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受伤轻微、停工短暂,与人的生理机能障碍无关的事故,也称无伤害事故。

3.3.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丧失的伤害;或损失工作日小于105天。 3.3.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重伤(包括伴有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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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死亡的事故。表现为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 3.3.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包括重伤30日内死亡)的事故。 4 职责

4.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性负责。对事故的妥善处理负责。 4.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各类事故的预防、控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4.3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整理、封存与事故相关的见证材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按规定上报,对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性负责。 4.4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死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报告、统计和处理。

4.5重伤及其以下人身伤害事故原则上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组织调查处理。 4.6保卫部门负责火灾、爆炸、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涉及人员伤害的,由安全监督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配合。 4.7 劳动人事部、工会、医保办和法律事务室等部门按国家、地方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做好受害人的赔付或抚恤。 4.8相关部门在对其他各类非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5 事故报告和统计

5.1事故报告是指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就事故已知情况向上级部门做出口头快速报告和书面报告。

5.2事故口头快速报告和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3~

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伤害程度、事故波及人数和事故现场状态及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其他事故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上报。 5.3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现场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5.4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及其以下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安全监督部,并在三日内用《事故报告登记表》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并于20日内报送《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同时向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保险机构报告。 5.5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专业公司(厂)每月将发生的伤亡事故于当月二十五日前以《职工伤亡月报表》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5.6公司安全监督部每月将发生的伤亡事故于次月五日前以《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月(年)报表》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5.7员工受轻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在获得医疗部门确认后,按重伤事故统计、报告;超过30天无伤情变化的,确认轻伤,并按轻伤归档。员工受重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报告,超过30天的按重伤统计、报告。

5.8当员工被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认患有职业病后,由公司安全监督部 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5.9严肃事故报告和信息反馈,现场发生各类事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统计,不允许任何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6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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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事故调查依据的资料有:

6.1.1项目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6.1.2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等资料;

6.1.3项目经理安全资质、责任安全员资质、有资质要求的相关人员等资质证件; 6.1.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投入、项目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员日巡检等记录;

6.1.5项目部出具的事故报告、事故现场示意图、影像资料、伤者自述材料、三人以上旁证材料; 6.1.6医院诊断相关资料;

6.2重伤及其以下人身伤害事故,调查组应做好各种记录,于三日内将《事故报告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工伤保险部门。 6.3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司安全监督部将政府部门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6.4非人身伤害的其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生产、设材、技术、保卫、安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 6.5公司医保办、安全监督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6.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6.1组长由具有该事故等级处理权限的部门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担任;

6.6.2组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一方面专长; 6.6.3专业知识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6.6.4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5~

6.7.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6.7.2确定事故责任者和责任的比例;

6.7.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6.7.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将调查报告书报送有关部门。 6.8事故调查形成的归档材料应包括: 6.8.1伤亡事故登记表;

6.8.2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材料(见附件); 6.8.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录音及影像资料; 6.8.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8.5物证、人证材料;

6.8.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8.7事故伤者和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8.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或死亡证明;

6.8.9发生事故时的施工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安全文明施工投入、安全管理佐证文件; 6.8.10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的材料和事故责任人的检查材料;

6.8.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6.8.12事故涉及的工程合同、施工(生产)计划; 6.8.13伤亡人员的用工合同;

6.8.14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等; 6.8.15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材料及保险机构调查意见。 7 事故处理

7.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2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成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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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部提交事故处理意见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做出批复。

7.3事故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批复后,应立即办理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手续,在单位职工中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相关信息反馈公司安全监督部。

7.4事故处理结案材料,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7.5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对已经结案的事故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全公司,以预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7.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及公司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和纠正后的验证。7.7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处理各种事故时,应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 8工伤申报

8.1工伤申报资料

8.1.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8.1.2《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8.1.3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治疗病历、医疗诊断书复印件(加盖医疗专用章)等有关资料。 8.1.4一寸照片2张

8.2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 8.2.1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8.2.2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

8.2.3工伤医疗的病历、检查化验单等有关资料 8.2.4身份证复印件、2寸照片3张

8.3复查鉴定的,应提交上一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9责任追究

9.1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罚

9.1.1每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7~

9.1.2每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4万元经济处罚。

9.1.3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可以独立承担事故责任的工程分包单位,发生事故能免除公司责任的将酌情处理。 9.1.4事故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员(包括管理责任和操作责任)扣除所缴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4倍,并扣除该现场事故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当月与安全挂钩5%的工资。 9.1.5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和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将按9.1.1、9.1.2条款经济处罚的2倍给予处罚。 9.1.6凡因管理失职、失察、失控,造成施工现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含各类分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将视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安全经理、安全科长、专业公司经理、项目队长、现场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9.2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岗位津贴的扣罚; 9.2.1发生死亡事故,停发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6-12个月岗位津贴;

9.2.2发生重伤事故,停发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1-3个月岗位津贴;

9.2.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单位,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岗位津贴。并根据其情节,做出其他相应处理。 10相关记录

10.1《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10.2《事故报告登记表》

10.3《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职业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Q/HSZ11.05-2003同时废止。

主题词:安全管理 事故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安全监督部 200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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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监发4号

认真贯彻落实鲁安监发【】8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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