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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9: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资料

一、为什么要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答: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六)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

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粮食收购政策;

(七)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粮食经营者有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九)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执行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情况;

(十三)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十四)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六)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十七)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对粮食收购者的现场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粮食收购者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要悬挂《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布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在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短斤少两克扣送粮群众。

五、粮油经营者应履行哪些粮食量把关责任?

答:粮油经营者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粮食质量有关责任,切实执行粮食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及不合格粮油召回制度。对来源不明或质量不清楚的粮油,要主动送检,经怀化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对工商、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的质量检查,要主动配合。提供相关单据,样品等,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粮油,要主动停止销售;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粮食,已售出的粮油要召回处理。

六、粮食流通统计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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