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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

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不需要再开第

二、第三次庭了。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 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证据有误,法院轻易采信,也就必然导致判决错误,所以法院公正是相对的,判决有错才是绝对的,只是尽可能做到少错判而己。就本案而言,现在虽然法院判决高老太胜诉,但事实彭宇不一定碰撞了高老太;反过来,如果法院判决驳回高老太诉讼请求,但事实也不一定彭宇没有碰撞高老太。所以,如果法院不支持高老太诉讼请求的判决,焦点是举证责任,理由只能是证据不足,而不是彭宇没有碰撞高老太。

显而易见,本案法官没有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采用原被告双方各自举证,同时法官采用逻辑推理,自由裁量、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判处的。原审法院如此判案是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犯了一个十分低级的错误,如果是八十年代,也许我也会这样判决!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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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彭宇案_中事实推定适用原则的深层思考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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