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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体系 中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对比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我国银行体系 中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对比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看法 金融0802 ZWN 一 我国的银行体系: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二 中西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对比分析

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不仅影响到商业银行体系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而且还在宏观上影响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潜力与质量。而在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已经成为关键性因素之一。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外银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正日益突显,有些则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1.英美模式 由于英国和美国的股市比较发达,银行的中小股东较多且高度分散、股市流动性强,银行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因而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于银行外部市场的力量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强调银行财务数据的充分公开,增强透明度,禁止内部人交易,用股票市场监督经理活动。2.德日模式 德国和日本等控制导向型的公司治理则由于银行资本主要来自于占据支配地位的财团,因而更多地依靠债务约束和经营者的“团队精神”,以及法人股东在银行非正常状态下的控制力。上述两种模式在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下均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自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近年来,两种模式也在不断互动、不断融合,以进一步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具体来说,英美模式中,机构投资者开始成为主导性的投资者,并且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监督公司管理层。德日模式中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在增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稳步发展,许多大型公司也开始公开上市,信息披露在不断加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断增多。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一)治理目标单一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应突出社会整体利益。与此相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却一味追求效益最大化,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

(二)产权过于集中

我国政府几乎都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的惟一主体,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绝大多数也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产权高度集中,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力大,不利于商业银行市场化和商业化经营,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主体,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最终接受者,委托代理人经营。

(三)组织结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形式上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却普遍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独立董事制度尚未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影响这种不健全的组织结构很难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激励机制不合理

商业银行内部的权利配置结构中,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是对广大员工的薪酬激励、职位激励机制不合理

(五)管理流程不科学 现代商业银行高效率的扁平化和矩阵式管理模式要求上下级行间管理层次少,管理链条短,总部的管理职能突出,省行、二级行管理职能都放入经营职能中。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总行对省行,省行对二级行,都存在着直线式管理部门和职能,纵向管理链条多,管理职能弱化,管理的漏洞很多

(六)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进行过公开的信息披露。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但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时性以及某些信息的真实性等都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 对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如果无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存款保险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很长时间以来,有关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由2008年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对宏观金融审慎问题的关注,存款保险制度再一次被推到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前台。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等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承认,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FDIC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做各种努力。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存款保险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主要国家和地区都以不同的形式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

当然,简单地从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成功运用,就推论中国有必要建立这种制度,多少会显得有些缺乏说服力。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机制的有效性严格地依赖于其所处的更大的制度环境,而且,存款保险本身也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因此,在具体实施之前,还有必要对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做些简单的探讨。

银行体系的集中度问题

作为保险制度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也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即大数原则。当参与保险的主体数量众多,且相互间具有较高独立性时,保险机制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分担功能。这意味着只有在银行数量众多,且业务相对分散和独立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美国早期的银行体系正符合这一要求。除量众多外,美国银行业的集中度也较低,前25家最大银行的资产占比只在40%左右。而对比中国的情况,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我国银行业机构的数量在3500家左右。而在集中度方面,截至2010年底,我国最大的5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全部银行业的比重就已接近50%,净利润超过5000亿,占比超过60%。

总体上说,中国银行业的数量虽不算少,但集中度要远远高于美国,绝大部分的银行资产掌握在少数几家全国性银行手中。而全国性银行可以无须借助外部的保险机制,仅仅是通过自身资产结构的调整,就可以有效地分散行业风险和抵御风险。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由此会打一定的折扣。当然,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地方银行机构而言,存款保险机制仍然是必要的。

金融市场化程度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制度背景则是金融市场化。在这里,对金融市场化的理解主要在于风险承担的市场化,即银行机构破产、退出的成本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来承担。在政府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以市场为基础的存款保险机制显然没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在美国银行业的发展历史上,银行破产倒闭司空见惯,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期,一年内倒闭银行的数量达到几百家。在这些破产事件中,绝大多数的成本都由市场来承担和化解,

由此也产生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

而在我国,截至目前为止,银行破产、重组的案例还不算多,而由银行破产而给储户造成损失的案例至今都还没发生过。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损失和成本,当然在银行牌照仍然稀缺以及经济环境良好的背景下,政府为支付这些损失所付出的成本到目前为止都变成了赢利。但不管怎样,政府兜底的行为,让银行储户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而且,在存款利率受到管制的背景下,再要求储户为银行的风险提供保费,其公平性也有待进一步讨论。

监管体系问题

存款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的银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开展业务,以确保其稳健经营。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以及货币监理署共同构成了银行监管体系。与美国不同,中国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将监管权明确赋予了中国银监会,其职责范围已经覆盖了全部的银行业机构,并不存在美国曾经存在过的监管真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如果以一个监管部门出现,不仅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也可能给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

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相对美国而言,中国的主要银行都由国家控股,因此,私人股东利用存款保险所提供的公共安全网来过度投机的程度要相对小得多。

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和美国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不能过分强调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银行体系整体稳定的重要性。

第二,中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参加者,国有大银行没有参加该制度的必要,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不足以覆盖这些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破产风险。但这样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公平性问题。二是在没有国有大银行参与的情况下,保险基金的数量会相对有限,其赔付能力也会大打折扣。相关问题,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第三,应弱化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属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银监会主导的统一的监管体系,并不存在需要填补的监管真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保险机构与现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是需要认真加以思考的问题。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如果无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存款保险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论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略谈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我国受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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