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广告牌(栏)通知书
抚城拆字[20_____] 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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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凡未在此时间前拆除的,将依据有关法律对该处的广告牌(栏)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 签收人:
《城管局限期拆除广告牌(栏)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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