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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六五普法卫生监督员判断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4: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6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一周,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160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 180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由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负责。×

180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装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1803.《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条件》适用于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180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180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感染性微生物第三类危害程度是指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18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水质检测指标增至106项,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执行。

180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现根据2004年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消上述资质证书。√ 160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808.《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

1605.《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抗(抑)菌剂产品可以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 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可以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

1809.《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1810.《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811.《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学生,并有发热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812.《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18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时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护。×

18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 由国务院发布的。×

18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是指划定区域内常驻人口的供血浆人员。×

1816.《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划定的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1817.《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818.《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剩余成分血浆可以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1819.《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造成经血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182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现行的行政法规。

160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校验,拒不校验的可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按照无证行医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607.《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科不包括美容五官科√

1821.《职业病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资格条件、服务范围及内容、审批的权限,权利和义务等。

1608.《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场所不得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

1609.《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的工作场所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和空间 ×

18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三类,35种。×

182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医士、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乡村医师。× 16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发》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6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6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824.《中小学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教室照明配备9盏40瓦荧光灯,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取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

1825.《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m2,中学不低于1.12m2。√ 182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01)标准中规定,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0.15% 。√

1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828.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审批的权限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613.1994年,WHO向全球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 1829.3-5星级宾馆、饭店,噪声标准应≤45分贝。√ 1830.BSL-1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Ⅰ级,表示防护水平最高×

1831.B超医技人员不能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1832.GB549-2006中的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水质指标。√

1833.GB5749-2006的毒理指标项目及限值,主要依据毒理学和人群流行病学的调查资料制定其标准,故取名“毒理指示”。

1834.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但不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1835.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强制性标准,并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1836.β衰变仅放出带有负电荷的电子。×

1837.γ、X射线的本质与可见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紫外线一样,都属于电磁辐射。×

1838.艾滋病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839.安排疑似患者和临床诊断患者在单独房间或远离其他患者的单独区域、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可同室安置。√

1840.按有关规定,某某卫生局与代收罚款机构协议,将罚款总额的30%返回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办案经费。× 1841.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测定集中空调新风量时可采用示踪气体法。√

184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84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844.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都必须告知当事人事由、理由及依据。√ 184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846.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847.不同种类放射诊疗项目的许可审批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848.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1849.采光和照明的区别是光源不同。

1850.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裸露器械,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是24小时。× 185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以建于居民楼内×

1614.操作放射性碘标记的放射性药物时,应注意放射性物质在甲状腺内沉积的防护。

1852.厕所、浴室、厨房、消毒间等部位的排气、经过滤处理后可部分提供新风。×

1853.测定集中空调新风量时可采用示踪气体法。√ 1854.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1855.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1615.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1616.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1617.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劳动者职业史来确定是否接受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1856.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每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857.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应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858.城市自来水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即可供水。×

1618.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859.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1860.出入库应由登记验收制度及记录,原材料、成品库应分库(区)放置,并分类存放,标志明显,与非涉水产品分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物品共同存放。√ 1861.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862.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1863.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864.传染病分诊点或传染病门诊应相对独立,标识明确、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1865.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单位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其他如港口、机场、铁路、厂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1619.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6小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1866.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是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 186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是乙类传染病。√ 1868.传统的水处理工艺对降低浑浊度,去除水中悬浮物和微生物有较好的净化效果,但对以有机物为主的微污染不能彻底去除。√

1869.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1870.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87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87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873.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二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1874.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液或者原料血浆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后方可用于临床。×

1875.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可按照要求选择重点项目对供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或血液化验。×

1876.单采血浆站可以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1877.单采血浆站只能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1878.单位出具证明,可以对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879.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880.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1881.当发生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卫生行政部门可立即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188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883.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1620.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继续运行。

1884.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可以全新风方式运行。

1885.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1886.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获知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887.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者提起刑事诉讼。

1888.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89.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

1890.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予承认,予以狡辩的,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取得确凿证据,应当加重处罚。× 189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89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处罚。×

1893.当中小学出现疫情需按相关规范报告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894.地表水取水点上游10000米至下游10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189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89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1897.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规章效力。×

1898.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之外,适当增设其他条件。× 1621.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1622.电离辐射的随机性效应没有剂量阈值,随着受到辐射照射剂量的增加,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将增加。×

1899.电离辐射对人体的生物效应,通常分为随机性效应、确定性效应和遗传效应三大类。×

1623.对β射线的防护,通常选用有机玻璃、塑料凳低原子序数的物质材料进行屏蔽。×

162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900.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190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90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1903.对非长年开放的人工游泳场(馆),每年泳季后应立即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1904.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1905.对个人独资企业罚款800元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1906.对公共浴池消毒可以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者有效溴或有效氯为500毫升/L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15到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

1907.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908.对生活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是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1909.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检查。×

1910.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91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912.对校验中发现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许可证》。×

1913.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914.对一个水厂而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水质检测常规指标都是必测指标,而且是关键指标。× 1915.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1625.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按照《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1916.对于β射线的屏蔽防护来说,应选择原子序数比较低的材料,如塑料、有机玻璃、铝板等轻质材料。× 1917.对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注销注册。√

1626.对中子射线的防护,通常选用有机玻璃等低原子序数的物质材料进行屏蔽。×

1918.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小学不需查验预防接种证。×

1919.二次供水设备内壁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防护材料)必须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1920.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192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1922.二次供水水质必测项目包括: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1627.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指标分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和增测项目。√

1628.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923.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162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急救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192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件,未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发现后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1630.发现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艾滋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时,报告时限与方式和甲类传染病相同。× 1925.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1926.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1927.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928.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本规则量化时一般分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192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3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不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1931.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932.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93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93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935.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36.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适用。 √ 1937.法律中未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631.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等与粘膜接触的内镜,如喉镜、气管镜、支气管镜、胃镜、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灭菌。× 1632.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938.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1939.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20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940.放射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941.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2年1次。× 194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由负责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163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1634.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医用加速器机房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1635.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1636.放射工作人员任何一年的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20mSv。×

1637.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943.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60天。×

1944.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至2年,但不得超过2年。

1945.放射卫生防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正常照射,防止潜在照射的发生,避免或减少辐射危害,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

1638.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1946.放射性白内障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1947.放射性白内障是一种急性放射性疾病。×

1948.放射性损伤的随机性效应不存在剂量阈值,确定性效应存在剂量阈值。

1949.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诊疗、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1639.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三类管理。×

1950.放射诊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195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1640.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641.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95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4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43.肺静脉是形成正位肺门阴影最重要的解剖结构。× 1953.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多见于农村地区。√ 1954.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为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常见的供水方式之一。√

1955.分质供水不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不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1956.分质供水的制水工艺的膜过滤可选用沙滤、精滤、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

1957.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1958.辐射对人体的健康效应,通常分为随机性效应、确定性效应和遗传性效应。×

1959.辐射源和放射源的含义相同。×

1960.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侵权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961.感冒伤风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工作。× 1962.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应保持所有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

196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964.个人剂量限值适用于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

1644.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有设置人申请√

164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采用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和登记簿,执行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

196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1966.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的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1967.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6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1969.根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可以使用聚氯乙烯(PVC )塑料为制造原料。×

197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164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了紧急生产的需要,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补做上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

1971.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可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1972.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1973.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可将实验室分为四级。

1647.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的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1974.根据卫生部2011年4月11日起实施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有关要求,消毒产品的名称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197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利器盒的尺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7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1648.工作单位在A市、户籍在B市的张某,因病投亲靠友在C市住院治疗一年以上,现欲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张某可向A.B两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也可就近向C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1977.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97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中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979.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中的乙型肝炎患者不得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98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8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向原发证单位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198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由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期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暂缓执行。×

1983.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198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985.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手续。×

1986.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公共浴池水质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1987.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98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198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校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后安排上岗。√

199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991.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1992.公共场所空调系统风管积尘达到10g/m2应立即对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993.公共场所内装饰装修期间,在保证空气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营业。×

199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1995.公共场所卫生机构行政处罚可以实施简易程序也可做一般程序。

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可以实施简易程序的必须包括以下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99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 199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199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五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2000.公共场所卫生许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001.公共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200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2003.公共沐浴场所中对浴巾、毛巾、浴衣库等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可以在同一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 2004.公共卫生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围内均具法律效力。×

2005.公共卫生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2006.公共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场执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200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2009.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又包括市政自来水、自建供水、农村自来水、管道直饮水等形式的供水单位。

2010.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013.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2014.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必须对血液进行检测。× 2015.广义的卫生行政救济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2016.规范化培训期间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卫生机构轮转,各类别的执业医师都具有处方权。×

1649.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650.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651.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烟草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652.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对儿童免疫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2017.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20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20.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21.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2022.国家赔偿的标准中包含间接损失。× 202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653.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定,国家提倡十八岁以上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024.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02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

2026.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可以用化学消毒剂浓度试纸快速测定有效含量。

2027.耗氧量(CODMn)是测定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间接指标,也是评价水体受污染的一项综合指标。

2028.耗氧量代表水中可被氧化的有机物和还原性无机物的总量,为生物性有机污染物的主要化学指标之一。√ 2029.核医学的实践中,对患者同样要执行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原则,但不考虑限值。×

2030.核医学科室应配备的活度计和表面污染仪√

2031.呼吸道发热门(急)诊要设专人,并为就诊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

1654.呼吸道发热门诊要配备非接触式洗手设施,每次接触病人后或两位病人诊疗中间,必须进行洗手消毒。√ 2032.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2033.护士在给王先生肌肉注射前用肥皂流动水冲洗双手,注射后,又给同病室的其他病人进行了注射。× 203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6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035.环境污染对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可以全新风方式运行。

1655.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2036.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可以在水厂做检验员。×

1656.患有突发传播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3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38.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1657.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需肺部照射剂量为5Cy。× 2039.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20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20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042.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只要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

2043.集中式供水单位只要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即可。×

2044.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保待遇。×

2045.寄宿制中小学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

2046.甲类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备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2047.甲县一教堂向甲县卫生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收到申请的甲县卫生局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048.甲种工作条件是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2049.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扣卫生许可证。×

2050.监督人员检查某医院发现正在使用的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压力表在蒸汽排尽时不能到达零位,工作人员认为在灭菌时让压力高一点就可以了,不会影响效果。× 2051.监督员在检查某诊疗场所时,发现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展诊疗活动,监督员在充分取证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为:责令该诊疗场所投资人立即停止诊疗行为,暂扣药品两箱、诊疗器械一箱。×

2052.监督员在某小学检查时发现,学校保健老师正在为一发高烧的同学开退烧药,该老师解释,虽然他不是专职医务人员,但是他的行为符合紧急救治原则。×

1658.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2053.健康教育可以不纳入小学的教学计划。×

2054.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一年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1659.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由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申请。

2055.教室室内照度测量应选择室内光线最好的课桌面测量,测得的数值为室内照度。×

1660.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1661.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2056.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2057.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2058.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产生的照射是外照射。×

2059.进行X射线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2060.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061.经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某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助产技术,所得收入4000元,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62.经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即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063.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2064.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2065.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放射影像医师。

1662.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066.开展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测仪。×

2067.开展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2068.康普顿效应是γ、X射线工作场所散射线的主要来源。√ 2069.抗(抑)菌制剂标注内容有“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166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2070.控制公共场所常见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方法有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处理。√

166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166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66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个人承担。× 1667.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存在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向卫生部申请再鉴定。×

1668.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不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

1669.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670.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要复印材料的费用。× 2071.老张在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每天将收到的医疗废物的数量在记录本上做一标记,以便计算工作量,至于收到的是何种医疗废物则与他无关。×

2072.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可不办理解聘手续。×

1671.离职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 1672.李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尘肺Ⅱ期”,因为已属于职业病,所以不能再提起鉴定申请。×

2073.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可将用不完的无偿献血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2074.旅店、招待所床位面积每人不得小于4m2。√ 2075.麻风和斑疹伤害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1673.慢性铅中毒最常见的临床症状是贫血√ 2076.没收财产属于申戒罚。×

2077.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1674.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须承担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法定义务。× 167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即使排除了其他致病因素后,也不能诊断为职业病。×

1676.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677.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078.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3。×

2079.某宾馆在其室外的“井”字型通道的其中一条通道的中央设立吸烟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2080.某大型舞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近5个月,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81.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创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部门提起国家赔偿。√

2082.某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为5mSv,应对其本人估算有效剂量,并进行安全评价。

2083.某夫妇到某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出具了产前诊断报告并由3名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2084.某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由于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决定并给予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2天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起诉期间,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暂缓执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决定。×

2085.某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浓度60%的乙醇对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进行消毒。×

2086.某公司承包经营某医院的某一科室,其行为的处罚主体仅为公司,按无证行医处罚。×

1678.某患者首次进行职业病诊断,他的某张胸片局部肺纹理模糊,其影响诊断区域面积之和在半个肺区,这张胸片不能用于尘肺病的初诊。

2087.某理发师患乙肝,肝功能恢复正常,六个月观察无恶化,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所以目前仍不能从事理发工作。×

1679.某某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88.某企业生产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其出水水质经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评价合格,则判定该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合格。×

2089.某社区门诊口腔科在门诊室的水池内进行口腔器械清洗。×

2090.某省会市人大制定的法规中授权本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对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的拆迁户实施强行拆除。×

2091.某省人大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92.某省人大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事务作出规定,但没有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和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2093.某省卫生厅为方便百姓储存脐带血,分别在省会和另一个较大的市设置了两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1680.某县发生某乙类传染病疫情正确处置后,卫生监督人员对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处置疫情中监测发现的传染病菌(毒)种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经县卫生局同意,对监测发现的传染病菌(毒)种作为样本进行了保存。×

1681.某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

2094.某医疗机构将来自血站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2800毫升,获得收入4000元,卫生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相关规定,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95.某医疗机构内科医生从事儿科诊疗活动,属于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2096.某医疗机构拟改建CT机房,按规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1682.某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必须先调查其违法所得情况后,才能处以相对应的罚款。

2097.某医师,在去年8月至今年6月的执业活动中,为了从个体推销商手中得到好处,多次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消毒药剂,累计获得回扣8205元。可以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医师责令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098.某医院儿科病房的卫生员,每天下午将病房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收集后放在小推车中一起送往生活垃圾场和医疗废物暂存处。×

2099.某医院将门诊部出租给某公司并以该院的名义成立体检中心对外服务,对该医院,按医疗机构出借转让许可证处罚。

2100.某医院开展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和DSA介入放射诊疗工作,其放射诊疗许可应当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2101.某医院领导认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都是垃圾,为便于管理,方便运输,所有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于生活垃圾旁。×

2102.某游泳池水经检测,发现总大肠菌群和池水浑浊度两项指标超标,经警告仍不改进,继续营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拟对该场所处以1000元罚款。×

1683.某诊所超范围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103.某执法机构在进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验收中发现该单位没有快速检验仪器,决定不予以发放卫生许可证。

2104.母婴保健机构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105.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类型除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外,有机污染潜在危害增大。

1684.目前我国根据职责分工,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85.目前我国职业病发病最多的职业病是尘肺。√ 2106.内镜在消毒灭菌前必须经过彻底清洗,去掉表面的黏液和血污等再进行消毒处理。√

2107.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2108.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公共区域应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 2109.农村小型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21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200米水域内,不得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111.欧盟成员国的饮用水水质主要依据欧盟饮用水规程(98/83/EC)×

211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113.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11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保待遇。×

2115.普通教室学生座位应以左侧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廓式布局时,应以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1686.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科研×

211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11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2118.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五年,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1687.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便可开展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 2119.取得美容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院,可以开展隆鼻、纹眉等创伤性美容。×

2120.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师。× 1688.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质人员不允许在医疗机构中单独 开展诊疗工作。√

212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机关的被许可人,未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停业、歇业。

1689.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可以单独进行职业病诊断。×

2122.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的出厂水,不需经消毒处理即可输配给用户使用。×

212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12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诉讼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12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12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127.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法定程序为由,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128.人体对辐射的敏感性与年龄有关,胎儿最为敏感,幼年、少年、青年、成年依次降低。√

212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130.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是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报告人。√ 2131.如果针织物品表面有固体污物或有肉眼可见的血液、体液、等污染,要立即清洁去除污物,加含氯消毒剂浸泡后进行冷洗。√

2132.若水样中检出总大肠菌群,需进行粪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检测。

1690.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对象不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169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213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213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1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由卫生部负责审批核发。×

213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起申请。×

2137.涉水产品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2138.摄影机房四周墙壁应由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 2139.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

1692.申请放射卫25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保存至放射工作人员退休后20年。×

2140.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工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14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

214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14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程序违法。

214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2145.生产能力审核是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1693.生产皮肤黏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黏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手的抗(抑)菌剂除外)等产品的配料、混料、分装、外包装、自检均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1694.生产企业使用抗生素类药物或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作为消毒产品原辅料的,违反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2146.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2147.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在未取得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前,可以进行试销售。

1695.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148.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2149.使用后的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2150.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2151.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696.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储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215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水质指标认识的深化,各个水质指标限值的绝对值只能偏严,不能方宽。× 2153.所有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卫生安全检测防止其对污染饮用水;部分有净水或消毒作用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功能检测验证其效果。√

2154.所有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都应当公开。×

1697.特殊血型的血液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698.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用血医疗机构直接与对方省级血液中心联系后自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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